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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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前十大应收账款中,河南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36,069,810.97元,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15,070,226.19元,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应收账款13,421,145.69元,为其他客户组合,其他客户中1年以内迁徙率由2023年的公司的31.26%增至55.32%,因此导致本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大幅增加,进而公司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大幅增加,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持续大幅上升。
综上,公司因历史原因回款较慢,导致应收账款平均迁徙率大幅增加,进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大幅上升,不存在前期计提减值准备不充分的情况。
(3)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截至目前逾期情况,以及公司后续催收措施,并结合主要客户变动及近三年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说明前期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一、主要应收账款截至2025年5月31日回款及逾期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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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催收措施
公司成立清收专项小组,加快推进项目工程闭环、促进应收工程款项收回成立清收专项小组,梳理完工未审计、审计未回款项目,建立奖罚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工程闭环、促进应收工程款项收回。核查销售合同、发货单、客户签收记录、发票等原始单据。定期与客户对账,确认应收账款余额,留存对账记录,并维护好客户关系的同时,对缺失资料进行补充获取。同时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本年的应收账款可回收性评估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三、结合主要客户变动及近三年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说明前期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公司前十大主要客户近三年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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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022年、2024年回款。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2024年回款较少,主要原因在问题3(1)中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回复中体现。
(二)公司收入确认原则
一般原则: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具体方法: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通信网络工程服务收入、通信网络维护服务收入、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维护及增值服务收入、系统集成服务等收入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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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根据业务类型,通信网络工程在取得完工单、验收单或交付使用证明时确认收入,通信网络维护服务在取得考核结算单时确认收入,IDC增值与运维服务在取得服务结算单时确认收入,系统集成及服务在验收完成时点确认收入,公司自查后前期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一、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程序
针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详见“问题1.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影响消除情况【年审会计师回复】:一、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一)我们对于应收账款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三)我们对于营业收入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
二、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
公司对于上述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中通国脉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一致。
4.关于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披露准确性。
年报披露关于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数据与前期业绩预告问询回复差异较大。其中,业绩预告问询回复显示第二大客户为河南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3,402.81万元,但该客户未在年报披露前五大客户中。同时,业绩预告问询回复显示第一大供应商为吉林省天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采购金额为1,539.32万元,但该供应商为年报披露第二大供应商,第一大供应商为杭州安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相关采购金额为2,844.06万元。
请公司:(1)区分销售及采购类型列示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名称、销售及采购项目类别、金额、占比及是否为关联方,并结合公司业务稳定性,具体说明客户及供应商变化情况是否合理;
【公司回复】:
一、区分销售及采购类型列示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及供
应商名称相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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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公司业务稳定性说明客户及供应商变化情况合理性分析
(一)近三年公司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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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三年业务主要为:线路工程、设备工程、系统集成、IDC增值与运维等,近三年总体业务规模比较稳定,但线路工程业务较以往年度大幅增加,系统集成业务较以往年度减少。
(二)主要客户未发生大幅变动
公司近三年业务比较稳定,主要客户包括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国企运营商,主要客户未发生大幅变动。除此之外公司积极拓展国企运营商以外的客户,且部分客户的工程项目完工后一般不再有新的工程项目需求,因此每年均有新增客户。
(三)主要供应商一般不集中
根据客户具体业务的地域分布,公司一般选择在当地比较有优势的供应商合作,如杭州安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对应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的业务,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对应中国移动河南分公司的业务,因此主要供应商一般不集中。
(2)自查核实并说明2024年年报及业绩预告问询回复中有关
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披露情况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年报披露的前五大与问询函披露的前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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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预告问询函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为未经审计数据,经审计后,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发生变动,变动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一)业绩预告问询函中前五大客户河南沧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三家公司经审计认定该三家客户适用净额法核算,收入调减后在年报中不能占到前五名。
