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6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荣23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公告

2025-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5-052

转债代码:113676 转债简称:荣23转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荣23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根据《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荣23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4日14:30;

(三)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五)债权登记日:2025年6月18日;

(六)会议出席对象:

1、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7名,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共计823,100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82,310,000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14.293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事项: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823,10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劳正中、金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5-053

债券代码:113676 债券简称:荣23转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荣23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35元/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8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年7月11日

● 回售期间“荣23转债”停止转股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回售期间“荣23转债”停止转股,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荣23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荣23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如“荣23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35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荣23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荣23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关注选择回售的投资风险。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荣23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荣23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荣23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荣23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荣23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t×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t:指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荣23转债”第二年(2024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的票面利率0.4%,本次回售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天数为318天(2024年8月18日至2025年7月1日),利息为100×0.4%×318/365=0.35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35元/张。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荣23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荣23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676”,转债简称为“荣23转债”。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8日。

(四)回售价格:100.35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荣23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5年7月11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荣23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荣23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荣23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73-85986681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5-051

转债代码:113676 转债简称:荣23转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冯晟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劳正中、金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