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ST星农 公告编号:2025-041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光农机”)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向公司发送的《关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7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关注的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问题一:关于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显示,在执行期初余额审计过程中,年审会计师对于公司2023年度采棉农事服务按照总额法确认的收入6,010万元,未获得满意的证据表明公司在上述交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角色,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项收入按净额法进行调整,因此形成保留意见。上述农事服务业务系公司2023年度新增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农事服务业务产生营业收入886.58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2023年度及2024年度农事服务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回款或付款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上述供应商与客户是否重叠或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2)农事服务业务的具体开展模式、业务性质,采购销售合同条款中有关服务定价权、权利义务划分、违约风险责任归属、信用风险承担等情况,并结合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的具体原因,分别说明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农事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前期财务数据是否需要更正。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并结合就相关事项履行的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说明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公司回复:
(一)2023年度及2024年度农事服务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回款或付款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上述供应商与客户是否重叠或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1、2023年度农事服务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1)2023年度农事服务业务-主要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回款或付款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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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农事服务业务,主要向客户提供(销售)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2023年度首次开展该业务,主要为新疆地区客户提供棉花采收作业服务,以公司完成棉花采收作业,采收质量经确认无误作为服务费支付条件,实际操作中,存在部分客户拖欠,或等籽棉加工成皮棉销售后再付的情形。2023年度,公司确认采收服务业务6,129.51万元,实收5,588.51万元,尚余541万未收回。
(2)2023年度农事服务业务-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回款或付款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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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身农事服务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会向供应商采购农事作业服务,主要是指向第三方采购作业机械(租赁)、作业人员(劳务)或者连人带机械(租赁)的内容。除农事作业服务采购外,还有作业耗材的采购,比如柴油、覆膜等等。2023年,公司向供应商采购的主要是农事作业服务,累计确认供应商采购款项5,684.82万元,当年度尚余100万元未支付。
(3)2023年度农事服务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上述供应商与客户是否重叠或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经公司核查确认:
①公司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巴州悦丰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悦丰”)租赁采棉机,用于保障自身和棉田用户应急保障使用,于2023年支付租赁费45万元、2024年租赁费25万元。
②子公司巴州星光致远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为石河子市鼎鸿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棉花无人机飞防植保服务,确认收入139,785.60元。
③江苏星光农机云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因公司总经理在其处任董事身份,故属于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同时自查发现:2023年度下游供应商巴州帆恩智慧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盛臻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盛臻禾”)与上游巴州悦丰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正在进一步核实上述资金往来的事由是否与子公司业务有关及其影响程度,具体情形尚在调查过程中,待进一步自查和核查后予以明确并视情况适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及子公司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具有客户与供应商存在重叠、或其他基于业务关系的往来,或其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
2、2024年度农事服务业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1)2024年度农事服务业务-主要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回款或付款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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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23年度多家国内企业挤入采棉农事服务,竞争也日趋激烈;受补贴政策影响,2024年散花机基本退出采收市场,造成打包机供小于求;伴随着采棉机的稳定性不如国外机器导致采收不能得以及时保障,新疆大型合作社和企业客户均要求或首选国外棉机进行采收,导致公司在承揽采收作业服务时,无法承揽大批量棉田或大客户的采收作业,主要客户群体变成了以终端种植户和个人客户为主。
