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56 证券简称:海兴电力 公告编号:2025-044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4.31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5年6月24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元/股(含),拟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高于人民币2亿元(含),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38)。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将以具体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3日,除权(息)日为2025年6月2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根据《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5.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34.31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于2025年6月24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因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82,514,390×0.7))÷486,264,170≈0.6946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5.00-0.6946)+0]/(1+0)≈34.31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高于人民币2亿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91.46万股至582.92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60%至1.20%。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56 证券简称:海兴电力 公告编号:2025-043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486,264,17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3,749,780股后482,514,3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7,760,073.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不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②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86,264,170-3,749,780)×0.7]÷486,264,170≈0.6946(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6946)÷(1+0)=(前收盘价格-0.6946)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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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海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丽水海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李小青、周良璋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63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6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28032783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