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3版)
(上接9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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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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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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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动人水发控股
(一)水发控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水发控股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2197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水发控股2023、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4JNAA7B0772号、XYZH/2025JNAA7B07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水发控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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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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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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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致行动人燃气集团
(一)燃气集团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燃气集团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3JNAA7B0433号、XYZH/2024JNAA7B0539号、XYZH/2025JNAA7B025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燃气集团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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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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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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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三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水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水发控股、燃气集团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水发燃气就本次发行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水发燃气及其子公司之间在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合同;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动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相关方买卖水发燃气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做出的承诺;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水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水发控股、燃气集团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志国
2025年6月2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志国
2025年6月2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朱先磊
2025年6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志国
2025年6月24日
一致行动人(盖章):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志国
2025年6月24日
一致行动人(盖章):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朱先磊
2025年6月24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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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志国
2025年6月24日
一致行动人(盖章):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志国
2025年6月24日
一致行动人(盖章):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朱先磊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5-034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5-036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补选独立董事
暨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因任公司独立董事将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前,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及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夏同水先生、吴长春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
2025 年6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朱仁奎先生、刘毅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朱仁奎先生、刘毅军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前审核。
朱仁奎先生、刘毅军先生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合规运转,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能够顺利高效开展,同意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朱仁奎先生、刘毅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选举朱仁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推荐其担任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刘毅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均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其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均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组成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朱仁奎、王华、闫凤蕾,主任委员:朱仁奎
2.提名委员会:王华、朱仁奎、李启明,主任委员:王华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朱仁奎、刘毅军、王华,主任委员:朱仁奎
4.战略与ESG委员会:朱先磊、刘毅军、黄加峰,主任委员:朱先磊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员简历
朱仁奎,男,汉族,1969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研究员,山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教师,硕士生导师。2013年8月至今,曾任山东师范大学原商学院会计系主任、院长助理;现任山东师范大学MBA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山东师范大学MPAcc教育中心副主任、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朱仁奎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
刘毅军,1965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副主任、主任、应用经济学学科负责人。现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刘毅军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5-027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
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将于202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预案的披露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次预案所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水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5-029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5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发行对象
修订前:
本次发行对象为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修订后:
本次发行对象为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限售期
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6.6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74,962,518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股票发行数量为准。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及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燃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燃气集团承诺本次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2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94,517,958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股票发行数量为准。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及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水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水发控股、水发燃气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水发集团承诺本次认购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5-031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第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59,070,924股,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
(一)主要假设及测算说明
1、假设2025年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11月30日完成,该预测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时间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459,070,924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本次发行股数为94,517,958股,募集资金为5亿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公告的《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264.82万元、1,101.75万元。对于公司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假设以下三种情形:(1)较2024年无变化;(2)较2024年增长10%;(3)较2024年增长20%。
6、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暂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包括将于2025年度实施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影响。
8、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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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注2: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测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增长,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发行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基于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特定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
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偿还有息负债,不涉及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应对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一)积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上市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制度,保证了上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积极推进主营业务发展,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围绕主营业务,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提升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坚实保障。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董事会持续对所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进行必要监督,切实保障所募集的资金最终用于既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最终依法核准的用途。同时,上市公司将持续配合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四)严格落实现金分红政策,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更加明确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六、相关主体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水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水发控股、水发燃气集团作出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控股股东水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水发控股、水发燃气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上市公司未来对本人开展股权激励,且规定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为本次融资所做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5-033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关于交易所的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1)存在的问题
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启明于2022年12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原因系收购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51%股权时关于其为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的债权本金为9,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事项,前后披露不一致,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涉讼公告显示,公司已从应付与交易对方的股权转让款中预留1.2亿元用以专项解除该担保事项,本次涉诉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经讨论对公司和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
(2)整改情况
收到口头警示后,公司及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此外,公司已于2022年9月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控股子公司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事项,并予以披露。2023年12月公司接到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关于解除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保证责任证明》,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辽市隆圣峰天然气有限公司对辽宁新大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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