2024年度,公司除在新疆地区开展棉花的采收服务外,还在新疆以外地区承揽了土地旋耕、水稻收割、飞防打药的业务。服务费支付条件与2023年度保持一致,2024年度,公司确认采收服务业务886.55万元,实收700.72万元,尚余185.82万元未收回。
(2)2024年度农事服务业务-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回款或付款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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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石河子市热隆农机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即“资金数额”)可以为0元。
因公司2024年主要客户群体发生变化,作业量也有大幅下降,因此,公司2024年度主要以自行采收为主,向供应商采购的服务或商品体量规模发生变化,前五供应商中除了服务供应商外,还有材料和维保的供应商。报告期内确认累计采购款1,184.6万元,实际已支付1,000.97万元,剩余款项待期后支付。
(3)2024年度农事服务业务-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上述供应商与客户是否重叠或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经公司核查确认:2024年度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上述供应商与客户不存在重叠或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往来,不存在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
(二)农事服务业务的具体开展模式、业务性质,采购销售合同条款中有关服务定价权、权利义务划分、违约风险责任归属、信用风险承担等情况,并结合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的具体原因,分别说明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农事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前期财务数据是否需要更正。
1、农事服务业务的具体开展模式、业务性质
(1)业务开展模式
公司农事服务业务的业务模式为:依托于公司掌握的农业机械装备保障和精准作业服务能力,通过公司科学的组织、运营、调配、管理能力和资源安排,通过自身或战略合作伙伴(新疆优质棉生产脱采收一体化联合体等)向个人土地拥有人、土地承包商(种植大户)、采收代理人等人处承揽农事作业服务业务,再通过自主参与、自主经营与外购或安排下游服务商(公司或个人)作业的形式提供农业机械化服务。
(2)业务性质
农事服务业务贯穿了农业生产作业耕、种、管、收及收后处理的全过程,服务于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等主要作物,以提供插秧、旋耕、飞防打药、谷物采收、秸秆打捆、谷物烘干等具体服务内容为主旨,并在农事作业服务业务结束后,由公司直接与客户、或公司分别与客户和供应商签署结算单,并进行实际结算,通过作业服务的输出获取作业服务收入。公司当前提供的农事服务主要集中于旋耕、采收和飞防打药等几个环节。
2、采购销售合同条款中有关服务定价权、权利义务划分、违约风险责任归属、信用风险承担等情况
(1)定价权
①与客户的定价:综合考虑去年和当年的作业市场行情,结合自己直接作业或者管理第三方作业的形式,采取自由竞价方式进行谈判定价,价格确定后签署作业协议,并对该价格和作业要求自担风险;
②与供应商的定价:若采取管理第三方进行作业的形式,则结合去年和当年的作业市场行情,结合供应商是否具备作业机械、或是否具备熟练作业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自由竞价的方式谈判定价,价格确定后按实际作业质量和数量进行支付;
作业服务费最终总价的核定,均体现在此前谈定(签订)的作业单价和实际测定的作业亩数(次数)的基数上进行计算确定。
(2)权利义务划分
①客户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提出具体作业需求,明确作业地块、作业类型,约定完成时限;事先告知作业服务地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种植规格、道路交通状况及风俗习惯等相关情况;为作业人员提供作业便利条件;按时足额支付作业费用至公司账户等。
②公司(作业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服从客户现场作业调配,于开始前进行试作业确认效果;安排足额的机械或人员完成指定作业任务;确保作业机械技术状态良好,承担农机具损失保险、驾驶员和随车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各类保险;保证驾驶操作人员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在未按时收到作业费用有权停止作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作业需求等。
实际操作中,当公司管理第三方进行农事作业来完成客户作业需求时,公司即为第三方作业人员(供应商)的“客户”,上述对于客户和作业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内容基本雷同,公司对供应商的作业需求一般会等同或高于客户对公司的要求。
(3)违约风险责任归属与信用风险承担
①合同(主要指采棉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甲方(客户)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作业费用的,应向乙方(公司)支付滞纳金。如甲方(客户)棉田达不到作业标准,仍要求乙方(公司)作业的,造成的作业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客户)棉田达不到标准而放弃作业的,甲方(客户)应支付乙方(公司)为此筹备的机器、人员、运输费等已经产生的开支和合理损失。除上述规定以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照作业费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继续予以赔偿。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如未对对方造成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已造成损失,则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责任归属与风险承担的隔离
公司直接参与作业的,由公司直接对甲方(客户)承担风险责任;若公司存在管理和委托第三方作业人员(供应商)参与作业的情形,在上述公司独立向甲方(客户)承担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再单独与第三方作业人员(供应商)划分责任归属或风险承担,公司与上游和公司与下游之间的风险承担是互相独立、互相隔离的。
3、结合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的具体原因,分别说明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农事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前期财务数据是否需要更正
(1)会计师发表的保留意见内容、具体原因(理由和依据)
