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
公司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5-042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
公司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所持公司7,024,103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拍卖所致,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占许广彬先生所持股份的64.34%,占公司总股本的3.49%。
本次权益变动后,许广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从10,916,903股减少至3,89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从5.43%减少至1.93%。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0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96%,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7,024,10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49%,合计持有公司19,024,10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45%。
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第二大股东为朱君斐女士,持股比例为8.84%。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席位共9位,其中由许广彬先生提名的席位共5位,分别为:许广彬先生、杨波先生、侯铁成先生、陆健先生、蒋华先生;由朱君斐女士提名的席位共4位,分别为:庄盛鑫先生、曾广锋先生、韩雨辰先生、吴波先生。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良先生近三年内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所持公司4,030,000股股票存在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两者结合方式被动减持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被动减持尚未执行完毕。若上述被动减持执行完毕,许广彬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变成2,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6月3日10时至2025年6月4日10时(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许广彬先生所持的公司7,024,10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股份已竞拍成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上述竞拍成交股份已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本次过户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由10,916,903股减少至3,892,800股,持股比例由5.43%减少至1.93%。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许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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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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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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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0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96%,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7,024,10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49%,合计持有公司19,024,10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45%。
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第二大股东为朱君斐女士,持股比例为8.84%。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席位共9位,其中由许广彬先生提名的席位共5位,分别为:许广彬先生、杨波先生、侯铁成先生、陆健先生、蒋华先生;由朱君斐女士提名的席位共4位,分别为:庄盛鑫先生、曾广锋先生、韩雨辰先生、吴波先生。
4、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良先生近三年内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执行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徐正良先生列为限制消费人员,案号(2023)苏05执608号,并于2023年5月24日向徐正良先生出具了(2023)苏05执608号《限制消费令》;
(2)执行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将徐正良先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案号(2024)苏0591执3921号,并于2024年10月28日向徐正良先生出具了(2024)苏0591执3921号《限制消费令》。
5、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广彬先生所持公司4,030,000股股票存在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两者结合方式被动减持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被动减持尚未执行完毕。若上述被动减持执行完毕,许广彬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变成2,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材料
股票代码:603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3幢22层2201-2
一致行动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胡埭路3号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 增加(司法拍卖,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东方材料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东方材料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东方材料合计9.45%有表决权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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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徐正良及配偶储红燕合计持有特丽亮36.84%股权,徐正良担任特丽亮董事长、总经理,储红燕担任特丽亮董事、副总经理,徐正良为特丽亮的控股股东,徐正良、储红燕为特丽亮的实际控制人。储红燕担任鸿晟鼎融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鸿晟鼎融有限合伙。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丽亮与鸿晟鼎融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鸿晟鼎融有限合伙,特丽亮为其一致行动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鸿晟鼎融有限合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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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登记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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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鸿晟鼎融有限合伙的全体合伙人近期签署《合伙协议》,鸿晟鼎融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信息已发生变动,具体如下:(1)储红燕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额为5,026.86万元,出资比例为39.50%;(2)无锡鼎祺融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慧和胡溢均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额分别为6,000.00万元、900.00万元和80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47.14%、7.07%和6.29%。信息披露义务人正在办理上述合伙人及出资份额变动事宜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二)一致行动人:特丽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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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股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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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红燕担任鸿晟鼎融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鸿晟鼎融有限合伙。
特丽亮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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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徐正良分别与王利军、东台和融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冯智勇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注2:因业绩未达承诺,徐正良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徐正良将特丽亮0.34%股权无偿转让至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徐正良及配偶储红燕合计持有特丽亮36.84%股权,徐正良担任特丽亮董事长、总经理,储红燕担任特丽亮董事、副总经理,徐正良为特丽亮的控股股东,徐正良、储红燕为特丽亮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鸿晟鼎融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的基本情况如下:
储红燕,女,197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5月至2010年11月,任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0年11月至今,任特丽亮副总经理;2019年10月至今,任特丽亮董事;2025年6月至今,任鸿晟鼎融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特丽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正良以及实际控制人储红燕的基本情况如下:
徐正良,男,197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2月至2003年5月,任无锡市宏良电器厂总经理;2003年5月至2010年11月,任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特丽亮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储红燕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上述鸿晟鼎融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仅开展了对东方材料的投资,未控制其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另外控制一致行动人特丽亮和无锡博尔格家电配件有限公司,无锡博尔格家电配件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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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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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为徐正良,实际控制人为徐正良和储红燕,储红燕控制的企业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控制的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一致行动人特丽亮外,徐正良另外控制无锡特鑫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特鑫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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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不满1年,主要业务为对东方材料的投资,最近三年无财务数据,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储红燕。
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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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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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净资产收益率=当年净利润/(当年末净资产/2+上年末净资产/2)。
注2:2024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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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工商登记的董事、监事以及一致行动人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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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向雪梅于2025年6月17日提交了辞职报告,一致行动人正在推进新任董事选举和工商备案相关工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一致行动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正良最近5年内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具体情况: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吴证券因质押式证券回购产生纠纷,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终720号二审民事判决,判决徐正良承担担保责任(徐正良为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并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徐正良因为此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徐正良对判决结果不服,2023年提起再审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组织庭审,目前尚在再审审理过程中。除徐正良外,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2025年5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做出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决议。
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了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网络司法拍卖,2025年6月26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5〉苏0211执1670号之二)。
2025年7月1日,中登公司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司法拍卖并执行法院裁定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7,024,1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49%)。
2025年5月7日,上市公司披露《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6月3日10时至2025年6月4日10时(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许广彬先生所持的上市公司7,024,10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6月4日在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名下7024103股‘东方材料’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2025年6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拍卖成交款,2025年6月26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5〉苏0211执1670号之二)。上述股份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由0股增加至7,024,103股,持股比例由0.00%增加至3.49%。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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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支付资金款总额为12,726.86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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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通过司法拍卖并执行法院裁定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系本企业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改变或重大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后续上市公司《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定章程修正案,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治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员工聘用重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会受到影响,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确保上市公司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3、保证除通过行使(包括间接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五、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各自所控制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情况。
为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企业承诺采取以下措施避免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同业竞争的产品,或停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2)在上市公司提出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将出让本企业在上述企业中的全部出资或股权,并承诺给予上市公司对上述出资或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三、如未来本企业及所投资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成本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该商业机会按公开合理的条件优先让予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四、上述承诺于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情况。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上述承诺于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致行动人于2025年5月13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000股(股票名称东方材料,证券代码603110)”项目公开竞价中,以14.02元/股的价格竞拍成功。上述股份于2025年5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由0股增加至12,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00%增加至5.96%。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直系亲属、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储红燕,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一致行动人特丽亮的财务报表情况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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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锡特鑫镕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特丽亮员工持股平台,对特丽亮增资并增加实收资本7,539,442元,尚未完成本次增资对应的工商变更。
(二)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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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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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
一致行动人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已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执行裁定书》;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相关交易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直系亲属关于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关于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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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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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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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下转14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