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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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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2025-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84 证券简称:中信尼雅 公告编号:临2025-016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39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工作函内容回复披露如下:

问题1.关于主营业务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143.35万元,同比减少23.69%,实现扣非净利润399.47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关注到,公司酒类产品毛利率为58.88%,同比增加5.30个百分点,其中高档酒、中低档酒、原酒的毛利率均有所增加,分别增加8.33个百分点、2.82个百分点、12.31个百分点。请公司:

(1)结合行业趋势、主业开展情况、销售价格波动、成本构成情况、主要客户变化、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等,说明公司本年度毛利率显著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公司所处国内葡萄酒行业近年来受内外部因素影响,面临深度调整。2024年,国内葡萄酒产量同比下降17.48%、进口量增加13.38%,消费市场对产品品质提出更高要求,对高品质葡萄酒需求不断增长,个性化消费趋势愈加明显,市场竞争激烈。随着国内各葡萄酒产区政府推出政策支持,高净值人群对高端产品需求扩大,人们对高品质健康生活追求提升,国潮兴起促使国货消费不断增长,国内葡萄酒行业未来发展也面临着机遇。

2024年,公司持续深耕葡萄酒主业并积极应对挑战,主业开展未发生变化。一是公司针对市场需求打造主销产品、重塑产品矩阵,并开展了部分老旧产品清库,压降了品类、优化了产品结构,使高端及中低端成品酒平均售价有所提升,综合售价上涨16.05%。二是公司通过成本管控,加强产销结合,从源头控制原料采购成本,开展资产优化,降低折旧摊销,在电商业务运费成本上升的情形下,成品酒单位成本小幅增加3.30%,详细内容见表一。三是公司借助中信集团资源优势不断加强大客户和团购营销,通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推动经销商渠道优化,公司高端产品销售向“B2C”模式发力,直销(含团购)渠道销售占比54.83%,较2023年提升13.09%,带动综合毛利率提高。

对比同行业,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酒类销售毛利率均在50%至60%区间,2024年公司酒类销售毛利率同比增加5.30%,增幅属于正常范围,详细内容见表二。

表一:公司产品单位成本构成表

注:2024年公司大力推进电商业务,造成运费较上年同期出现大幅增长。

表二:同行业上市公司酒类销售毛利率对比表

综上,公司本年度毛利率提升是源于产品结构升级、成本管控、渠道优化的综合作用,与行业差异趋势、公司战略契合,且核心优势(产区壁垒、技术创新、大客户开发)具备可持续性。

(2)补充披露本年度前十大客户及供应商具体情况,包括名称、主营业务、关联关系、是否当年新增、获客渠道、销售或采购内容、交易金额、结算安排、期末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况等;

公司回复:

本年度前十大客户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注1:目前公司已收回46.93万元,不存在逾期情况,授信期一年,预计本年内可收回。

注2:目前公司已收回90.21万元,不存在逾期情况,授信期一年,预计本年内可收回。

注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及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收入确认以终端消费者实际签收货物为基础,已谨慎考虑无理由退货期,按月结算并确认收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系由公司向京东仓库备货,货权属于我公司。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系由我公司云仓直接发货。

本年度前十大供应商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3)年报显示,公司关联销售内容主要为酒销售,报告期内关联销售金额2,950.59万元,同比大幅增长56.13%。请公司结合主要关联方客户的销售数量、金额及产品明细,对比关联方客户与非关联方客户的定价方式、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等情况,说明关联销售定价的公允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关联方范围发生变化

2023年11月公司实控人发生变更,公司的关联方范围由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扩大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公司关联方范围扩大,导致报告期内关联销售金额大幅增长。

二、公司产品定价方式

公司产品销售渠道分为经销商渠道和直销(团购)渠道。经销商渠道针对B端客户,直销(团购)渠道针对购买量高的大客户和C端客户。公司针对不同销售渠道客户制定不同的销售价格,相同渠道中的产品定价一致。2024年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主要通过直销(团购)渠道,产品定价方式按照销售渠道和客户类型确定售价。

三、2024年关联方与非关联方市场销售情况对比

公司从关联方客户中选取了销售排名前三的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国安第一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易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非关联方客户进行对比。将双方均购买的产品从品种、数量、销售价格三方面进行比较。具体内容见下表:

(一)关联方客户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经营模式主要通过信用卡中心平台的消费积分兑换形式销售给其信用卡持有人,年度采购量大,故与我公司签订年度框架销售合同,我公司将其作为直销(团购)/大客户管理,产品定价等于或略低于直销(团购)/C端客户。公司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作为直销(团购)/C端客户管理,产品定价与其他非关联直销(团购)/C端客户定价一致。