会计师在执行期初余额审计过程中,对于公司2023年度采棉农事服务按总额法确认的收入6,010万元(成本5,605万元),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未获得满意的证据表明公司在该等交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角色,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项收入按净额法进行调整。截至审计报告日,该交易形成的收入尚有人民币541万元未收回。公司在前文所述采棉农事服务中,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未能提供必要的组织农事服务管控过程证据,会计师亦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性审计程序,证明公司在该等交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角色,以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作出相应调整。
(2)2023年度、2024年度农事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前期财务数据是否需要更正
①2023年度
1)收入确认方式:针对2023年度的农事服务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为农事服务完成并收到价款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即双方盖章确认的实际结算单,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
2)收入确认主要依据:收入确认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采收作业服务合同,已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棉花采收作业,双方盖章确认了实际结算单。
3)成本开支记录:多以农事服务费进行记录,缺少具体的成本开支凭证。
4)过程管控记录:2023年系首年开展,只有少部分的现场作业照片,缺失过程管控底稿。
②2024年度
1)收入确认方式:2024年主要客户(李俊强、刘荣明、曹强强、赵兴国)均为介绍农事业务给企业的中间人,每个中间人都对应大量农户,企业不直接与中间人签订合同,而是为农户直接提供农事服务完结,与农户直接签订作业验收单。
2)收入确认主要依据:作业验收单上已包含了作业人(机手)、企业名称、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单价、服务总金额、服务结束时间、农户签字和按手印、身份证号、手机号、时间等具体信息。
3)成本开支记录:完整凭证记录了部分材料或服务供应商的成本支出,如新疆全锋林商贸有限公司(柴油)、新疆德佑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维保费、租赁费)、石河子市热隆农机服务部(服务费)、德兴市共潮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用工服务平台)等。
4)过程管控:建立了采收作业的管理制度,登记并记录了作业机械台账、作业人员及作业任务台账、合同台账、保存了前期客户引入、现场踏勘、采收作业、材料支出、验收结算等环节的底稿支撑资料。
(3)前期财务数据是否需要更正
通过上文分析和对比发现,2023年度由于首次开展此项业务,大部分通过第三方(供应商)来完成农事服务业务,在制度建立、单据流转、底稿资料、成本反应、过程管控等多个方面相较于2024年度都显得并不完善,且缺少对第三方(供应商)进行组织、管理、管控的底稿资料进行支撑。
因此,截至本回复日,上述情况基本符合会计师描述的按照现有“未能提供必要的组织农事服务管控过程证据”的状况。
若公司后续仍然无法补充提供新的充足底稿证据进行支撑的,或且会计师亦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性审计程序,以证明公司在该等交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角色,或该等交易最终被核实存在部分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况,公司将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公司将尽快完成后续工作,按程序实施年度审计报告保留事项的消除,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并结合就相关事项履行的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说明审计意见是否恰当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公司与农事服务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
2、获取农事服务从中间人、农机操作人员(机手)到终端农户的台账,并与账面收入记录进行核对;
3、获取公司农事服务的服务过程材料,包括农事服务作业台账、验收单,进行抽样核对,判断公司在该等服务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4、获取采收完成后终端农户签订的验收单,检查验收单内容并与农事服务明细账进行抽样核对;
5、抽样检查分析部分农事服务现场过程作业的照片;
6、对主要中间人客户及终端农户进行现场访谈和视频访谈相结合,确认该农事服务的真实性、准确性;
7、分析检查公司提供农事服务的成本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油料消耗、物料消耗、维保、农资使用、农机租赁等必要服务成本等明细资料或单据,判断公司在农事服务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是否存在人为增加交易环节的情形,该等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8、抽样检查农户回款原始凭据(包括微信、支付宝,银行回单等转账截图),并与账面回款金额进行核对;
9、远程电话回访或现场访谈2023年度、2024年终端需求农户,了解公司在相应年度提供服务的真实性;
10、检查农事服务的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背景信息,确认是否存在潜在未识别的关联方关系。对于有疑惑可能存在相互关联关系的客户或供应商,要求公司向相关供应商或客户索取相关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检查是否存在资金流水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人为增加交易环节的情形,是否存在交易不具备合理商业理由的情形;
11、向管理层了解因审计证据不足导致我们发表保留意见的因素是否可以解除,进一步检查自202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至本回复日公司追加的补充证据,综合判断保留意见原因是否可以消除以及如何消除。
(二)核查意见
1、关于2023年农事服务:我们在执行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之期初余额审计过程中,对于公司2023年度采棉农事服务按总额法确认的收入6,010万元(成本5,605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交易形成的收入尚有人民币541万元未收回。截至审计报告日未获得满意的公司组织农事服务管控过程证据,以表明公司在该等交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角色,甚至无法判断该等交易是否存在部分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况,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该项收入进行调整,故出具了保留意见之审计报告。
