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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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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德龙汇能 公告编号:2025-048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1)会议召开的时间

①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6月27日(星期五)下午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0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朱明先生。

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裁朱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6人,代表股份115,291,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97%。(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58,631,00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3,226,8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5,404,209股,下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其中:

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14,761,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905%。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5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

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5人,代表股份5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唐琪、阮婧怡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备注:

1、“表决结果”行“占比”,指总投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行“占比”,指中小股东投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4、若存在未投票情况,则默认为弃权。

以上提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郭晓鹏先生、张甫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任期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琪、阮婧怡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6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2025年6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6月11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6月1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2025年6月2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下午15:00在位于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丁立国因工作原因未能主持现场会议,该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朱明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提示性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761,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票数量总计3,226,800股不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5,404,209股。)的32.290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291,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9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提示性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提示性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董事薪酬方案的提案》;

同意115,050,2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4%;反对8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弃权15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048%;反对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20%;弃权15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32%。

2.《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补选郭晓鹏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4,81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6%。

根据表决结果,郭晓鹏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 《补选张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4,873,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1,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945%。

根据表决结果,张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唐 琪________________

阮婧怡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卢 勇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