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5-026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出让方”“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保证向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同益中”)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18.22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6,760,000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转让方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持股比例由12.72%减少至9.71%。
一、转让方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6月13日,转让方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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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国家产业投资基金为同益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非同益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无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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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本次转让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持有公司21,81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12.72%减少至9.71%。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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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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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减持比例”是以权益变动发生时公司总股本数计算。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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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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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中比例如有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询价过程
转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中金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之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6月13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同益中股票交易均价的70%。
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18.22元/股。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94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18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公司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48家、期货公司1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5年6月16日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申购报价单》21份,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及时发送了相关申购文件。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合计有效认购股份数量为904万股,对应有效认购倍数约为1.34倍。
(三)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21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15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18.22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676万股。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询价转让和配售》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06-20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益中
股票代码:6887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路135号D座2层(东升地区)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询价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6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中”“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同益中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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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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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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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增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家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8,570,000股,占公司当时股份总数的12.72%。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8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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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同益中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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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克波
日期:2025年6月1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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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曲克波
日期:2025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