未获得满意的证据主要包括:(1)无法获得满意的、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组织农事服务管控的过程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油料消耗、机物品消耗、维保、农资使用、农机租赁等必要服务成本等明细资料);2023年度公司农事服务成本基本外包,我们亦无法获得外包供应商穿透至终端农户的服务成本明细,以证实公司的主要责任人角色;(2)电话抽样回访2023年度终端农户,总共约590农户,我们抽样检查了约120户,电话接通约40户,接通且对方知悉系公司提供农事服务的不超过10户,接通率或对方确认率难以达到审计确认标准;(3)2023年主要采购服务商巴州盛臻禾(2023年交易金额3,080万元)系2023年10月新设立,其法定代表人谭世鹏原系公司当年主要客户巴州悦丰(当年交易金额4,260万元)的监事。尽管公司解释谭世鹏由于与巴州悦丰生意理念不合而从巴州悦丰离职,但我们仍然无法获得满意的证据判断巴州盛臻禾与巴州悦丰是否存在潜在关联方关系,公司作为终端农户→巴州悦丰→公司→巴州盛臻禾的农事服务链条的其中一环,是否存在着人为增加交易环节导致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况。
上述错报如存在,将对星光农机2023年度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仅限于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等特定报表科目产生影响,不具有广泛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一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一一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关规定,我们对星光农机2024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仍然在进行自查,待公司自查有了初步结论,我们将根据公司自查的证据追加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对该等交易事项涉及到的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专项鉴证。
2、关于2024年农事服务: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我们未发现公司对2024年度农事服务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的情形。
问题二:关于收入确认。
公司主营采棉机等农业机械销售业务,主要采用经销商买断式销售的模式。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9亿元,同比下滑12.65%,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69亿元,同比增长16.16%。前期业绩预告相关公告显示,由于采棉机等销售业务回款差,公司根据收入确认准则相关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因此影响2024年收入金额约4,000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对前十大经销商销售的基本情况,上述经销商具体信息、合作历史、收入确认条件、结算模式、付款安排、回款进度等,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2)说明本年度基于谨慎性原则未确认收入所涉交易相对方的具体情况,未能确认收入的具体原因和依据;(3)结合上述问题,说明公司以前年度与问题(2)中所涉客户及其他客户是否存在类似交易情形,并说明前期收入确认是否合理、审慎。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近三年对前十大经销商销售的基本情况,上述经销商具体信息、合作历史、收入确认条件、结算模式、付款安排、回款进度等,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1、近三年前十大经销商销售的基本情况,上述经销商具体信息、合作历史、回款进度等
由于公司推行的是滚动回款,当年度收到的款项先清往期应收余额,因此,表格内“当年度确认应收账款金额的回款情况”无数字并不代表该经销商在各报告期无实际回款,仅是对各报告期当期确认应收账款金额的实际回款情况做了列示。
(1)2024年度前十大经销商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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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序号9经销商期初有预收款项,该单位直接出口,税率为0。
(2)2023年度前十大经销商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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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序号1、序号8经销商期初有预收款。
(3)2022年度前十大经销商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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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序号2、序号4、序号9经销商期初有预收款。
2、收入确认条件
(1)近三年农机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未发生变化,主要通过经销商将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为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并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判断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具体判断依据为: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①对于国内经销商(不包括部分自行提货的经销商),在经销商所在地交货,由经销商按公司出厂标准验收,随机附件随主机发运,按交货单验收。经销商验收合格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确认收入实现;
②对于外贸公司及部分自行提货的经销商,产品交付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购买方在整机交付当日对产品进行清点验收后确认收入实现。
(2)从数据上分析,不存在对某些特定经销商高度依赖的情形。从合同条款中资金安排、结算方式等条款上分析,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重要条款不存在显著变化,一般公司与经销商的账期、赊销敞口等因素主要与销售额、当地其他同业竞争者间的赊销政策有关,近三年受宏观因素和行业因素的影响,农业机械市场整体需求收缩,公司为维持市场占有率会根据市场同业公司的赊销政策进行调整。从期后回款上分析,实际回款受政府补贴审核发放、下游客户欠款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实际赊销期大于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情形。
3、结算模式与付款安排
(1)中机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先支付30%款项后发货,收货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20%,60天内支付10%,90天内支付10%,120天内支付10%,150天内付清;