(二)业绩预告问询函中前五大供应商金额均有不同幅度增长,主要是年审会计师根据诉讼判决、债权申报认定情况调增公司债务,相应本年采购金额增大,进而出现如对杭州安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增大,超过业绩预告问询函公告的第一大供应商金额。同理吉林省嘉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是因诉讼、债权申报调增公司债务,因此年报披露为供应商前五名。内蒙古华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因调增其他公司债务,不再属于年报前五名。
(3)结合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提前确认收入或调节利润,进而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并说明具体核查过程及程序。
【公司回复】:
前期差错更正事项涉及收入调整的主要为收入跨期,公司通过自查验收单/完工报告/审定单日期调整收入至相应年份,不存在验收单日期为2025年及以后年度的情况,不存在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提前确认收入或调节利润的情况。具体核查过程和成本管控及程序为检查验收单/完工报告/审定单日期确定收入应确认的期间,并结合公司与客户的对账(函证),对验收日期不符合当期确认收入时点的项目进行差错更正。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其他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提前确认收入或调节利润,进而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年审会计师回复】:
一、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详见“问题1.关于2023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影响消除情况【年审会计师回复】:一、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三)我们对于营业收入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以及问题1.(2)【年审会计师回复】:一、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前期差错更正事项,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
二、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
公司对于上述客户与供应商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中通国脉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一致。
5.关于未决诉讼及预计负债完整性。
年报显示,公司报告期内确认诉讼及债权相关营业外支出1.41亿元,未决诉讼相关预计负债从报告期期初7239.44万元降低至期末46.22万元。同时,前期公告显示,公司2025年以来累计披露涉诉案件78起,涉案金额合计1.74亿元。请公司结合诉讼案件的发生原因及进展情况,说明相关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和依据,核实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审慎、完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一、公司主要诉讼如下表(金额大于200万元以上诉讼):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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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审慎
(一)公司根据诉讼情况与债权申报认定情况,将已决诉讼根据诉讼判决书结果、债权申报认定金额与账面记录进行交叉核对,并将少记的成本、费用补提至相应的会计期间,其中未决诉讼根据律师预计损失金额计提了相关的预计负债。截止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层面预计负债账面余额11,267.71万元,已清偿完毕,预计负债期末余额46.22万元为子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公司将预计负债减记为零的原因如下: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01破13号之二)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4吉01破13号之一),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基于《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不再对诉讼对应的债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相关依据如下:
1、《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根据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24年12月27日出具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截至2024年12月27日,中通国脉已按照重整计划清偿1笔已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职工债权、部分已裁定确认的社保债权以及3笔已裁定确认的税款债权,清偿现金总额39,280,745.94元。对于尚未清偿的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其它暂缓确认债权、债权人暂缓领受或未达到领受条件以及未申报债权等情况对应的偿债现金,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据此,管理人认为偿债资金的分配、提存情况已满足执行完毕的标准。除此之外,公司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提存;抵债股票已经提存;转增股票已经划转完毕或提存;因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3、公司2025年以来的涉诉案件以及历史涉诉案件,均为公司历史债务,除继续履行的债务外其他均适用《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涉诉案件的情况与账面负债记录的差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并根据《重整计划》清偿,预计负债期末余额仅为子公司涉诉余额,因此预计负债计提具有审慎性。
三、预计负债的完整性
破产重整期间,公司和重整会计师及管理人共同全面处理了诉讼案件,对诉讼相关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了核实,并于2024年8月27日公告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于2024年10月25日公告了关于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相关涉诉债权人多数进行了申报,未申报的部分,公司也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计提了相应的负债,充分考虑了诉讼相关预计负债计提的完整性。根据最新的诉讼台账,与企查查披露的诉讼案件进行核对,确认披露的案件均记录在诉讼台账中。
【年审会计师回复】:
一、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向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了解并获取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传票、起诉书、合同、证据、出庭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等资料,详细了解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对于产品质量保证,查询合同相关条款,并核实计提标准,按照当年销售额进行重新计算,以判断其计提金额的合理性;
(三)获取企业《重整计划》及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申报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核实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否审慎以及是否与法律意见书的判断一致;查阅《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相关规定,核实涉诉案件是否满足清偿条件;
(四)通过企查查与信用报告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涉诉情况,将查询结果与所了解的诉讼案件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与债权申报系统进行双向核对,以评估管理层对诉讼事项披露的完整性;
(五)获取关于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并对涉诉事项涉及的预计负债进行测算,评估预计损失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并检查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二、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
公司对于上述诉讼案件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中通国脉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一致。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