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45,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价格:14.28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应的45,000,000股股份已于2025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其龙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3年12月21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2024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45,000,000股
3、发行价格:14.28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42,600,000.00元
5、发行费用:人民币9,832,001.94元(不含增值税)
6、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32,767,998.06元
7、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2025年5月27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收取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361Z0019号)。经审验,截至2025年5月26日,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4.28元的发行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00,000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公司实际收到人民币642,600,000.00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2025年5月27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余款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2025年5月28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361Z0018号)。经审验,截至2025年5月27日,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4.28元的发行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2,600,000.00元,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832,001.94元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32,767,998.06元。
2025年6月10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联席主承销商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6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中,陈其龙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除陈其龙外,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其龙在内的7个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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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其龙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对象情况
1、陈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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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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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拾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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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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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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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杭州钱唐汇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钱唐鑫成大海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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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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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中,陈其龙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除陈其龙外,发行对象中不包括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相关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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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25年6月10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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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陈兴明,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和陈其凤。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25,000,000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雄安和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进和王良华未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的权益被动稀释,从而被动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披露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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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其龙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认购股份3,508,403股,其持股数量由5,880,000股增加至9,388,403股,其一致行动人陈兴明、陈其德和陈其凤未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100,283,403股,合计持股比例由34.56%被稀释至30.86%,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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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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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45,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陈兴明,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和陈其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不锈钢化学品船舶购建项目”“LPG船舶购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状态都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关联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发行形成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不会改变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在业务和关联关系上的独立性。
六、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马锐、曾文煜
项目协办人:卢芳菲
项目组成员:游晨超、刘博瑶、陈融之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0591-86216516
传真:010-60836029
(二)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经办人员:田浩辰、仪铭梁、徐蕊、张翊、徐佳音、颜吉广、潘毅馨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10层
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21-68583116
(三)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沈国权
经办律师:张东晓、叶沛瑶、谢美山
办公地址: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四)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刘维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仕谦、杨吻玉、许瑞生、郑伟平、牛又真、韩嘉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58091100
(五)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刘维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仕谦、杨吻玉、韩嘉欣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58091100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陈其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兴明、陈其德和陈其凤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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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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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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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致行动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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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6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45,000,000股,该部分新增股份已于2025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80,000,000股增加至325,000,000股。上述股本变动事宜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其龙认购数量3,508,403股,持股数量由5,880,000股增加至9,388,403股。因本次发行使公司股份总数增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34.56%被稀释至30.86%,减少了3.70%。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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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被动稀释
的提示性公告
雄安和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进、王良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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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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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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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6号)文件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45,000,000股,该部分新增股份已于2025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80,000,000股增加至325,000,000股。上述股本变动事宜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因本次发行使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股东雄安和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由10.80%被动稀释至9.30%;股东张文进持股比例由6.00%被动稀释至5.17%;股东王良华持股比例由6.00%被动稀释至5.17%。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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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为非第一大股东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