(2)新疆银丰现代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货前需支付40%货款,货到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清全款;
(3)巴州鼎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喀什顺通农机有限公司:先支付30%款项后发货,货到并验收合格后1周内付清全款;
(4)巩留县格力天农机有限公司:货到并验收合格后1年内付清全款;
(5)江苏华隆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先支付30%款项后发货,货到并验收合格后1周内付清全款;
(6)黄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预付20%,发货后支付80%余款;
(7)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和阿林工业公司:先付清货款后再发货;
(8)新疆巨王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年年末支付70%,次年年末支付剩余30%;
(9)除上述经销商外,公司目前采用的销售合同模板为框架合同,不再单独签署购销合同,经销商通过经销商服务平台系统(SCM)向公司下电子订单,转化为公司的发货审批单、销售订单、发货通知单、销售出库单,最终进行受托物流配送(或自提)及签收确认,双方在框架合同中约定在当年度末(12月31日)前付清全款。
4、回款情况及是否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1)回款情况
受国内农机行业的现状和相关同行竞争的影响,公司当前农机产品的发货并非执行现款现货的销售政策,而是采取了不同比例的赊销政策,即预收一定比例的货款即发货。同时,受国家补贴政策和地方配套补贴政策的影响,应收账款中农机购置补贴的货款部分(30%左右)基本存在跨期回款的普遍情形,叠加终端用户和经销商自身的资金状况,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款存在跨期的情形,目前实行的是滚动回款。
①外销业务经销商
上述近三年前十经销商中,中机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隆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和阿林工业公司为公司海外业务的经销商,存在按进度付款的情况,均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额回款;
②采棉机经销商
近三年前十经销商中,新疆银丰现代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银丰”)、巴州鼎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巴州鼎欧”)、喀什顺通农机有限公司(“喀什顺通”)、新疆巨王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巨王伟业”)为主要与采棉机相关的经销商。该类经销商的销售产品单台价值较大,动辄百万起步,针对的是棉花采收,因棉花主要种植在新疆,一年只有一季,棉花收购的价格和采收单价以及采棉机的作业稳定性,对当年的终端用户收成影响巨大。其实际回款情况都不是十分理想,其中新疆银丰2023年当年回款比例为70.27%,期后没回款;巴州鼎欧2022年回款496.46万元、2023年回款397.05万元、2024年回款162万元,但2022、2023年两个年度当期确认的应收账款并未回款;喀什顺通2023年回款929.65万元、2025年期后回款15万元,但当期确认的应收账款并未回款;巨王伟业2023年当期及期后均未回款 。回款未达预期的主要原因是:巨王伟业于2023年向公司采购两台采棉机打包行走总成(非整机)用于开发刷辊式采棉机,但其自身当年未完成销售,次年下地测试也不理想,因至今未完成销售所以无法回款;其余三家系采棉机采收时维保响应不及时、质量不稳定导致终端用户索赔退机等因素,经销商无法从终端回款支付公司货款,如喀什顺通起诉用户拖欠货款,遭用户反诉经销商和公司[案号:(2023)新3122民初2395号]质量问题索赔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伴随着新疆当地用户投诉(走的信访路径)使得对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的回款十分不利,终端回款困难,基于此,采棉机相关的经销商应收账款回款很有难度。
③其他(框架协议类)经销商
除上述经销商外,其他均为与公司签订经销框架协议的经销商。排除前述两类经销商后,2022年-2024年分别剩余经销商6家、4家、8家,累计18家经销商中当期确认的应收账款有回款的仅有8家:
2022年6家经销商中南县宏达农机科技有限公司(“南县宏达”)、新疆鑫欣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鑫欣贝”)、余干县腾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余干腾达”)、浦城县新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4家经销商已于期后完成全额回款,回款期限基本是第三年,即便已全额回清,南县宏达与余干腾达当年度亦是无实际回款,剩余两家巩留县格力天农机有限公司(“格力天”)和驻马店市农祥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至期后回款比例已分别达到85.85%和75.04%。
2023年4家经销商中,湖南省润东农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润东”)已于期后完成全额回款,回款期限是第二年;南县宏达与南充田地农机有限公司至期后回款比例已分别达到72.81%、87.23%,格力天期后无回款,但实际2022至2025年,分别实际入账670.90万元、650.13万元、419.50万元、100万元,系滚动回款往期应收款。
2024年8家经销商中,新疆鑫欣贝2024当期应收账款回款80.32%、至期后回款96.49%;湖南润东当期应收账款回款24.71%、至期后回款48.44%;衡南县燊昇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当期应收账款回款15.94%、至期后回款42.34%;剩余5家当期无回款,但期后2024-2025年每年均有回往期应收款的数据,其中南县宏达累计回款945.35万元、钦州市恒鑫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累计回款168万元、常德市潇湘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累计回款339.15万元、余干腾达累计回款400.61万元、同心县宏丰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回款295.47万元,上述回款若对比各自2024年当期应收账款的话,则分别占比为79.45%、41.67%、76.55%、101.03%和87.11%,即,尽管当期的账单没回款,但往期账单的回款数额占当期金额的比例也并不低。
此类年度框架协议的经销商,除销售本公司品牌的农机产品外,也同样销售其他一家或多家的同行企业的农机产品,经销商会根据往年当地区域的销售业绩备货当年的机器数量,从经销商到终端客户销售清空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受制于国家购置补贴到位延缓的原因,用户收到补贴款及回款给经销商需要一定的周期,经销商收到用户款项后也存在回款给其他品牌农机企业的情形,基于此,叠加当前经济下行的行情,此类经销商的回款周期相对较长,但历年都有滚动回款。
综上,外销业务经销商回款最及时、采棉机类经销商回款最困难、其他框架类经销商基本有个三年及以上的回款周期。整体综合来看,2022-2024年,在滚动回款往期年度应收账款的前提下,经销商当年度回款(含期初预收款)占各报告期当期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3.78%、44.04%、47.19%,而截至期后的回款比例为90.10%、65.56%、65.75%(2024年期后回款比例高是因为外销业务占比有48.39%,外销业务回款情况较国内业务好,排除外销业务后为37.77%),说明当前经销商的回款体系结合补贴政策兑现的周期存在客观的合理性,这是公司应收账款基数大和坏账计提的主要原因,也是行业内普遍存在的现象。
