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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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保留对标的资产债权1和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其他债务的追索权,追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及清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2.3资产交割
2.3.1截止日:各方一致同意,丙方1/抵押人应在约定时间前将本协议约定的抵债资产过户至甲方2名下,甲方对此予以配合。
各方一致认可,抵债资产过户至甲方2名下之日为以物抵债完成之日。
若各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上述抵债资产过户截止日。
若乙方或/及丙方/抵押人未能在上述截止日前就抵债资产整体完成过户手续的,就未完成部分,视为以物抵债未完成,甲方有权在知道解除事由的7个工作日内(为免疑义,该期间不属于解除权行使期间)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就未完成部分对应抵债金额按照乙方在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实际履行情况还原债务记账,且甲方有权就被恢复的债务追究乙方或/及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就被恢复的债务按照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所对应的合同约定向乙方主张未偿债权本息及罚息、复利等全部款项,并要求丙方按照原担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各方一致同意,若非乙方或/及丙方的主观原因导致以物抵债未完成的,甲方按照本条款及标的资产债权2对应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的约定恢复乙方债务记账的情况下,丙方3不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债务加入义务。全部丙方均理解本条款的含义,对该条款的法律后果知晓,对本条款约定无异议,恢复后,各担保人按照相应的担保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担保义务。
2.3.2 乙方和丙方3负责办理抵债资产过户的有关手续,甲方应予以配合。抵债资产过户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3.1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2本协议约定与标的资产债权1、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相关补充协议及其他法律文本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各方仍按照相应的合同继续履行。
为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抵债资产过户事项,各方将可能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在本协议基础上另行签订有关协议,并将该等协议提交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各方认可,各方与本次以物抵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
4、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就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守约方有权依法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在抵债资产完成过户后,因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产权异议的,丙方应负责处理;若因此导致甲方丧失不动产权利的,针对丧失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甲方因抵债资产过户及为促成过户等而支付的相关费用款项等甲方经济损失(如有),同时甲方有权就针对丧失部分恢复被抵销债务。就恢复记账的债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利率及标的资产债权1项下《融资租赁合同》、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要求丙方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按照原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该种情形下,就恢复记账的债务,乙方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其他担保人按照相应的担保合同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全部丙方对本条款约定理解并知晓法律后果,并对该条款无异议。
(四)以物抵债协议4的主要内容
甲方1: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
乙方1: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2:廊坊写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1: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2:神农架林区荣盛置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3:邢台荣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4:涞水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5:陵水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6: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1、 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丙方1、丙方2、丙方3、丙方4、丙方5、丙方6以下合称“丙方 ”,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
1、通过先债务加入、后过户方式以物抵债
按照《公司法》、丙方4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如有)的规定获得公司有权机关决议,同意以抵债资产1的部分资产(下称“抵债资产”)价值金额10,285.02万元为限债务加入至写意园林在廊坊银行对应借款合同项下对廊坊银行负有的部分债务,同时冲减写意园林在廊坊银行对应借款合同项下对廊坊银行负有的债务金额10,285.02万元。
2、交易价款支付及标的资产交割
2.1本次以物抵债由丙方4将抵债资产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过户至甲方名下并交付给甲方,经过甲方确认的专业第三方公司进行估价,甲方与各方协商一致,抵债资产的资产认定价格为102,850,200元(含税价格)。
2.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标的资产债权3按照本协议约定先做以物抵债的账务处理。上述账务处理完成后,标的资产债权3项下被冲减的债务本金不再计息。
甲方保留对标的资产债权1及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剩余未被冲减的债务的追索权,追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清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具体以《债权转让协议1》、《债权转让协议2》、《融资租赁合同1》、《融资租赁合同2》、《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2.3资产交割
2.3.1截止日:各方一致同意,丙方4/抵押人应在约定时间前将本协议约定的抵债资产过户至甲方2名下,甲方对此予以配合。
各方一致认可,抵债资产过户至甲方2名下之日为以物抵债完成之日。
若各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上述抵债资产过户截止日。
若乙方或/及丙方未能在上述截止日前就抵债资产整体完成过户手续的,就未完成部分,视为以物抵债未完成,甲方有权在知道解除事由的7个工作日内(为免疑义,该期间不属于解除权行使期间)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就未完成部分对应抵债金额按照乙方在标的资产债权3项下实际履行情况还原债务记账,且甲方有权就被恢复的债务追究乙方或/及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就被恢复的债务按照标的资产债权1、标的资产债权3项下所对应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合同约定向乙方主张未偿债权本息及罚息、复利等全部款项,并要求丙方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或担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各方一致同意,若非乙方或/及丙方的主观原因导致以物抵债未完成的,甲方按照本条款及标的资产债权3对应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的约定恢复乙方债务记账的情况下,丙方4不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债务加入义务。全部丙方均理解本条款的含义,对该条款的法律后果知晓,对本条款约定无异议,恢复后,各担保人按照相应的担保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担保义务。
2.3.2乙方和丙方4负责办理抵债资产过户的有关手续,甲方应予以配合。抵债资产过户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约定与标的资产债权1对应的债转协议1、债转协议1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相关补充协议;标的资产债权2对应的债转协议2、债转协议2对应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相关补充协议;标的资产债权3项下《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相关补充协议及其他法律文本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未约定的,各方仍按照相应的合同继续履行。
为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抵债资产过户事项,各方将可能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在本协议基础上另行签订有关协议,并将该等协议提交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各方认可,各方与本次以物抵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
