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6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人民币55,058,459.16元(含税)调整至63,082,955.87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自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对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202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7元(含税)。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470,585,12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5,058,459.16元(含税);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201,408,296.78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2.80%。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华翔转债”自2022年6月28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25日,在连续二十五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1.65元/股的130%,即15.15元/股。根据《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华翔转债”已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华翔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华翔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翔转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赎回,并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华翔转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于2025年5月22日披露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华翔转债”赎回暨摘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公司可转债自2025年6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自2025年4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可转债发生转股共计68,585,442股,公司总股本由2025年3月31日的470,585,121股增加至539,170,563股。
综上所述,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进行调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39,170,563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人民币63,082,955.87元(含税)。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209,432,793.49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4.51%。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7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39,170,56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082,955.87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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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限售流通股股东由公司自行发放。
注:公司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在达成解锁条件前,分红由公司代管,解锁后,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17元人民币。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17元,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扣收的个人所得税划付至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05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053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17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57-5553369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