(2)是否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各经销商根据自身所在地区的市场情况进行备货并向公司采购整机及配件,近三年前十经销商中,各报告期部分经销商存在轮替情形,不存在对某些特定经销商高度依赖的情形,近三年平均单个经销商的收入为726.81万元,近三年前十经销商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为27.91%,相对比较稳定,并没有较大起伏。
因此,结合公司近三年合作的前十经销商的稳定性、占主营收入的比例、实际回款比例、回款周期性等数据分析,近三年上述数据保持相对的稳定和平稳性,并没有特殊性或异常情况,公司不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说明本年度基于谨慎性原则未确认收入所涉交易相对方的具体情况,未能确认收入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1、基于谨慎性原则未确认收入的交易情况
公司《2024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显示,报告期内采棉机等销售业务回款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影响收入金额约4,220.19万元,具体涉及交易相对方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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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能确认收入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上述客户尽管在收到货物签收了验收单,但截至年报公告日仍然未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付款进度远低于约定比例,无法保证公司很可能收回货款,不满足上述第五点的收入确认规定。因此,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在本年度未确认相关交易产生的收入金额。
(三)结合上述问题,说明公司以前年度与问题(2)中所涉客户及其他客户是否存在类似交易情形,并说明前期收入确认是否合理、审慎
经核查,为保障2023年度终端用户棉花采收的及时性,公司新推行了备用机政策,以保障采季期间的应急状态。若当年采季结束后备用机不及时销售将会滞留到次年下半年完成销售,存在降价与迭代被更新的情形,因此公司于2023年度采季结束后对备用(采棉)机进行了分期付款的打折促销活动,该活动为首次开展。
公司以前年度未与问题(2)中所涉及的客户、或其他客户存在类似交易情形,公司与其他客户的类似交易未出现回款情况远不及合同约定比例进而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情形。因此,前期收入确认合理、审慎。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并测试公司有关收入循环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评价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2、通过对管理层访谈了解收入确认政策,检查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对合同关键条款进行核实,如发货及验收、付款及结算、换货及退货政策等,并分析评价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适当,复核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贯地运用;
3、查询销售额大幅波动经销商和新增经销商的工商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潜在未识别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通过了解经销商的变动情况,了解双方的合同执行情况、经销商的合理库存、终端销售情况等,判断是否存在货物虽存放于经销商但产品仍由公司控制的情况;
4、结合各地域农作物特点,对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视频访谈,了解客户销售额变动的情况。同时询问双方的合同执行情况、客户的合理库存、终端销售情况等,判断是否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特别关注其签收及退货情况;
5、抽查送货单回执,确认货物是否已真实发出;
6、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销售收入,选取样本进行截止性测试,核对出库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以评价销售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检查期后退货情况,判断本期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7、抽样检查公司与经销商的合同、购货订单、发货单据、运输单据、记账凭证、回款单据、定期对账函等资料;
8、抽样函证经销商应收款项余额及当期销售额;
9、获取公司本年度已发货验收但未确认收入的清单,询问未确认收入的原因和依据;并检查交易对手方背景信息,以确认是否存在潜在未识别的关联方关系。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4年度有关农业机械销售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未发现通过向经销商压货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2、对于公司2024年度已发货验收但未于当期确认收入的情形,系公司出于对交易对手方最新信用特征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判断,我们未发现该等会计处理存在异常;
3、未发现公司在以前年度有与本问题第(2)问之所述交易对手方及其他客户发生过类似交易。
问题三:关于在建工程。
报告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为17,524万元,其中,湖北通山南林工业园项目(以下简称南林工业园项目)预算数为18,000万元,期末余额为17,471万元,本期增加金额约730万元,按照项目预算已基本投入完毕,前期回函显示,公司预计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后,于2024年9月正式投产。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金额为920.76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南林工业园项目本期建设进展、竣工验收情况、预计整体验收及投产时间,并说明和前期回函存在差异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南林工业园项目本期建设进展、竣工验收情况、预计整体验收及投产时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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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和前期回函存在差异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