(二)关联方客户二:河北国安第一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国安第一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直销(团购)/C端客户与其他非关联直销(团购)/C端客户渠道客户定价一致。

(三)关联方客户三:中信易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信易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关联方电商销售平台,年度采购量大,故与我公司签订年度框架销售合同。我公司将其作为直销(团购)/大客户管理,产品定价略低于直销(团购)/C端客户。

综上,公司关联销售定价具有公允性,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了解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其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销售合同,识别合同关键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对本期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合同、订单、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签收单等,评估收入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4、通过查阅或获取工商资料,利用企查查等渠道,了解主要客户及新增客户的背景信息,判断客户与公司产生业务合作的商业理由及合理性;

5、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发生额和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

6、电话访谈或实地走访客户和供应商,了解销售和采购业务的真实性;

7、了解产品构成和明细,分析毛利率变动原因;

8、比较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判断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9、对主要产品毛利率执行分析程序,判断收入及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10、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

11、检查营业收入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否恰当。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收入确认方法、时点、依据准确,关联方交易价格公允,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2.关于第四季度业绩情况

年报及有关公告显示,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966.87万元,同比增长18.81%,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为36.96%,为各季度中占比最高。此外,公司2024年发生管理费用4,170.54万元,同比下滑27.99%,其中第四季度确认管理费用909.01万元,占全年管理费用比例为21.80%,为各季度中占比最低,但与往年趋势不符。请公司:

(1)结合行业季节性特征、终端销售情况、收入确认政策、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全年收入同比下滑、但第四季度收入同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2024年,公司面对葡萄酒行业整体下滑的压力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方面公司主动收缩低端市场、淘汰低毛利产品和低效经销商。另一方面公司调整产品结构,聚焦主销产品,将资源向高毛利产品倾斜。以上措施牺牲了公司短期营收规模,造成公司成品酒经销商渠道收入全年同比下滑45.61%,导致公司2024年收入同比下降23.69%。

2024年第四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66.87万元,同比增长18.81%,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为36.96%。营业收入出现同比增长,一是公司受益于中秋、国庆、元旦及春节前的行业销售旺期,通过初步形成口碑的战略大单品在中高端市场持续发力,高端/高毛利产品在旺季集中放量,带动收入增长。二是公司基于前三季度已挖掘的客户资源深度开展合作,例如公司与客户凯今呈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雄图伟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在第四季度初显成效。三是公司借助双十一等电商促销日加大动销,并推动直播带货业务,进一步拓宽了销售渠道,第四季度公司电商类业务收入800.3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02.19%。

2020年至2024年,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全年收入分别为31.11%、30.03%、9.53%、23.74%、36.96%,其中2022年、2023年处于原控股股东司法重整期间,公司销售业务受阻,排除上述两年特殊情况外公司整体受销售旺季影响,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均超过全年收入的30%,符合行业季节性特征。同行业上市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变动较为离散,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比同比增长18.81%,处于行业中位。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分项列示第四季度管理费用包含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本期发生额、同比变动率,说明变动超过30%项目的变动原因,并结合2025年第一季度管理费用情况,说明2024年第四季度管理费用低于本年其他季度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

公司2024年第四季度管理费用分类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四季度管理费用分类变动超过30%的变动原因:

一、人工费用同比降幅87.38%:主要是计入管理费用的工资同比差异较大。2024年第四季度使用以前年度计提累计未使用的工资结余451万元,减少当季管理费用的工资计提额(451万已被列入非经常损益,具体情况详见问题4(2)回复),2023年第四季度计提职工离职补偿607万元,增加当季管理费用的工资计提额。两项因素导致人工费用的季度同比差异较大。剔除上述特殊影响,2024年第四季度计提的工资总额与上年同期差异不大,2025年第一季度因营销系统组织架构调整管理岗位人员减少计提的工资总额较2024年第四季度有所下降。

二、专业服务费同比增幅666.36%:专业服务费主要包含评估费、审计费、律师服务及税务服务等各项专业机构服务费用。2024年第四季度同比增幅较大,主要是当季业务和经营需要,增加专项业务审计费47万元、律师服务费50万元、专家技术顾问费23万元、税务服务费11万元。

三、公杂费同比增幅50.41%:公杂费主要包含办公费、采暖费、通讯话费、水电费等各项办公区域涉及的各项费用。主要是同比采暖费增加27万元、水电费增加13万元、办公费减少10万元。

四、差旅费同比降幅39.35%、业务招待费同比降幅55.60%:主要是公司降本增效费用减少。

五、其他费用同比降幅73.68%:主要是停工制造费用转入管理费用减少180万元。公司在2023年核算时将产能过剩工厂停工制造费用18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其他”,2024年公司加强核算精细化管理,将上述停工制造费用按照明细项目转入管理费用中的对应明细,导致“管理费用-其他”的总额同比减少。

