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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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5-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395 证券简称:正弦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0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弦电气”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

● 《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后,股东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涂从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7,551,280股股份,通过担任淮安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淮安力达”)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1,705,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3.79%;张晓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6,795,2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39%;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 《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变更为涂从欢先生一人。

● 公司股东涂从欢先生、淮安力达、张晓光先生承诺,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将在遵循已作出的承诺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以下统称“双方”)出

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拟解除此前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后,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各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变更为涂从欢先生一人。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解除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为保证对公司的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确保正确经营决策,促进可持续发展,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于2011年12月2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保持在公司重大事项上的一致行动,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于2020年10月12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合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涂从欢)、乙方(张晓光)在正弦电气重大事项上求同存异,顾及大局和整体利益,在正弦电气的相关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

2、对于需要经正弦电气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甲方、乙方应在正弦电气召开审议该等议案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之前进行预先沟通,并将形成的意见作为双方在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的共同、一致意见;

3、若该等事项属于产品技术及研发方面,则涂从欢应根据张晓光对该等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4、若该等事项属于采购、销售、生产管理、财务等方面,则张晓光应根据涂从欢对该等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5、除了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或双方职责均有覆盖的重大决策事项,双方应预先沟通,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如双方经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双方在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就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均投反对票。

在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签署各方均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在公司产品技术及研发、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等方面不存在分歧,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公司股东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于2025年6月2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安排如下:

1、各方同意并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终止,各方在处理须经正弦电气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时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各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弦电气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股东及/或董事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双方在正弦电气产品技术及研发、采购、销售、生产管理、财务以及其他事项尚不存在纠纷;相互之间以及相互与正弦电气及其他股东及/或董事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正弦电气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4、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基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向另一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双方无需就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义务。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原因及合规性

为持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经涂从欢先生与张晓光先生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

随着公司上市后治理体系的持续优化,现已建立起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在内的完善决策机制,原一致行动协议在公司发展初期为确保控制权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阶段公司已具备成熟的治理架构来保障高效决策。与此同时,伴随公司业务的持续深耕和拓展,各股东在战略投资和技术路线选择等重大事项上展现出不同的专业视角,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有助于股东基于各自专业领域独立行使表决权,从而形成更具建设性的决策机制。

双方已确认在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层任免等核心事项上不存在任何分歧,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不涉及任何规避减持限制的意图,相关股东均已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变更为涂从欢先生一人。涂从欢先生通过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33.79%表决权,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1.6条第(二)项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公司创始人和核心管理者,涂从欢先生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在工业自动化和新能源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对公司的战略发展、日常运营及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本次变更后其实际控制地位保持稳定。

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张晓光先生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但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及战略决策,为公司长期发展贡献力量。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相对分散,不存在可能威胁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形。同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运作规范,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关于稳定公司控制结构的措施

原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涂从欢先生和张晓光先生分别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双方承诺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任何分散减持、规避减持承诺及/或规避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减持套现的主观意图,亦无意通过减少相应减持约束而获益。

(二)涂从欢先生承诺

自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之日起1年内,本人及控制的淮安力达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与张晓光先生共用减持额度;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上市时所作的减持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张晓光先生承诺

自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之日起1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将继续遵守与涂从欢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的相关规定,并与涂从欢先生控制的淮安力达共用减持额度;同时作为公司董事,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上市时所作的减持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涂从欢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张晓光先生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所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所致,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的变动。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3.18%,具体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涂从欢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3.79%;张晓光先生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39%,具体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六、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上市以来,始终致力于完善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效能,通过持续优化决策机制、强化内控建设,已建立起规范、透明、高效的公司治理架构。为更好地适应发展需要,经相关股东友好协商,各方决定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各股东将基于专业判断独立行使表决权,有助于推动公司决策机制进一步市场化、科学化;同时,有利于汇聚多方智慧、增强治理活力,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本次解除原一致行动协议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日常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仍保持人员、财务、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现有治理结构稳定有效,控制权状态清晰明确,持续经营能力未受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完善治理机制,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正弦电气股东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于2025年6月2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以解除各方此前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该事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相关股东所做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稳健的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变更为涂从欢先生一人;涂从欢先生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控制权稳定,治理结构持续规范有效。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及权益变动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95 证券简称:正弦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晓光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技术总监职务,不再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但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 张晓光先生与公司签有《劳务协议》,在任职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相关专利均为非单一发明人且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或子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知识产权完整性的情况。

