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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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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27 证券简称:兰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3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25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9:15-15:00。

(二)会议地点:兰州银行大厦7楼会议室(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行董事长许建平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列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66,398,439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88,607,214股的49.33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5,627,453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75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0,770,986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82%。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财务预算方案》。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涉及本议案有表决权的关联股东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股1,055,711,256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十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发行非资本金融债券的议案》。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25年修订)的议案》。

(十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十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五)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何文盛先生、刘志军女士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第(十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注:本行中小投资者指除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会议同时听取了《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刚、刘朝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