(3)结合问题(1)和问题(2),说明公司第四季度业绩大幅增长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中信尼雅第四季度业绩的大幅增长是收入增长和成本费用压降共同作用的结果。公司通过优化销售策略、拓展新兴渠道、强化产品矩阵等措施,推动了第四季度业绩增长;同时,通过优化管理流程、降低运营成本等措施,有效控制了费用,从而实现了业绩的显著提升。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确认销售收入,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向管理层了解行业发展状况,确认公司业绩与行业整体状况是否一致;

2、分析公司季度销售情况与同行业公司对比,分析季度销售波动的合理性;

3、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等项目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分析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

4、计算分析成本、费用中各项目发生额及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将本期、上期各主要明细项目做比较分析,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5、比较本期各月份成本、费用,检查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项目;

6、对本期发生的成本、费用,选取样本,检查其支付性文件,确定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以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7、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30日至后30日的会计凭证,对收入、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30日至报告日的会计凭证,对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检查这些项目相关的业务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交易记录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2024年公司销售收入季节性波动符合行业季节性特征,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度第四季度增加离职补偿金607万元,2024年第四季度使用以前年度计提累计未使用的工资结余451万元(451万认定为非经常损益),致使第四季度管理费用低于本年其他季度;公司第四季度业绩大幅增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问题3.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

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1,674.02万元,新增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18.50万元,其中,对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83.94万元,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34.56万元。请公司:

(1)补充披露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本年度新增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代表的是因会计准则与税法不同而产生的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或增加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信用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等项目,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计算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公司下属子公司因以前年度均亏损或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其中子公司北京中葡尼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虽在2023年实现了盈利,但自2022年起,公司原控股股东司法重整,当时战略发展方向未明晰,北京公司未来盈利情况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24年公司原控股股东中信国安集团已完成司法重整,公司明确了战略定位,通过加强营销体系改革,持续降本增效,经营持续向好,北京公司在2023年实现盈利后连续盈利,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2024年12月31日,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18.50万元,具体如下:

①北京公司单体报表暂时性差异合计1,135.77万元,包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953.83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30.71万元、存货跌价准备51.23万元,按照所得税税率25%,北京公司单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83.94万元。

②合并层面,北京公司年末内购成品酒未实现交易利润538.24万元,包含北京公司从生产厂购入的成品酒未实现交易利润519.30万元,以及出于谨慎性原则,将北京公司向关联方国安一城销售成品酒后对方期末部分未实现销售的存货,确认未实现交易利润18.94万元,按照所得税税率2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34.56万元。

(2)结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历史业绩情况,说明公司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金额是否合理、审慎,是否存在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调节利润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北京公司历史业绩及未来盈利预测表

单位:万元

根据北京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其近年来经营业绩持续向好,盈利能力显著提升。基于当前经营态势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预计北京公司在可预见的经营周期内将保持盈利状态,且未来年度预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够充分覆盖现有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公司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过程中,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相关规定,以实际业务发生为基础,确保确认依据具备充分的经济实质及税务合规性。公司不存在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调节利润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及监管要求,能够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北京公司近三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2、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盈利预测,并查阅期后销售情况,对预测的销量和利润总额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3、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复核,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以未来期间很可能转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并检查提供证据是否充分;

4、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减变动记录,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原因,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预计转销期是否适当;

5、重新计算本期提取各类减值准备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重新计算本期未实现内部交易利润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7、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2024年度,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均由北京公司产生,由于控股股东完成了司法重整,公司对子公司北京公司明确了战略定位,通过加强营销体系改革,持续降本增效,经营持续向好,预计北京公司未来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充分转回现有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24年度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调节利润的情况。

问题4.关于政府补助

年报及有关公告显示,2024年公司确认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1,273.99万元,其中838.74万元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关注到,2023年确认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1,202.97万元,全部为非经常性损益。请公司:

(1)请公司结合收到政府补助的实际情况,逐笔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具体依据,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第一条:“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第三条:“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之(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根据资产的折旧年限摊销确认其他收益;收到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其他收益;收到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其他收益。公司将收到的与经营活动不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2024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项目

单位:万元

①上述涉及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人才培养、员工稳岗补贴等项目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

②公司上述项目均由政府单位发放,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且按确定标准享有。

③公司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资产折旧期限对应进行摊销,能够持续影响公司损益;公司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非偶发性持续收到并且预计未来能够持续对损益产生影响的部分计入经常性损益,判断为偶发性的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博览园运营补贴因政府协议补贴到期未能续签,不符合经常性损益;公司2023年未对政府补助涉及的经常性与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仔细区分,上述相关内容涉及更正,将在履行审议程序后进行披露。

