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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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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4版)

2025-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版)

单位:万元

注1:保证金利息收入导致保证金比例超过100%;

注2:根据公司与浙商银行的协议约定,除缴纳保证金外,将收到的第三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浙商银行,也可按照质押票据金额的95%计算“保证金”,用于对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2023年末,公司存在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浙商银行的情形,由此导致上表中对应的保证金比例低于100%。

如上表所示,公司在不同金融机构的保证金余额与其开票额度相匹配,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公司2023年末和2024年的应付票据备查簿,分别统计外部采购和集团内部采购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对应保证金余额,分析其匹配性;

2、统计2023年末和2024年末不同金融机构的开票额度和保证金余额,分析其匹配性及保证金余额的合理性;

3、对2023年末和2024年末票据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实施函证程序(年审会计师)/对年审会计师2023年末和2024年末票据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函证进行复核(持续督导机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1、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应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保证金余额具有匹配性,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均基于真实的采购业务,不存在开具无商业背景票据的情形;

2、2023年末和2024年末,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与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相匹配,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具有合理性。

问题十:关于银行存单是否受限。

年报显示,2024 年末公司大额存单及利息余额超 4.4 亿元,同比增长超 10%。2023 年末,公司曾有1,000 万元大额存单被质押用于开具应付票据。

请公司:(1)量化分析 2023 年及 2024 年存款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2)说明 2023 年以来公司各银行存单、理财产品是否发生过受限等异常情形。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量化分析 2023 年及 2024 年存款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

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银行存款平均余额、利息收入和年化平均利率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注1:银行存款平均余额=(∑各月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余额+∑各月其他货币资金余额)/12;

注2:平均存款利率=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平均余额。

公司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为货币资金中银行存款(活期存款、协定存款等)和其他货币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利息收入分别为284.86万元和253.76万元,年平均存款利率分别为0.94%和0.9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且现行有效的基准协定存款利率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存款平均利率高于一般活期存款利率,系公司与主要的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协定存款协议,具体利率是各存款银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基准协定存款利率、结合公司的资金体量、业务模式等综合确定的,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处于同一区间水平。

综上,公司银行存款一般是银行存款(活期存款、协定存款等)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测算年平均利率基本处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类存款基准利率区间,符合公司的货币资金结构特征,利率水平合理,相关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具备匹配性。

(二)说明 2023 年以来公司各银行存单、理财产品是否发生过受限等异常情形

2023年以来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银行存单、理财产品抵押受限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以来,公司存在两笔大额存单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进行质押,金额均为1,000.00万元,质押担保期限到期后,均已正常解除。上述质押情况均为公司正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存在异常受限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公司银行账户的对账单以及网银流水,获取并查阅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定存款协议,检查协定存款以及实现条件,结合公司活期账户年均余额和各账户存款利率,分析各年年均余额与利息收入匹配性;

2、获取公司理财产品明细表,对大额存单、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理财产品,对期末理财产品执行函证程序,查验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冻结、抵押、被质押等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况,并获取质押合同及质押到期的相关证明资料;

3、查询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询问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大额存单、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理财产品是否发生过对外抵押、质押及担保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1、2023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各期利息收入与存款金额相匹配;

2、除两笔大额存单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进行质押外,截至2025年4月末,逸飞激光不存在银行存单、理财产品存在或者发生过受限等异常情形。上述质押情况均为公司正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质押担保期限到期后,均已正常解除,不存在异常受限的情况。

问题十一:关于其他应收款。

年报及一季报显示,2023年末及2024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331.74万元、386.59万元,主要为保证金/押金、其他往来款及员工借支及备用金,部分应收款账龄1年以上。2025年一季度末,其他应收款余额进一步增长至1,063.08万元。

请公司说明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及形成原因,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对方是否与公司、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款项是否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请公司说明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及形成原因,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对方是否与公司、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款项是否构成对外财务资助或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一季度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31.74万元、386.59万元和1,063.08万元,账面余额分别为386.60万元、480.83万元和1,117.19万元。

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一季度末,公司其他应收款的主要交易对方、具体内容、形成原因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一季度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参与项目招投标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房租押金以及员工备用金等,上述事项均具有商业实质,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实控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上述款项不属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也不构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公司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一季度末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复核各期末大额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了解相关款项的形成原因,期后收回情况,以及尚未收回的具体原因;

2、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判断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实控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获取公司实控人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的个人银行流水清单,核实公司实控人是否与上述交易对方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4、获取公司及公司实控人出具的与上述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以及对上述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不属于对外财务资助,不构成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一季度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对应事项均具有商业实质,未发现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发现上述款项属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或构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迹象。

问题十二: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大幅增长。

年报显示,2024年末,公司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4,338.07万元,同比增长135.8%,其中,资产减值准备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15亿元,同比增长70.67%,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1731.29万元;可抵扣亏损暂时性差异9,730.81万元,同比增长308.57%。

