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暨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ST新亚 公告编号:2025-042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暨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上市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市中院”)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杉杉”)31.2534%股权的股东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甬湶”)向衢州市中院提起诉讼。现将涉及控股子公司新亚杉杉相关诉讼事宜公告如下:
一、前期涉及新亚杉杉相关诉讼及进展情况
(一)公司于2024年7月3日披露了《关于提起诉讼事项暨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于2024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就宁波甬湶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中关于新亚杉杉部分产线产能所作出的承诺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情形,向宁波甬湶及其相关方发起诉讼,涉案金额人民币 165,992,415.38 元。
2025年5月19日,公司向衢州中院法院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请求依法撤销公司、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中宁”)与被告宁波甬湶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的《结算协议》。
目前进展:衢州市中院于2025年5月22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落款日,该案件暂未作出一审判决。
(二)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于2024年8月3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于2024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宁波甬湶作为原告,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公司及子公司新亚中宁向原告支付关于目标公司 51%股权转让的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34,854,270 元。
2024年9月19日,公司及子公司新亚中宁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递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获得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支持,将该案移送至衢州市中院审理。
目前进展:衢州市中院于2025年6月5日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三)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于2024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
公司子公司新亚杉杉作为原告,对新亚杉杉五名时任董事或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五被告”)未按《项目设计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应尽的责任导致公司造成损失,向其发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承担因失责造成原告所失款项31,906,825.48元。
2024年12月17日,新亚杉杉向衢州智造新城法院提交《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新亚杉杉认为五被告是负责案涉六氟磷酸锂二期项目的新亚杉杉的前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员,在案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和严重失职,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五被告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将赔偿金额由31,906,825.48元变更为95,767,025.59元。
目前进展:截至本公告落款日,该案件已由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2025年6月5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即证据交换庭)。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号
(2025)浙08民初44号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三: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至被告十:王伟华、忻黎鸣、杨寿海、王睿斐、奚中才、郭力、徐易
被告四、五、六、七、八、九、十合称新亚杉杉相关人员。
第三人: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
(四)案由
原告认为:新亚杉杉在未经过其董事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向新亚中宁、新亚制程、新亚制程上海分公司支付大额款项。
原告称根据其了解:截至2024年3月31日,新亚杉杉已向新亚中宁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80,256,867.04元;截至2024年7月31日,新亚杉杉向新亚中宁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84,245,840.37元、向新亚制程上海分公司支付款项共计 12,027,866.67元、向新亚制程支付款项共计13,370,284.4元。上述款项支付后至今未归还,新亚中宁、新亚制程上海分公司、新亚制程应当立即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对于2024年7月份之后,新亚杉杉在新亚制程、新亚中宁控制下继续对外支付款项的情况,原告在查明相关事实情况后保留继续追责的权利。
(五)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新亚中宁向第三人新亚杉杉归还款项184,245,840.37元,并支付截止2025年3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9,515,567.34元,2025年3月2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二新亚制程上海分公司向第三人新亚杉杉新归还款项12,027,866.67元,并支付截止2025年3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073,769.69元,2025年3月2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三新亚制程向第三人新亚杉杉归还款项13,370,284.4元,并支付截止2025年3月2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947,993.61元,2025年3月2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
(以上诉请暂合计231,181,322.08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三对诉讼请求1-3下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5、请求判令新亚杉杉相关人员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上述诉讼请求下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十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原告所提供的诉讼依据及相关数据存在滞后的情况,且原告所称的新亚杉杉、新亚中宁、新亚制程上海分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新亚制程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因此,本次诉讼涉及主要影响范围预计不会超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新增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以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自2024年6月16日至本公告落款日,除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已累计披露的诉讼,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2024年12月26日及本次已单独披露的重大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8,223.89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49%;其中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2,856.56万元;未结案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2,468.19万元。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单个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附件:《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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