● 张晓光先生负责的工作已完成交接,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工作均正常开展,本次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研发实力、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核心技术人员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晓光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技术总监职务,不再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但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张晓光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之一,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前瞻性的技术视野,带领团队攻克多项核心技术难题,为公司的技术发展和核心竞争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及董事会对张晓光先生多年来的辛勤付出、卓越贡献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张晓光先生,男,1964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5月至1997年6月,任职华中理工大学自控系;1997年7月至2000年5月,任深圳奥沃国际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00年6月至2003年4月,任深圳市安邦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2003年4月至今,任公司技术总监、董事;2011年9月至今,任武汉正弦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晓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6,795,200股股份;本次核心技术人员调整后,张晓光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二)参与的研发项目和专利技术情况

张晓光先生担任公司技术总监期间,全面负责公司技术战略规划、研发体系建设和核心技术攻关工作,主导构建了公司算法平台架构以及多项前沿技术在业务场景中的创新应用,并带领团队完成多项核心技术专利的研发与落地。凭借深厚的专业造诣和丰富的行业经验,张晓光先生为公司技术团队的梯队建设与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张晓光先生已顺利完成与公司研发团队的工作交接,本次核心技术人员调整不会对原有研发项目的进程造成不利影响。

张晓光先生任职期间,参与研究并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14项、实用新型15项、外观设计1项。前述专利均为非单一发明人且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或子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知识产权完整性的情况。

(三)履行保密义务情况

根据公司与张晓光先生签署的《劳务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事项,张晓光先生对其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张晓光先生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

二、核心技术人员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工业自动化领域深耕多年,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业务发展,已建立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技术平台,培养了一支高效、技术全面、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公司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通过持续引进技术人才,不断丰富公司人才储备,优化人员素质结构,提高研发团队整体实力。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形成完整的技术人才梯队,不存在对单一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依赖。本次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整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研发实力、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112人、122人、148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28.00%、27.29%、26.29%,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储备人员充足。

本次调整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晓光先生已顺利完成与公司研发团队的工作交接,目前公司各项研发项目均按计划有序推进。公司始终将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建设作为保持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断优化研发体系并加强团队建设,通过系统化的创新机制和人才培养体系,持续提升公司整体技术创新能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正弦电气

股票代码:688395

信息披露义务人1:涂从欢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淮安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临河路一号孵化中心3楼127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3:张晓光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1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5年6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为保证对公司的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确保正确经营决策,促进可持续发展,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于2011年12月2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保持在公司重大事项上的一致行动,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于2020年10月12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合称“原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涂从欢)、乙方(张晓光)在正弦电气重大事项上求同存异,顾及大局和整体利益,在正弦电气的相关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

2、对于需要经正弦电气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甲方、乙方应在正弦电气召开审议该等议案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之前进行预先沟通,并将形成的意见作为双方在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的共同、一致意见;

3、若该等事项属于产品技术及研发方面,则涂从欢应根据张晓光对该等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4、若该等事项属于采购、销售、生产管理、财务等方面,则张晓光应根据涂从欢对该等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5、除了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或双方职责均有覆盖的重大决策事项,双方应预先沟通,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如双方经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双方在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就该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均投反对票。

在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签署各方均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在公司产品技术及研发、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等方面不存在分歧,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公司股东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于2025年6月2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安排如下:

1、各方同意并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终止,各方在处理须经正弦电气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时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各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弦电气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股东及/或董事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双方在正弦电气产品技术及研发、采购、销售、生产管理、财务以及其他事项尚不存在纠纷;相互之间以及相互与正弦电气及其他股东及/或董事之间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正弦电气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4、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基于原一致行动协议向另一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双方无需就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义务。

(三)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图

(四)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图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1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于2025年6月2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在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1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于2025年6月27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涂从欢先生、张晓光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3.18%,具体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涂从欢先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3.79%;张晓光先生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39%,具体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淮安力达于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m)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完成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除上述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稳定公司控制结构的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作以下承诺:

(一)双方承诺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任何分散减持、规避减持承诺及/或规避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减持套现的主观意图,亦无意通过减少相应减持约束而获益。

(二)涂从欢先生承诺

自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之日起1年内,本人及控制的淮安力达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与张晓光先生共用减持额度;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上市时所作的减持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张晓光先生承诺

自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之日起1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将继续遵守与涂从欢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的相关规定,并与涂从欢先生控制的淮安力达共用减持额度;同时作为公司董事,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上市时所作的减持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其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涂从欢

日期:2025年6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盖章): 淮安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日期:2025年6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

张晓光

日期:2025年6月2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涂从欢

日期:2025年6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盖章): 淮安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日期:2025年6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

张晓光

日期: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