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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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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3版)

2025-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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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店铺利润取数口径为单店利润,不含分摊费用

(2)开店时间较短即关店的门店

公司共计9家门店运营时间短于6个月,共计使用募集资金263.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收入较高,连续亏损,未撤店的情况

公司2家门店连续亏损暂未撤店,共计使用募集资金208.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新增和处置使用权资产符合公司战略和经营发展,具有必要性。

(三)说明主要经销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及发货、退货、售后服务、结算模式、交付及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时点、回款周期、付款方式,是否存在囤货、压货或经销商大量退货的情况,并结合销售协议中的买断式或代理式销售模式,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1、主要经销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上述经销商2024年度合计确认收入12,388.09万元,占经销收入(ODM+线上线下经销合计) 的比例为52.63%。主要经销商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主要经销商经销及发货、退货、售后服务、结算模式、回款周期、付款方式,是否存在囤货、压货或经销商大量退货的情况

单位:万元

[注]:期后回款为截至2025年4月26日已回款金额

上述经销商中,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中免集团(海南)运营总部有限公司经销客户六、经销客户九有合同约定相关返利政策,达成合同目标后按约定比例给予货物返利,其中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中免集团(海南)运营总部有限公司、经销客户九均未完成合同约定目标,故未计提返利。

公司线上经销、线下经销、ODM客户共计112个,202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汇总为3,959.50万元。上述经销商202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为1,975.09万元,占比49.88%;应收账款-Gentek Media,Inc.期末700.48万元已单项全额计提坏账,剔除该客户影响,上述经销商2024年12月31日应收款余额占比60.60%。

上述经销商2024年发货金额为12,871.65万元,确认收入金额为12,388.09万元,发货金额与确认收入金额差异受2023年发货但客户于2024年签收及2024年发货但客户于2025年签收部分订单影响。对于期后退货,公司已作期后调整,冲减了2024年收入。经销客户六虽为账期客户,但于2024年12月预付200万元货款,于2024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剩余24.01万元;上述经销商为发货前收款或账期客户,账期客户收款均于期后回款完毕,且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条款中,关于售后的约定为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免费换新,质保期外付费维修,以上经销商2024年合计退货金额137.29万,占确认收入金额比重为1.12%。

结合上表主要经销商的退货金额、期末应收余额和期后回款金额,公司与主要经销商的合作不存在囤货、压货或经销商大量退货的情况。

3. 公司主要经销商的交付时点、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收入确认时点

单位:万元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公司与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客户六、经销客户九是买断式销售,由于发货量大且发货频次较高,公司与经销商约定按月发货后,定期核对发货数量和金额,形成对账单,经双方确认对账单结果后确认收入。客户签收货物后商品控制权即转移,公司与经销商对账确认无误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按收到经销商确认的对账单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与经深圳市了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云旭实业有限公司、中免集团(海南)运营总部有限公司、经销客户十签署买断式经销协议,公司直接发货给对方,对方签收后确认收入。公司与经销商的合同中约定公司将货物运输到客户指定地点,客户签收后货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对应转移给客户,并约定所有权在客户签收时转移。公司交付的产品为消费者通用的、标准化按摩器材产品,无需特殊技术对产品进行验收,故公司交付产品对方签收后,公司不再保留相应的控制权,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进行转移,相关收入可以计量,经济利益预计可以流入公司,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公司按经销商签收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与经销客户八签署代销合同,对方签收公司发出的货物之后,经双方确认对账无误后,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进行转移,相关收入可以计量,经济利益预计可以流入公司,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该客户按对账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BORK Import、OSIM International PTE. Ltd系公司国外ODM模式经销商,ODM模式是由倍轻松负责产品设计及生产,品牌属于经销商。公司境外经销商均为买断式销售模式,对境外经销收入采用FOB模式报关出货,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

综上,公司经销商客户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持续督导机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表、使用权资产明细表,了解近三年销售收入前十大的门店情况、2024年新增和处置的使用权资产情况;

