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
“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转债代码:113663 债券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
“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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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转股价格:20.25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9.81元/股
● “新化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5年6月1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发行了6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5,000万元。公司6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2月16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化转债”,债券代码“113663”。
因公司2022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21日由32.41元/股调整为31.86元/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化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因公司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18日由31.86元/股调整为31.42元/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新化股份关于调整“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向下修正“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新化转债”转股价格由31.42元/股向下修正为20.2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新化股份关于向下修正“新化转债”转股价格暨转股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0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新化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新化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因此,“新化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在“新化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
P1=P0-D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 20.25 元/股;D 为每股现金红利 0.44441 元/股(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为差异化权益分派,每股现金红利的具体计算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因此,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 P1=P0-D=20.25-0.44441≈19.81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5 年 6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新化转债”自 2025 年 6 月 11 日至 2025 年 6 月 17 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5 年 6 月 18 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转债代码:113663 债券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5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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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50 元(含税)。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2024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新化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 2025 年 6 月 11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 ,“新化转债” 停止转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92,773,989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的股份 2,394,600 股,即以 190,379,38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670,725.05 元。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分红金额)÷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90,379,389×0.45)÷192,773,989≈0.44441 元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未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4441)+0×0]÷(1+0)=前收盘价格-0.44441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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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无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 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如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 0.4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