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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9年年报对辽宁缘泰的应收债权单项计提85%坏账准备。原因如下:
(1)2019年6月,7000万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能兑付,截至到2019年12月31日仍未足额兑付。
(2)辽宁缘泰2019年度开工率仅达到预期的50%,经营情况受到巨大影响。
(3)截至2019年12月31日,辽宁缘泰资产负债率已经达到较高水平,融资难度较大,资金支付能力较差。
(4)辽宁缘泰还款意愿以及双方沟通的顺畅程度明显不如2018年以及以往年度。
(5)辽宁缘泰违规经营问题,实际销售汽油、柴油,但是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获取相关销售资质。
(6)相关银行就相关欠款向缘泰追偿了一年,也没成功,直接把百利科技子公司-武炼工程作为第二被告一起起诉,侧面反映辽宁缘泰要钱艰难。
综合以上情况考虑,公司管理层决定对辽宁缘泰的应收债权单项计提85%坏账准备。
5、债务人及其责任人:
债务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责任人:卞玉涛,现任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二、公司是否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请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详细说明你公司是否已主动、及时采取具体措施督促债务人返还欠款。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对上述三个项目应收账款问题给予了严重关注,自2019年以来持续要求和监督公司管理层加强对三个项目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协商解决办法,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法律措施,具体如下:
(一)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初,公司应收潞宝兴海债权金额2.94亿元,其中:应收账款2.06亿元,应收商业承兑汇票0.88亿元(票据信用期:2018.6.29-2019.6.29)。商业承兑汇票于2019年6月29日到期后,潞宝兴海由于营收不达预期导致资金紧张等原因未能及时兑付,公司董事长及业务人员及时前往潞宝兴海与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协商回款问题,经过多次的商谈,潞宝兴海于2019年7月回款0.18亿元,9月回款0.20亿元,10月初回款0.20亿元。
截至到2019年10月初潞宝兴海回款进度未达先前的沟通预期,公司董事长带领业务团队再次前往潞宝兴海进行商谈,潞宝兴海于2019年10月12日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剩余2.36亿元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0.30亿元,于2020年1月支付0.20亿元,2020年2月支付0.20亿元,2020年3-6月每月分别支付0.10亿元,于2020年下半年支付1.26亿元,合计2.36亿元。
经过多次催收,潞宝兴海于2019年12月底回款0.30亿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逾期的0.88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兑付完毕。
截止2019年末,公司对潞宝兴海的应收债权余额为2.06亿元,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对潞宝兴海2.06亿元的应收账款累计计提了1.85亿元的坏账准备,剩余2,064万元未计提坏账。
公司于2020年3月委托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向潞宝兴海发送了催款函,之后公司于2020年收到潞宝兴海7,369,928.00元回款,于2021年收到潞宝兴海2,000万元回款,于2023年收到潞宝兴海1,300万元回款,2024年至今公司仍在持续向潞宝兴海催收剩余1.66亿元欠款。
公司原董事长王海荣和现任董事长雷立猛先生于本周亲自前往潞宝兴海进行沟通协商。目前已达成以下协议:潞宝兴海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分五年向公司支付166,102,427.71元欠款本金。具体支付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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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连续两个季度或累计三个季度没有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欠款本金,公司有权通知潞宝兴海本协议到期,潞宝兴海应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欠款本金,并按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付利息。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司可立即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此外,对于重庆兴海欠付的业绩补偿款,自公司与重庆兴海达成和解以来,重庆兴海并未按照和解约定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于2024年初已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对重庆兴海强制执行。请求如下:1、依法强制重庆兴海向公司支付应于2023年12月31日支付的业绩补偿款51,514,820元;2、依法强制重庆兴海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1,514,820元为基数,按日历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3.由重庆兴海支付案件调解费76,447元。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受理公司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已冻结重庆兴海公司在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数额为5,882万人民币。2024年9月6日公司收到执行案款6万元。
截至目前,由于重庆兴海均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9,902.963万元业绩补偿款,公司计划近期向法院二次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对重庆兴海及其法人进行限高。
(二)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滕州瑞达应收款项回收的问题,公司董事长带领业务团队前往滕州瑞达多次进行沟通协商,滕州瑞达明确表示短期内无还款能力。截止2019年末,公司对滕州瑞达的应收债权余额为1.75亿元,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对滕州瑞达的1.75亿元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于2020年3月委托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向滕州瑞达发送了催款函,之后公司于2020年收到滕州瑞达50万元回款,于2021年收到滕州瑞达100万元回款。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公司仍在持续向滕州瑞达催收剩余1.735亿元欠款,收效甚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已于2023年11月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根据工程合同判决滕州瑞达支付公司工程款173,586,600.54元及利息。
公司起诉后,业主方认为结算金额有误,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质证。2024年11月瑞达案件鉴定初稿已出,鉴定报告初稿的工程总结算款约为1.437亿元。双方对鉴定均提交了质证意见。目前等待法院开庭审理中。
(三)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9年初,公司应收辽宁缘泰债权金额2.36亿,其中:应收账款1.66亿,应收商业承兑汇票0.70亿(票据信用期:2018.6.29-2019.6.29)。商业承兑汇票于2019年6月29日到期后,辽宁缘泰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未能及时兑付,公司董事长带领业务团队及时前往辽宁缘泰与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协商回款问题,经过多次的商谈,在客户开票行的协助下,于2019年11月收到辽宁缘泰回款0.36亿元。之后,鉴于辽宁缘泰已明确表示短期内无履约能力,经公司与辽宁缘泰再三沟通协商仍得不到有效解决。