(2)获取公司关联方清单,通过公开信息平台查询公司主要经销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清单,核实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并与公司2023年及2024年银行流水、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2023年及2024年的银行流水、微信流水及马学军之妹马蓉的招商银行账户进行交叉核对,核查是否与公司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与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及其他关联方有资金往来;

(3)复核年审会计师对于线下经销收入的细节测试底稿,了解公司主要经销商的销售协议、发货、退货、售后服务、结算模式、交付及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时点、回款周期、付款方式的具体情况,分析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囤货、压货或大量退货的情况;

(4)结合公司销售协议中的买断式或代理式销售模式,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2、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线下直销收入和公司现金流回款相匹配;与销售成本、人员变动、存货变动等指标变动趋势不一致具有合理性。广东省-1店与陕西省-9店业绩显著高于其他门店,其经营业绩主要受店铺所处位置的品牌优势、客流优势影响,具有商业合理性;2024年公司广东省-1店、安徽省-1店、上海市-1店短期内收入大幅增长,主要系2023年上述门店陆续开业,一方面受开业时限影响营业收入基数较低,另一方面随着品牌优势与市场渗透的提升,门店收入规模大幅增加,具有商业合理性;

(2)新增和处置使用权资产符合公司战略和经营发展,具有必要性;

(3)未发现公司主要经销商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主要经销客户期后已全部回款,公司经销商囤货、压货或大量退货可能性较低,年审会计师已完成对公司经销模式的收入的审计,确认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3、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

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获取公司收入成本明细表,了解公司主要经销商的情况;

(2) 获取公司关联方清单,通过公开信息平台查询公司主要经销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清单,核实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并与公司2023年及2024年银行流水、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2023年及2024年的银行流水、微信流水及马学军之妹马蓉的招商银行账户进行交叉核对,核查是否与公司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与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及其他关联方有资金往来,核实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3) 核查公司主要经销商的销售协议、发货、退货、售后服务、结算模式、交付及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时点、回款周期、付款方式的具体情况,分析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囤货、压货或大量退货的情况;

(4) 结合销售协议中的买断式或代理式销售模式,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4、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公司主要经销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主要经销客户期后已全部回款,公司经销商囤货、压货或大量退货的可能性较低;公司经销模式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四、关于收入确认和销售退回

公司主要销售智能便携按摩器等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有所不同,主要以客户签收或产品交付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客户收到商品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退货。请公司:(1)说明公司分别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及退货政策,是否存在验收后仍可无条件退货的条款,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审慎;(2)列示近三年销售退回的金额、数量,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存在异常波动,不同产品、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退回情况是否存在差异,说明存在异常波动或显著差异的原因,并说明是否对收入确认存在重大影响;(3)说明12月份确认的营业收入具体情况,包括主要客户情况、销售内容、交付及验收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及其依据,结合年审会计师截止性测试采取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说明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准确。请年审会计师对以上全部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公司分别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及退货政策,是否存在验收后仍可无条件退货的条款,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审慎

1、公司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及退货政策

如上表所示,线上直销因平台规则,以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为主,存在验收后仍可无条件退货的条款;平台入仓模式因平台规则有验收后仍可无条件退货的条款;代理式经销商滞销品可退货。

(1)直销模式

国内直销包括线上直销和线下直销。公司设立网上自营店或者线下自营店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并录入订单管理系统确认收入。

1)国内线上直销:根据目前一般电商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惯例,在客户签收货物之时,货款已经支付,客户取得了商品实物和法定所有权,客户签收代表着已经接受了商品,签收后实物的毁损、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也都由客户自己承担,即客户签收货物时,已经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应在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政策具有合理性。

2)国外线上直销:主要通过在国际线上平台开店直接销售产品给客户,例如:国际亚马逊等。根据目前一般电商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惯例,在客户签收货物之时,货款已经支付,客户取得了商品实物和法定所有权,客户签收代表着已经接受了商品,签收后实物的毁损、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也都由客户自己承担,即客户签收货物时,已经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应在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确认政策具有合理性。

3)国内线下直销:公司直接对接终端消费者,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时已收取相应款项。零售过程中,产品交付且已收取相应款项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公司不再保留对商品的控制权与所有权,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且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公司,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其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线上平台入仓模式