综上,除上述涉及更正事项外,公司本年度对经常性损益及非经常性损益划分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2)2024年公司发生非经常性损益1,264.03万元,其中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金额为451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依据。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2024年度应发工资使用以前年度计提累计未使用的工资结余451万元,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属于偶发性事项,公司将其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该451万实际为2021年计提的管理团队绩效,明确不再发放,相关会计处理的归属期尚待进一步核实,若存在差错后续将进行更正,公司将在履行审议程序后进行披露。

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报告期内政府补助文件、记账凭证、银行回款单等原始资料;

2、检查拨款项目的完成情况,对递延收益形成资产部分转销的手续是否健全;检查形成资产转销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其他收益的核算内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是否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分析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检查政府补贴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

6、对按照公司提供员工信息档案与工资计算表人员进行核对,选取样本进行测试;

7、将员工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记录等进行核对,确保员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8、分析应付职工薪酬的各月发生额,观察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9、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定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和相关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跨期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的情况;

10、取得了中信尼雅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2024年12月21日出具的《关于中信尼雅应付工资期末余额处理的请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2024年度,公司确认的补贴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经常性损益及非经常性损益划分除博览园其他收益和本期使用前期累计未使用的工资结余451万元涉及更正外,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度应发工资使用以前年度计提累计未使用的工资结余451万元归属期尚待进一步核实,若存在差错后续将进行更正。

问题5.关于存货

年报显示,公司存货期末余额16.69亿元,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7.72亿元,主要系2022年对部分原酒变更为贴牌代工进行销售计提大额跌价准备,2023年未计提、2024年仅计提跌价准备51.23万元。关注到,2023年、2024年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较高,分别为5,941.78万元、3,272.49万元,转回原因是以前期间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转销原因是已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售出。请公司补充披露近2年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或转销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类型、对应账面余额、前期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转回或转销金额及依据等,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存货跌价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近两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

按存货准则要求,转回存货跌价准备是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上升,转销存货跌价准备是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售出。公司近两年原酒存货跌价准备的减少均为原酒灌装及售出后的转销,未发生可变现净值上升而转回跌价准备的情况。

二、公司近两年存货跌价准备的变动情况

公司年报存货项目分类中,原材料及自制半成品均为公司未灌装状态的葡萄原酒,其中自制半成品为兼具生产并灌装葡萄原酒的疆内酒厂原酒,原材料为仅灌装原酒的疆外酒厂原酒。原酒灌装为成品酒后转入库存商品。库存商品主要核算能直接销售的成品酒。2023-2024年存货跌价准备变动情况如下:

2023年存货跌价准备变动表

单位:万元

2024年存货跌价准备变动表

单位:万元

注:1、本期减少金额一其他,指原酒(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灌装为成品酒后转入库存商品的跌价准备减少额。

2、本期增加金额一其他,指原酒灌装为成品酒后转入库存商品的跌价准备增加额。

三、公司近两年减值原酒的变动情况

公司2024年年报中存货期末余额16.69亿元,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7.72亿元,其中原酒跌价准备7.66亿元,均为公司于2022年计提的用于贴牌销售的原酒跌价准备8.63亿元,2023年、2024年因灌装及售出分别转销5,941.78万元、3,761.16万元。2022年减值原酒在2023-2024年的变动情况如下表:

注:账面原值本期增加金额为2022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贴牌原酒新增的存储成本。

公司2022年计提的用于贴牌销售的原酒跌价准备8.63亿元,在2023年通过销售转销计入原材料及自制半成品中的存货跌价准备5,941.78万元,在2024年通过灌装转销计入原材料及自制半成品中的存货跌价准备3,761.16、通过销售转销计入库存商品中的存货跌价准备3,272.49万元、期末库存商品的存货跌价准备550.56万元。公司对减值原酒独立核算并按其销售耗用情况转销跌价准备,不存在原酒跌价准备转回影响当期损益的情况。因此,公司近两年原酒存货跌价准备的减少全部为原酒灌装及售出后转销,未发生可变现净值上升转回的情况。公司按存货准则要求规范核算,不存在利用存货跌价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

会计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对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对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2、复核管理层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估计的方法,以及在存货可变现净值估计中

使用的相关参数是否合理;

3、复核公司提供的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的计算是否准确;

4、结合存货监盘,检查是否存在变质的存货;

5、比较当年度及以前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并查明异常情况的原因;

6、检查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本期计提或转销是否与有关损益科目金额核对一致;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因存货价值回升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减少的存货跌价准备全部是存货售出后转销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存货跌价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