由于子公司星光玉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流动资金有限,基建资金投入与支付施工方相对较慢、导致整体施工进度缓慢,至报告期末,在建工程的消防设施、水电安装、装修装饰等工程尚未完成;同时,公司正与小股东协商关于股东退出的方案,在建工程在方案未明朗前也有一定的延误。因此,与前期回函所述的时限存在差异。
公司对在建工程转固时是以竣工验收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为标准,截至报告期末,鉴于该在建工程的部分工程尚未完成,尚未竣工验收,且亦并未达到实际可使用的状态,故,尚不满足转固条件。因此,亦不存在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价公司与在建工程及相关减值准备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
2、查阅南林工业园在建工程项目项目建造合同台账,评价期末项目进展与预期的匹配性;
3、实地观察南林工业园在建工程的期末状况,是否全部或部分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判断该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检查南林工业园在建工程项目与设计、建筑承包商等签署的主要业务合同重要条款;检查重要施工及安装工程验工计价单等文件及款项支付情况;
5、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和了解主要或新增供应商的背景信息,以确认是否存在潜在未识别的关联方关系;对主要建筑承包商进行访谈,确认本年度增加的在建工程是否全部得到记录;
6、抽样南林工业园在建工程项目的大额付款情况,检查付款进度是否不超出合同约定、收款方是否与合同签订方一致、是否经过适当审批;
7、结合应付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承包商及供应商函证期末余额及本期发生额;
8、了解公司关于南林工业园项目前期回函描述,并向管理层询问该项目于当年末与前期回函判断出现差异的原因;
9、询问公司管理层,截至本回复日南林工业园所属公司星光玉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之股权处置进展状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南林工业园相关在建工程不存在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
问题四:关于债务重组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包含本期债务重组损失1109.68万元。此外,公司因债务重组核销应收涡阳县乐煊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款项147.65万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债务重组涉及相关债务的形成原因、交易背景、回款情况,相关方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存续状态、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并说明债务重组损失确认的背景及合理性,前期对应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说明应收账款核销的具体情况,公司前期采取的催收措施及实施效果,公司应收账款核销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债务重组涉及相关债务的形成原因、交易背景、回款情况,相关方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存续状态、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并说明债务重组损失确认的背景及合理性,前期对应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2024年债务重组相关方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存续状态、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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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重组涉及相关债务的形成原因、交易背景、回款情况,并说明债务重组损失确认的背景及合理性,前期对应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相关债务的形成原因、期末余额、回款情况、是否属于经营性收益、收入确认是否合规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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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经销商前期收入确认模式均为发货至销商所指定地,经销商验收合格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进行收入确认。经查看上述经销商往期销售情况,均具备物流发货单据、盖有客户签字或盖章的签收记录等支持性材料,确认往期销售均已完成经销商验收签收,结合买断式合同能够证明所有权和控制权已转移,不存在与其他经销商的差异性,因此,前期对应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交易背景
表中三家债务人系最早与公司开展采棉机买卖的经销商,分别合作于2018年和2019年,系公司2016年收购江苏子公司后向市场推广国产采棉机,合作机型主要为4MZ-3的采棉机(三行散花机),属于国内早期推向市场的机型,三家债务人也是当时在新疆地区成立时间较早、比较有实力、且有相关采棉机销售维保经验的经销商,因而取得了合作。
(3)债务重组损失确认的背景及合理性
本次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存在以下的特征:
①早期采棉机质量不够稳定,存在维修整改和终端客户向经销商退机、或赔偿终端客户损失的情况,如库车县常腾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终端客户货款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后由经销商向终端客户进行了赔付(减免);
②本次涉及的产品单台价值较高,三家债务人多年累计持有82台采棉机,总价值达到7,926.68万元,占用经销商资金较多,整体持有销售的成本较高,结合前文提到的机器质量不够稳定,终端用户的抱怨投诉、回款慢、涉及赔偿等情况,进而影响了经销商的回款能力和回款意愿;
③疫情期间因新疆封控存在三包配件供应不及时,经销商自行购买配件修复采棉机的情形,相关的配件和人工支出费用需要公司承担,如新和县瑞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客户疫情期间因公司推广鉴定证书过期而无法申请购置补贴等情形;
④公司曾于2022年起诉采棉机经销商克拉玛依市锦美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2018年开始合作,同期同型号产品)催收应收账款,结合用户的投诉情况,经销商提出了对4MZ-3型采棉机的司法鉴定程序,初步鉴定结果确认存在部分尺寸规格较小、刚度不够等质量不稳定的情况,截至本函回复之日,该案仍在上诉处理中。若对三家债务人仍然采取诉讼回款操作,不排除依然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质量问题,或单纯诉讼进程整体回款周期过长。
基于上述背景因素,公司在债务人上述背景下还款意愿不强烈,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为尽快降低应收账款坏账,加快资金回笼之目的,经多轮谈判,分别与三家债务人达成了按期分期回款豁免部分应收账款的债务重组方案。