5、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就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守约方有权依法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在抵债资产完成过户后,因丙方原因,导致第三 方向甲方提出产权异议的,丙方应负责处理;若因此导致甲方丧失不 动产权利的,针对丧失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甲方因抵债资产过户及为促成过户等而支付的相关费用款项等甲方经济损失(如有),同时甲方有权恢复被抵销债务。就恢复记账的债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利率及《债转协议1》项下《融资租赁合同1》、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融资租赁合同2》以及标的资产债权3项下《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要求丙方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按照原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该种情形下,就恢复记账的债务,乙方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其他担保人按照相应的担保合同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全部丙方对本条款约定理解并知晓法律后果,并对该条款无异议。
(五)以物抵债协议5的主要内容
甲方1: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乙方1: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2:众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3:北京超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1:荣盛康旅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2:邢台荣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3:涞水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4:神农架林区荣盛置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5: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6: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7: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8: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9:济南荣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丙方10:张家口荣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乙方1、乙方2合称“乙方”,丙方1、丙方2、丙方3、丙方4、丙方5、丙方6、丙方7、丙方8、丙方9、丙方10以下合称“丙方”,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
1、通过先债务加入、后过户方式以物抵债
按照《公司法》、丙方3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如有)的规定获得公司有权机关决议,同意以抵债资产1的部分资产(下称“抵债资产”)价值金额16,957.21万元为限债务加入至众和建筑和超安园林在廊坊银行对应借款合同项下对廊坊银行负有的部分债务,同时冲减众和建筑和超安园林在廊坊银行对应借款合同项下对廊坊银行负有的债务金额16,957.21万元。
2、交易价款支付及标的资产交割
2.1本次以物抵债由丙方3将抵债资产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过户至甲方名下并交付给甲方,经过甲方确认的专业第三方公司进行估价,甲方与各方协商一致,抵债资产的资产认定价格为169,572,100.00(含税价格)。
2.2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对标的资产债权2按照本协议约定先做以物抵债的账务处理。上述账务处理完成后,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被冲减的债务本金不再计息。
甲方保留对标的资产债权1和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其他债务的追索权,追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罚息、复利、违约金及清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2.3资产交割
2.3.1截止日:截止日:各方一致同意,丙方3/抵押人应在约定时间前将本协议约定的抵债资产过户至甲方2名下,必要时甲方予以配合。
各方一致认可,抵债资产过户至甲方2名下之日为以物抵债完成之日。
若各方协商一致可调整上述抵债资产过户截止日。
若乙方或/及丙方/抵押人未能在上述截止日前就抵债资产整体完成过户手续的,就未完成部分,视为以物抵债未完成,甲方有权在知道解除事由的7个工作日内(为免疑义,该期间不属于解除权行使期间)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就未完成部分对应抵债金额按照乙方在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实际履行情况还原债务记账,且甲方有权就被恢复的债务追究乙方或/及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就被恢复的债务按照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所对应的合同约定向乙方主张未偿债权本息及罚息、复利等全部款项,并要求丙方按照原担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各方一致同意,若非乙方或/及丙方的主观原因导致以物抵债未完成的,甲方按照本条款及标的资产债权2对应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的约定恢复乙方债务记账的情况下,丙方3不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债务加入义务。全部丙方均理解本条款的含义,对该条款的法律后果知晓,对本条款约定无异议,恢复后,各担保人按照相应的担保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担保义务。
2.3.2乙方和丙方3负责办理抵债资产过户的有关手续,甲方应予以配合。抵债资产过户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原债权项下抵押物约定
抵债资产过户至甲方2名下进行债务冲抵后,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标的资产债权3尚有未偿本金,各方同意积极推进债务重组工作。若丙方7、丙方8、丙方9提供的抵押物在担保标的资产债权2的前提下,仍有残值的,则丙方7、丙方8、丙方9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就《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含抵债价值)高于标的资产债权2余额后的残值继续用于为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欠付甲方的其他债务继续提供担保,(注:担保金额不应低于该等担保财产为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标的资产债权提供担保的金额),或者使甲方对该等财产的全部变现价款(或价值)在债权范围之内处于第一顺位受偿的状态,丙方7、丙方8、丙方9配合甲方签署相应的抵押合同或债务加入相关合同,后续抵押事宜/抵债事宜/债务加入事宜届时由双方及相关方另行签署法律协议进行约定。(本条款涉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但因交易各方及金额尚不确定,待相关内容确定后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协议约定与标的资产债权1、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相关补充协议及其他法律文本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各方仍按照相应的合同继续履行。
为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抵债资产过户事项,各方将可能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在本协议基础上另行签订有关协议,并将该等协议提交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各方认可,各方与本次以物抵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已经完全无法实现目的。
5、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就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守约方有权依法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在抵债资产完成过户后,因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产权异议的,丙方应负责处理;若因此导致甲方丧失不动产权利的,针对丧失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甲方因抵债资产过户及为促成过户等而支付的相关费用款项等甲方经济损失(如有),同时甲方有权就针对丧失部分恢复被抵销债务。就恢复记账的债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利率及标的资产债权1项下《融资租赁合同》、标的资产债权2项下《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要求丙方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按照原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该种情形下,就恢复记账的债务,乙方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其他担保人按照相应的担保合同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全部丙方对本条款约定理解并知晓法律后果,并对该条款无异议。
六、其他安排
本次以物抵债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不涉及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429.6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9.23%。其中公司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76.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26%,公司逾期担保金额为66.46亿元。
八、关于债务加入事项的董事会意见
关于此次交易中的债务加入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南京宁渌、河北中凯及众和建筑提供的债务加入方式担保,是为了有效帮助化解公司债务的措施,有助于促进公司经营稳定。此次担保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以物抵债事宜有利于公司债务的化解,促进公司经营与发展,交易总额为81,015.33万元,具体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以物抵债相关协议;
3、估价报告。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