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预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虹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新制冷”)为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
1、公司本次为虹新制冷向银行申请各类融资合计10,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000万元(不含票据池业务相互连带责任担保30,000万元),公司实际为虹新制冷提供的担保余额8,307.04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已向银行融资5,452.00万元)。
2、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实业”)本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各类融资合计9,700万元人民币提供限额担保或最高额担保;合计担保总额为9,700万元人民币,新龙实业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9,70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向银行融资9,700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为47,262.99万元(其中包括:票据池业务相互连带责任担保30,000万元;内保外贷质押担保折合人民币3,262.99万元),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5月2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详见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
在上述担保预计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担保事项如下:
1.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绵阳分行”)于2025年5月27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虹新制冷向光大银行绵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10,000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虹新制冷未提供反担保。
2.新龙实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昌县支行”)于2025年6月3日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为公司向农行新昌县支行申请e信保理融资业务2,000万元人民币本金、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3. 新龙实业与农行新昌县支行于2025年6月4日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为公司向农行新昌县支行申请e信保理融资业务3,000万元人民币本金、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4.新龙实业与农行新昌县支行于2025年6月5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公司向农行新昌县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6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5.新龙实业与农行新昌县支行于2025年6月5日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公司向农行新昌县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债权限额担保2,4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6. 新龙实业与农行新昌县支行于2025年6月18日签署《保证合同》,约定为公司向农行新昌县支行申请开立即期涉外信用证折合人民币1,700万元本金、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四川虹新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虹新制冷成立于2022年12月3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智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蒋明夫。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家用电器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截至 2025年3月31日,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33,973.45万元;净资产5,906.71万元;2025年1-3月营业收入30,027.02万元;净利润499.7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36,634.05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199号;法定代表人:张峰。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轴承及配件、汽车零配件、五金、汽车零部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截至 2025年3月31日,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548,762.91万元;净资产298,820.44万元;2025年1-3月营业收入88,921.95万元;净利润3,879.4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光大银行绵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与农行新昌县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之一:
保证人: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无追索权保理,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与农行新昌县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之二:
保证人: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无追索权保理,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与农行新昌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一:
保证人: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陆佰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不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与农行新昌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二:
保证人: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贰仟肆佰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不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六)与农行新昌县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之三:
保证人: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即期涉外信用证,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整。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详见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34,000万元,其中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55,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95,875.99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41,244.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93%;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8,362.99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7,821.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02%。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被担保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6、《保证合同》
7、《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5-055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注销原因:因2024年度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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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
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137,730股进行回购注销。考虑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实施,若后续公司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时,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或者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生变动的,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最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5年6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每股现金红利0.12元),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将预留部分回购价格调整为7.06元/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关于拟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履行的审议程序、回购股份实施情况等进行了详尽说明;并于同日披露《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注销已回购股份事项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程序。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异议及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上述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和解除限售安排之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及业绩考核条件”、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等相关规定,鉴于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相关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预留部分共计19人,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137,73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无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19名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73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上述限制性股票预计于2025年7月3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由366,340,500股变更为366,202,77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具体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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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 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