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商品发往电商平台的仓库,由电商平台负责产品推广、订单管理及后续的物流配送。消费者直接向电商平台下单并付款,电商平台在收到消费者款项后通过其自有物流或第三方物流向消费者发货(如京东自营、唯品会)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对账时间,收到电商平台的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根据和京东签订的协议,京东验收入库45天后办理对账单,对于入库30天以上未销售完毕的产品为滞销品,需要办理退货,故进入结算的金额已经将退货数据考虑在内。京东向公司发送确认办理已完结可付款的订单,公司按照京东对账单上京东确认的数据确认收入,京东也是按照对账单结算付款。

产品所有权自京东平台验收入库后转移至京东,公司此时已将产品的控制权转移至京东,京东出具对账单后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经确定,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关于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条件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确认方式一致。

公司以收到电商平台出具的对账单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方式合理。其他上市公司如:张小泉、北鼎股份、若羽臣在确认与京东销售收入时均以对账单确认收入。

(3)经销模式

客户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约定的平台或者区域进行销售,买断式进行购买。

1)国内线上经销

线上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网上平台进行销售。

买断式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后自行销售。公司产品发出,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买断式经销商分两种发货确收情况。

①对于直接发货给经销商客户情况,公司产品发出,发货频次低且数量少的由经销商签收后确认收入,客户签收后货物控制权即发生转移,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发货频繁且量大的发货,双方核对确认发货对账单后确认收入,客户签收货物后商品控制权即转移,公司与经销商将货物对账确认无误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按收到经销商确认的对账单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②对于公司代发货情况,公司根据线上经销商订单,将产品交付第三方物流进行发货。终端客户签收货物后商品控制权即转移,公司与经销商将代发清单对账确认无误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按收到经销商确认的对账单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代理式经销商签收公司发出的货物之后,经双方确认对账无误后,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进行转移,相关收入可以计量,经济利益预计可以流入公司,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2)国内线下经销

买断式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后自行销售。公司产品发出,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公司与经销商的合同中约定公司将货物运输到客户指定地点,客户签收后货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对应转移给客户,并约定所有权在客户签收时转移。公司交付的产品为消费者通用的、标准化按摩器材产品,无需特殊技术对产品进行验收,故公司交付产品对方签收后,公司不再保留相应的控制权,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进行转移,相关收入可以计量,经济利益预计可以流入公司,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代理式经销商签收公司发出的货物之后,经双方确认对账无误后,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进行转移给到代理经销商,相关收入可以计量,经济利益预计可以流入公司,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3)国外经销:国外经销商购进货物后自行销售;公司国外经销商以ODM模式为主,ODM模式是由倍轻松负责产品设计及生产,品牌属于经销商。公司境外经销商均为买断式销售模式,对境外经销收入采用FOB模式报关出货,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

(二)列示近三年销售退回的金额、数量,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存在异常波动,不同产品、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退回情况是否存在差异,说明存在异常波动或显著差异的原因,并说明是否对收入确认存在重大影响

1、公司各销售模式下的历史全年退货率如下:

单位:万元、台

[注]全年退货率=全年退货总金额/(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全年退货总金额)

公司2022年至2024年历史全年退货率分别为3.78%、5.29%、5.20%;2023年退货率较2022年增加1.51个百分点,2024年退货率较2023年退货率减少0.09个百分点。

2024年线上平台入仓退货率基本为零:线上平台入仓为对账后确认收入,相关退货在当期对账单中已作扣除,不存在因销售退回冲减原确认收入确认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和京东签订的协议,京东验收入库45天后办理对账单,对于入库30天以上未销售完毕的产品为滞销品,需要办理退货,故进入结算的金额已经将退货数据考虑在内。京东向公司发送确认办理已完结可付款的订单,公司按照京东对账单上京东确认的数据确认收入,京东也是按照对账单结算付款。公司实际确认收入时已经扣减了退货数据,并非将退货金额先在账面确认收入后冲减收入,故无退货数据。

国外经销ODM销售模式下退货率较低:ODM销售模式下客户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一般为返厂维修,2024年ODM销售模式下客户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行了少量退货。

