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5-038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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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A股总股本400,010,003股扣除13,750,000股后的股份386,260,003股为基数,向全体A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为77,252,000.6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86,260,003股×0.20元)÷400,010,003股≈0.1931元。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31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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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61659566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5-039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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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6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5)。
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人民币9.6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21元/股(含),将回购股份资金来源由“公司自有资金”调整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2025年6月,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000,372股,占公司总股本400,010,003股的比例为0.500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格为13.68元/股,最低价格为13.32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003,191.85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00,010,003股的比例为0.9375%,回购成交的最高价格为14.75元/股,最低价格为11.66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702,692.48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