请公司说明2024年末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可抵扣亏损对应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以及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审慎。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请公司说明2024年末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可抵扣亏损对应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以及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和可抵扣亏损项目形成原因和确认依据如下: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过程以及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1、减值准备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减值准备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为坏账准备或减值准备余额形成,2024年末,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合计金额为11,520.36万元,按照主体适用税率计算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1,731.29万元,公司减值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的依据充分、合理。

2、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情况

公司可抵扣亏损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公司可抵扣亏损的金额为9,730.81万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1,895.29万元,主要由逸飞激光、逸科兴、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等主体可抵扣亏损形成,具体情况如下:

(1)逸飞激光

2024年末,公司可抵扣亏损金额为982.95万元,其可抵扣亏损形成主要原因如下:一方面是由于利润总额较上期有所减少;另一方面是由于研发加计扣除导致形成可弥补亏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本公司享受上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公司2022-2024年利润总额分别为5,742.41万元、6,194.11万元、-197.46万元,利润总额降低,同时公司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2024年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4年研发投入金额为4,228.65万元,仍形成可抵扣亏损。

随着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升,高端装备制造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显著提升,市场需求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特别是在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电池、光伏、半导体、航空航天等前沿领域,高端装备全球市场有望持续升级发展。公司将持续聚焦主业,把握全球新能源电池行业周期性向上拐点,以及圆柱全极耳电池、固态电池等新兴技术路径加速量产需求,进一步巩固产品优势,拓展优势市场,加速锂电池装备业务发展;同时,全面启动“激光+智能装备”平台化升级发展战略,加大研发投入,充分发挥滚动创新体系优势,并依托资本市场平台优势,推动业务与资本协同发展,积极拓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为公司发展注入新的增长动能,助力公司加速发展。

综合来看,公司将持续聚焦主业,把握行业性新兴技术发展机遇,通过内生增长与外延拓展并举的方式,实现持续高质量发展,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可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逸科兴

2024年末,逸科兴可抵扣亏损金额为3,853.41万元,其可抵扣亏损形成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逸科兴经营亏损,另一方面是由于研发加计扣除进一步形成了可弥补亏损。逸科兴成立于2023年12月12日,自成立以来,逸科兴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2024年逸科兴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4年研发投入金额为1,821.85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可抵扣亏损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逸科兴享受上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逸科兴亏损可用未来5年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期限较长。逸科兴是公司全新孵化的高速机械装备的载体,是针对全球圆柱电池不断规模化、标准化加速量产的重要储备,2024年亏损主要系逸科兴成立初期投入大量研发费用进行自主新产品开发导致。目前,逸科兴相关新产品开发工作已经初步完成,开始对外进行销售工作,预计2025年末至2026年初可开始实现收入。因此,公司预计逸科兴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

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承担公司部分的生产制造任务,以及负责部分研发项目的实施,近三年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利润总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逸飞智能和江苏逸亏损可用未来10年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期限较长。

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主要承担了公司生产和研发任务,销售订单任务来源主要为公司内部的产能规划,并根据产品类型和客户地域情况进行投产,从利润总额来看,逸飞智能和江苏逸飞已基本实现盈利平衡,江苏逸飞最近3年2年实现盈利,逸飞智能二期基地已于2024年度建成投产,三期基地项目预计将于2025年开工建设,预计产能和收入规模有望进一步增长,预计未来期间江苏逸飞和逸飞智能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逸飞科技为公司实施公司募投项目“逸飞激光锂电激光智造装备三期基地项目”与“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土建实施主体,目前正在施工中,2024年末可抵扣亏损金额为226.05万元,逸飞科技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逸智信诚和逸智先进均为公司2024年度成立的子公司,2024年末可抵扣亏损金额分别为250.45万元和26.76万元,逸智信诚和逸智先进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弥补亏损,进而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该部分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所述,公司将构建“内生增长铸基、外延拓展拓疆、创新驱动赋能”的良性发展模式,持续聚焦主业,把握新兴技术与行业周期性拐点同步放量机会,做大做强优势锂电装备业务,并全面启动“激光+智能装备”平台化升级发展战略,积极拓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确保在内生增长与外部扩展并重、效率提升与创新引领并举的战略目标下,推动主营业务向高附加值环节升级,为公司注入新的增长动能,不断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长远目标。对于可抵扣亏损,公司预计其未来可以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未来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审慎。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管理层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计量及复核的政策及程序;

2、获取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3、重新计算除可抵扣亏损以外项目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获取公司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核对可抵扣亏损情况及到期时间;

5、获取公司关于可弥补亏损未来可抵扣的管理层判断声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及年审会计师认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具体测算过程、确认依据和金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