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6
债券代码:111015 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主动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00股予以回购注销。
该事项已得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4,739,776股减少至114,725,776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14,739,776元减少至114,725,776元。(以上变更前股本数据为截至2025年6月29日的数据情况,由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1、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第五大道21号四楼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14日8:00-17:00
3、申报方式:现场递交、邮寄或传真
4、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5、联系电话:0576-82131881
6、传真号码:0576-84285399
7、Email:dyzqb@eapharm.net
8、邮编:317016
9、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5
债券代码:111015 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14,000股
● 本次回购价格:因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其所持尚未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14,000股,拟由公司以9.47元/股予以回购注销。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涉及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10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冯燕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11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4、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年11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12月26日,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4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共217.01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12月26日。
7、2025年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已得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2025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已得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数量217.0103万股的0.65%,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14,739,776股(截止2025年6月29日的总股本)的0.01%。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故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00股,回购价格为9.47元/股。
如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回购实施情况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公告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共计132,58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14,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14,739,776股变更为114,725,776股。
单位:股
■
注:公司“东亚转债”正处于转股期,上表中“无限售条件股份”为截至2025年6月29日的数据,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该事项已得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00股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4
债券代码:111015 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在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第五大道21号二楼会议室五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菁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4,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00股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3
债券代码:111015 债券简称:东亚转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亚转债”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4日(星期五)
●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 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5年7月7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5号)同意,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90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000.00万元。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2023年7月6日至2029年7月5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66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69,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2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东亚转债”,债券代码“111015”。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东亚转债”自2024年1月12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24.95元/股;因触发“东亚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转股价格由24.95元/股调整为20.60元/股;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转股价格由20.60元/股调整为20.28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东亚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5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4日(星期五)
2、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3、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7月4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东亚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第五大道21号四楼证券部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2131881
2、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15层
联系人:陆丹彦
联系电话:010-6655525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