线上直销渠道退货率上升,2023年抖音、小红书等新媒体平台销售占比提升,平台算法有购后同款低价推荐,消费者购后被推荐更低价产品会进行退货,新媒体平台主要以达人直播带货为主要销售形式,达人推荐主要依靠粉丝为主要销售群体销售,在直播间会采用多种促销活动,如福袋,免单,秒杀等方法刺激消费者购买,相比传统电商京东天猫系消费者更多是自主搜索和决策购买,新媒体平台的退货率高于京东天猫等传统电商退货率。

2024年因电商大促节期间,受天猫平台后台算法影响,倍轻松产品被推上凑单满减前列,同时受到京东“国家补贴”影响,平台之间低价竞争激烈,导致天猫退货率进一步提升,整体线上直销退货率增长。

线下直销2024年较2023年退货率下降0.81个百分点,变动较小,2023年比2022年退货率增加2.16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受到线上“国家补贴”政策影响,线下价格没有优势,退货率较上期增长。

线下经销2024年比2023年退货率下降1.47个百分点,变动较小,2022年退货率较高主要是2022年公司线下经销客户十一、中免集团(海南)运营总部有限公司、线下经销客户十二受经济下行及营运环境恶化影响,2022年出货量明显下降,由公司审议后于2022年退货619.05万元。剔除该部分偶发退货影响后,线下经销退货率为4.37%。

2、公司各产品品类的历史退货率如下:

单位:万元、台

公近两年退货金额较高的产品主要是肩部、头部+头皮产品,占全部产品退货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6.49%、57.54%。公司2022年产品退货情况较为分散。主要是因为公司近两年出现了爆品销售情况,2022年产品销售较为均衡。

公司肩部产品退货率2024年较2023年变动不大,2023年退货率较2022年增加1.51%,主要是因为2023年公司肩部爆款产品机型三系列,迎合了消费者放松斜方肌需求,销售大幅增长,达4.36亿元,占公司当年销售收入的34.21%,且主要是在抖音渠道销售,故退货率增加。

公司头部+头皮产品近三年退货金额上升,主要是公司头部+头皮产品自2023年推出新品后,2024年其销售额大幅上升。但退货率较为稳定,变动较小。

3.各销售模式期后退回情况如下:

[注]期后退货率=当期收入的期后退货金额/(主营业务收入金额+期后退货金额)

2024年期后退货数据:2024年确认了收入,退货退款日期在2025年,公司调整冲减了2024年收入。

2023年期后退货数据:2023年确认了收入,退货退款日期在2024年,公司调整冲减了2023年收入。

2022年期后退货数据:2022年确认了收入,退货退款日期在2023年,公司实际冲减了2023年收入的数据,并未调整2022年收入金额的统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讲解等相关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

因此,对于已确认收入的产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公司在发生时冲减退货当期收入,同时冲减退货当期营业成本,对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所售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退回的,公司根据销售退回的金额重要性确定是否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2022年期后退货率均为较低水平,未对2022年度期后退回金额进行报表调整,公司销售退回对2022年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小。2023年、2024年公司期后退货均已进行了报表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说明12月份确认的营业收入具体情况,包括主要客户情况、销售内容、交付及验收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及其依据,结合年审会计师截止性测试采取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说明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准确

1、公司2024年12月确认主营业务收入9,919.62万元,均为按摩仪销售,各模式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线上直销主要平台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天猫平台是客户签收确认后(天猫平台客户收到货后超过15天会自动签收) 才会将货款回给商家,资金账单代表资金已到账且消费者已签收商品,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收入确认政策具有合理性。抖音、京东模式均与天猫相同。

亚马逊按客户签收确认后,按一个月为周期给商家出结算单,资金在结算单出具20天内给商家结算;结算单代表消费者已签收商品,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已转移给消费者,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合理性。

3、线上平台入仓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以京东自营为例,根据和京东签订的协议,京东验收入库45天后办理并发送给公司可结算的账单,故12月出的对账单是公司在10月-11月发货交付给京东。公司按照京东结算单上京东确认的数据确认收入,京东也是按照结算单结算付款。公司收到京东结算单时,产品的控制权转移至京东、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经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确认时点合理。

