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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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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5年6月9日(星期一)13时30分

2、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世纪大道3号黄岩耀达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萍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21,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6,304,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936%;参加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1,025,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182%(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4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769,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4、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210,7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24%,反对票122,000股,弃权票436,363股。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169,3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21%,反对票163,300股,弃权票436,463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195,5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46%,反对票123,400股,弃权票450,163股。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4,470,09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06%,反对票26,874,117股,弃权票424,863股。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207,9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36%,反对票123,200股,弃权票437,963股。

注:上述表格中各分项比例之和不等于100%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斌律师、胡仕炜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41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9日13:30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世纪大道3号黄岩耀达酒店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王萍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9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05名,代表股份271,025,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18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911,333,117股,扣除公司因回购持有的股份11,459,900股,享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99,873,217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相关股东资格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其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全部董事、全部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70,455,7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6%;反对票123,700股;弃权票446,563股。

议案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270,454,2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0%;反对票123,700股;弃权票448,063股。

议案三:《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270,453,2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7%;反对票123,700股;弃权票449,063股。

议案四:《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270,454,5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1%;反对票123,700股;弃权票447,763股。

议案五:《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270,467,6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0%;反对票122,000股;弃权票436,363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210,71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24%;反对票122,000股;弃权票436,363股。

议案六:《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266,539,96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5%;反对票163,300股;弃权票436,463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169,31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21%;反对票163,300股;弃权票436,463股。

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彭寅生放弃了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议案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270,452,4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4%;反对票123,400股;弃权票450,163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195,51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46%;反对票123,400股;弃权票450,163股。

议案八:《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243,727,017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275%;反对票26,874,117股;弃权票424,863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4,470,09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06%;反对票26,874,117股;弃权票424,863股。

议案九:《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270,464,8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9%;反对票123,200股;弃权票437,963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31,207,91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36%;反对票123,200股;弃权票437,963股。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办律师:郭 斌

胡仕炜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