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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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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5-066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10: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汶溪周工业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林光耀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3,297,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7,315,436股的60.48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9,423,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7,315,436股的58.41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873,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7,315,436股的2.068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854,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7,315,436股的3.12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980,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7,315,436股的1.05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873,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7,315,436股的2.0680%。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324,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14%;反对49,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2%;弃权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24,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714%;反对49,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72%;弃权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14%。

关联股东林光耀(持有股份6,256,320)、关联股东林光成(持有股份1,299,480)、关联股东林强(持有股份1,293,600)、关联股东徐晓巧(持有股份930,510)、关联股东秦慈(持有股份178,360)、关联股东王凤(持有股份176,400)、关联股东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98,784,000)、关联股东陈洪敏(持有股份865)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8,919,535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3,255,7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2%;反对40,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弃权1,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12,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869%;反对40,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854%;弃权1,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金晶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