4、线下经销前十客户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24年11月中旬-12月中旬给线下经销客户四发货,对方在12月与公司确认对账单,公司依据对账单确认销售收入。

上述经销商除线下经销客户四以外的合作方式均为买断式,公司产品在12月交付并经客户签收,公司与经销商合同中约定公司将货物运输到客户指定地点,客户签收后货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对应转移给客户,并约定所有权在客户签收时转移。公司不再保留相应的控制权,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进行转移,相关收入可以计量,经济利益预计可以流入公司,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收入确认时点合理。

线下经销客户八属于国外经销商,公司产品在12月报关出货。公司通过境外经销商销售产品,和经销商的合作模式为买断式销售,对境外经销收入采用报关出货,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收入确认时点合理。

5、线上经销前五客户

单位:万元

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成立,主要做线上销售业务,与倍轻松签订经销合同,合作模式为买断式,经倍轻松授权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倍轻松个护健康旗舰店”。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也是wacaco(沃咖科)等品牌的经销商。

线上经销客户二于2019年成立,是盒马鲜生旗下子公司,主要做盒马鲜生平台的供应链管理,与倍轻松签订经销采购合同,合作模式为代理式经销,产品在盒马鲜生标准店、盒马线上APP上销售。

线上经销客户三于2011年成立,主要做线上销售业务,与倍轻松签订经销合同,合作模式为买断式,经倍轻松授权在京东平台开设“倍轻松个护健康旗舰店”、“倍轻松京东自营旗舰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倍轻松运动官方旗舰店”。线上经销客户三也是美的、海尔、万和、马赫等品牌的经销商。

线上经销客户四于2016年成立,主要做线上销售业务,与倍轻松签订经销合同,合作模式为买断式,经倍轻松授权在京东平台开设“倍轻松按摩器旗舰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倍轻松按摩仪旗舰店”。线上经销客户四也是美的、海尔、小天鹅、格力等品牌的经销商。

线上经销客户五于2011年成立,主要做线上销售业务,与倍轻松签订经销合同,合作模式为买断式,经公司授权在拼多多线上平台开设店铺,店铺名称:倍轻松按摩器材旗舰店。线上经销客户五也是漫步者、正负零、聚利时等品牌的经销商。

线上经销客户二为公司代理式经销商,签收公司发出的货物之后,经双方确认对账无误后,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进行转移,相关收入可以计量,经济利益预计可以流入公司,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四川欧特科科技有限公司、线上经销客户三、线上经销客户四、线上经销客户五系公司线上经销客户,业务模式为:采购倍轻松产品,经倍轻松授权在各电商平台线上开设带“倍轻松”字样的店铺,线上销售倍轻松产品,经销商自负盈亏,倍轻松不参与经销商的经营,合作模式均为买断式。

公司直接发给上述线上经销商客户,公司按照与经销商合同中的约定,将货物运输到客户指定地点;由于发货量大且发货频次较高,公司与经销商约定按月发货后,定期核对发货数量和金额,形成对账单,经双方确认对账单结果后确认收入。客户签收货物后商品控制权即转移,公司与经销商将货物对账确认无误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按收到经销商确认的对账单时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收入确认时点合理。

6、ODM模式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ODM模式主要以国外ODM为主,该模式下客户主要系国外经销商,公司产品在12月报关出货。公司通过境内外经销商销售产品,且对经销商的销售均为买断式销售,对境外经销收入采用FOB模式报关出货,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具有合理性,收入确认时点合理。

7、线下直销主要客户

单位:万元

线下直销客户分为线下直营店铺、团购散单。

以下直销客户一为例,线下直销客户一属于团购客户,公司合同约定客户签收后控制权即发生转移,公司完成向团购客户交付货物,满足收入确认条件,12月确认收入的签收单包含8-12月的发货签收,系由于当期签收单丢失,公司在12月收到客户补回的签收单,导致8-12月的签收商品确认收入在12月,同年度不同月份跨期,不存在跨年度确认收入。

(下转7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