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3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4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6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戚金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由下列董事组成: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主任委员:戚金兴
委 员:戚金兴、莫建华、贾生华
2、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贾生华
委 员:戚金兴、贾生华、于永生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于永生
委 员:于永生、莫建华、贾生华
4、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于永生
委 员:于永生、贾生华、莫建华
上述委员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张洪力先生为公司总裁;沈伟东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郭清先生为公司副总裁。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张洪力先生:1973年出生,本科学历。现任公司总裁,自1997年加入公司,先后负责公司主要业务的各项重要工作,先后担任公司董办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执行总裁。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副会长、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洪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沈伟东先生: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07年5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2004年-2007年就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所,曾任业务部门经理;2000年-2003年就职于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历任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助理、部门副经理;1995年-2000年就职于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沈伟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郭清先生: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1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副总裁,兼任投资发展部总监,公司总工程师。杭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执行会长。曾获“2006年中国浙江地产经理人”称号。
郭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2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9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9日9:15一9:25,9:30-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9日9:15至15:00。
2、会议地点:杭州市庆春东路36号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戚金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3人,代表股份2,132,153,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2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011,966,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6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2人,代表股份120,186,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0人,代表股份247,281,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7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其中议案10.00一一议案12.00为特别表决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总表决情况
■
2、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
■
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以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合规运作,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一致同意选举沈伟东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本次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将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沈伟东先生: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2007年5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2004年-2007年就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所,曾任业务部门经理;2000年-2003年就职于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历任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助理、部门副经理;1995年-2000年就职于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沈伟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