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4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12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6月22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毛毛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O+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O-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中国有色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10,527.42万元、中色东方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万元。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151,490,478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504,968,262股的30%,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股数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火法冶金熔炼项目总投资中1,022.00万元为原有固定资产,不纳入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7、限售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色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集团于2025年6月22日分别签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关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504,968,262股,中国有色集团持有公司4,462,214股,中色东方集团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7%。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中国有色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色东方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免于发出要约。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中的第 1、2、3、4、5、6、7、8、9、10、11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4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二、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拟定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详细论证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五、公司就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八、公司制定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4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16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董监高发出。会议于2025年6月22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含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中国有色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10,527.42万元、中色东方集团认购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万元。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151,490,478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504,968,262股的30%,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导致总股本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股数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火法冶金熔炼项目总投资中1,022.00万元为原有固定资产,不纳入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7、限售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8、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0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2.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该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色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集团于2025年6月22日分别签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截至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504,968,262股,中国有色集团持有公司4,462,214股,中色东方集团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7%。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中国有色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色东方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免于发出要约。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实施本次发行,公司拟适时设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定并签署与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协议及文件等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修改、实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的选择等与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或聘请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本次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等;
(3)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及执行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及募集资金运行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运行相关的协议、合作协议、保密协议等;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运营情况,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可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时间和实际使用金额;
(5)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问询意见,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条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运用做出修订和调整并签署相关申报材料、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
(6)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进行调整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的最新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公司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7)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股票的完成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验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或对本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9)授权董事会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股票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的情形下,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股票计划延期实施,并在递交延期申请的情形下履行与此相关的文件准备、申报、问询、备案等手续;
(10)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11)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12)在上述授权基础上,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转授权由总经理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整体工作安排和计划,公司董事会决定择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中的第 1、2、3、4、5、6、7、8、9、11、12、13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规定,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核准,公司2023年9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281,818股,发行价为11.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22,703.6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XYZH/2023YCAA1B0129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初始存放金额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1,049,568.18元,主要系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材料印刷费、股份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说明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说明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和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钽铌火法冶金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项目尚在建设期,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投入使用。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竣工验收、设备验收及质保金等原因存在部分待支付金额。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把控成本,优化资源调配,有效降低建设及采购等费用,从而形成部分节余资金,且公司因为竣工验收、设备验收及质保金等原因存在部分待支付金额;此外,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02月20日期间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532.37万元未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投入的金额中含募集资金的利息收入。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12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以自有外币资金先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于2024年4月完成了1,185.10万元募集资金的置换。
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于2024年3月完成了10,643.08万元募集资金的置换。
(四)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本公司不存在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五)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21,263,566.21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149,907,012.98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22.37%,其中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之和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966,193.97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尚未使用的原因详见本报告“二、(一)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说明”。
剩余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本公司按照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情况将剩余资金继续用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情况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可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并不直接产生效益,因此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情况
公司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于2024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项目累计实现效益为70.73万元,累计承诺效益为138.18万元,累计实际效益低于承诺效益20%以上,主要系铌超导腔生产周期较长,第一季度尚在生产加工初期未实际形成较多收益。
(四)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年度报告已披露信息的比较
本公司已将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2023年至今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五、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4日
附件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件2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2:承诺效益与实际效益指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效益;投资项目承诺效益主要系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十年内效益,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24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5年1-3月承诺收益系2025全年承诺效益的25%换算所得。
注3: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钽铌火法冶金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尚未完全建成,因此“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承诺效益”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不适用。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51,490,478股(含本数),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认购金额为10,527.42万元,并全部采取现金方式认购。
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认购金额为48,000.00万元,并全部采取现金方式认购。
2、公司于2025年6月22日与中国有色集团签订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于2025年6月22日与中色东方集团签订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3、中国有色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中国有色集团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中色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中色东方集团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一致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5、公司于2025年6月22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完成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岗
注册资本:605304.2872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915R
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国内外金属矿山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承担有色金属工业及其他各类型工业、能源、交通、公用、民用、市政及机电安装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供配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研制、开发和销售;进出口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汽车仓储、展览展示;汽车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有色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最近一年中国有色集团经审计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
2、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冶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11320W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特种新材料、镁合金、电池能源材料、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品进出口贸易,房屋、场地、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劳务服务,职工培训,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物业服务,自购水、电、蒸汽、天然气、暖气、电信服务转售(不含专项审批),化工产品、金属及其制品、五金交电、模具、润滑油品、实验器材、消防器材、办公用品及耗材、劳保用品、日用品销售,机电设备、备件销售及维修服务咨询服务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故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最近一年中色东方集团经审计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定价方式
(一)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认购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认购方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二)定价公允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贯彻落实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规划及战略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强化公司在钽铌应用领域的市场地位,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通过增加收入及利润,给股东带来良好投资回报。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国有色集团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关联交易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6月22日,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以下统称“认购方”)签署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认购方不参与本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认购方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二)认购标的及认购金额、方式
1.认购标的
认购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新发行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及方式
中国有色集团作为认购方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527.42万元;中色东方集团作为认购方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8,000.00万元(下称“认购金额”)。
认购方拟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拟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如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调整的,则认购方及其他投资人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金额相应调整为募集资金总额,认购数量按照调整后的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认购方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三)新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认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认购方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新的制度规则或要求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四)缴款、验资及股份登记
发行人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且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认购方应按照公司与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下称“缴款日期”)将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发行人应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本次发行认购价款的交付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在认购方按照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支付认购价款后,公司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认购方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的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等灾害性事件、战争及政治动乱、其他任何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由)外,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协议其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保全费等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4.如协议因下述第(六)条第 3 款所述情形自动终止,任何一方均无需向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5.认购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发行事宜审核政策的调整情况调整或取消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无需就此向认购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认购协议自双方盖章、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 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发行;
(2) 国家出资企业同意本次发行;
(3)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
(4) 认购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
(6) 中国证监会就本次发行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签署后,第(六)项第1条任一条件未能实现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的审核意见
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签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4、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下转12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