截止2019年末,公司对辽宁缘泰的应收债权余额为2亿元,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对辽宁缘泰2亿元的应收账款累计计提了1.7亿元的坏账准备,剩余3,000万元未计提坏账;2022年公司对辽宁缘泰应收账款进一步单项全额坏账计提。
公司于2020年3月委托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向辽宁缘泰发送了催款函,并于2020年4月6日收到催款函回执;之后武炼工程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该公司200万元回款、于2022年4月19日收到该公司100万元回款。
2023年4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武炼工程向鞍山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辽宁缘泰支付项目工程款19,761.84万元。2023年5月18日,公司收到鞍山仲裁委员对本次仲裁的受理通知书。仲裁还未开庭就收到辽宁缘泰已于2023年6月20日宣布破产重整(2023辽03破170号)的裁定书和申报债权的公告,目前武炼工程已向辽宁缘泰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截止2023年11月24日,辽宁缘泰已移交相关管理人,破产清算工作尚在进行中。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ST百利 公告编号:2025-055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触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且不存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 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及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4] 0011000190号),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实际控制人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9月30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2024-074)。
二、 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针对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的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已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清偿
公司于2023年年报审计期间,经自查发现,截至2023年末,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部分供应商存在异常的预付账款金额合计19,626.98 万元。公司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全面清理预付款并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进行了全面自查。由于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因个人原因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当时无法判断截止2023年末形成的异常预付账款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后经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核实,确认公司截至2023年末形成的19,626.98万元异常预付账款中,共计19,191.05万元构成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积极督促实际控制人偿还占用资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尽快消除不利影响。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王海荣已对其所占用的非经营性资金本金19,191.05万元及应计利息959.85万元全部偿还完毕,其中换货/抵应付款2,228.89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均以现金清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已完成整改。
2、完善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2024年5月10日起,公司下发《关于调整子公司项目付款权限的通知》:“(1)子公司总经理审批额度由1000万调至500万;(2)子公司审批额度上限由5000万调至额度3000万;(3)新增‘关于大额资金支付,子公司董事长签署时需总公司财务负责人会签’。”要求各子公司对照上述权限审批要求,认真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做好审批记录和文件归档,严控资金风险。
3、组织公司内部培训,提高规范意识
公司已组织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审批流程的深入学习,强化关键人员、关键岗位的规范意识,确保内控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4、前期差错更正
针对上年无法认定的预付款项,公司已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将预付款项本金调整至其他应收款。
5、收入核算自查
公司自查了2021-2023年锂电设备销售业务的履约情况,前述确认内蒙古乾运高科的营业收入已追溯冲回,其他项目的收入确认时点均为“设备交付验收”,收入确认依据均为业主方收到设备,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根据企业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销售业务和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已于2024年4月前完成整改。
6、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公司对所涉全资子公司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锂电”)加强了确认收入及成本核算的管理,公司内控部派专人对百利锂电进行宣讲,着重强调了百利锂电应该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确认收入和成本,同时对百利锂电时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了更换。
2024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已完成,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24297号)。
根据以上情况,对照《上市规则》9.8.1 条款进行逐项自查,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已经消除,且不存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同意公司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其他说明
1、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新海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新”)被债权人邢台天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清算(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目前新海新部分主要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驳回破产清算申请。本次破产清算申请是否被法院正式受理及实施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若新海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新海新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进行处置,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新海新相互独立。若新海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受到明显不利影响。公司将实时跟进上述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