(二)说明应收账款核销的具体情况,公司前期采取的催收措施及实施效果,公司应收账款核销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1、2024年公司应收账款核销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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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的催收措施及实施效果,公司应收账款核销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2016年,控股子公司星光玉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玉龙”),向涡阳县乐煊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煊农机”)销售114台YLYQ1950(加强型)及YLYQ1950Ⅱ(加强型)打捆机,共计986.60万元,以及配件款0.17万元。截至2016年年末尚余整机货款354.60万元以及配件款0.17万元未支付。
经多次催收和发函无果后,星光玉龙于2018年向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年12月14日取得(2018)鄂1224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乐煊农机应向星光玉龙支付整机货款以及配件款。但上述判决生效后,乐煊农机依然未回任何款项,直至2022年,收到乐煊农机执行货款87.19万元。
在此期间,星光玉龙于2018年9月3日申请财产保全、于2019年9月28日首次申请执行,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执行复议)、2020年4月21日(执行异议)、2020年6月4日(执行复议)、2020年6月12日(执行异议、财产保全)、2020年6月29日(执行异议)、2020年7月21日(恢复执行)、2022年9月21日(恢复执行)等多次催讨和要求执行的记录。同时期,乐煊农机亦存在(2016)皖1621民初4357号、(2016)皖1621民初4358号、(2017)皖1621民初5981号、(2023)皖1621民初5665号等其他诉讼案件,其回款能力和主动性并不强烈。
基于上述催讨和执行困难的背景下,结合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纠纷,为加快应收账款有效回收,2024年5月24日,在法院的调解下星光玉龙与乐煊农机达成《和解协议》,若乐煊农机于2024年5月28日前支付60万元,于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视为(2018)鄂1224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乐煊农机全部债务履行完毕。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检查本年度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债务重组交易协议、债务核销等资料,分析原因是否合理,并检查公司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2、了解并检查所涉及债务重组之债权形成原因,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前期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
3、检查所涉及债务重组之债权交易对手方的背景,是否适格、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情形;
4、评价本年度相关债务重组交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披露是否恰当。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有关债务重组和债权核销已经过内部审批,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之规定。
问题五: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69 亿元,同比下滑12.65%,归母净利润亏损1.75亿元,同比增亏1.19亿元,已连续五年亏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730.89万元。报告期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4,724.13万元,归母净资产2.44亿元,应付账款3.36亿元,长短期借款合计约2.13亿元,流动资产金额低于流动负债金额。
请公司:(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及行业整体竞争趋势,分析说明公司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2)结合公司应付账款及有息负债的具体情况、经营资金需求、融资来源及能力,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及长短期偿债压力,并充分提示风险;(3)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判断依据。请年审会计师就问题(3)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及行业整体竞争趋势,分析说明公司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
1、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1)可比公司-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近3年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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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比公司-吉峰科技(证券代码300022)-近3年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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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比公司-一拖股份(证券代码601038)-近3年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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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近3年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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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除公司产品品类较丰富,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外,主要系公司内部厂房、土地、设备的折旧与摊销等固定成本影响较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不足、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等叠加因素,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偏低乃至负数。
除上述情况外,选取的三家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2024年三年的相关指标中,收入、毛利率、归母净利润、经营性现金流等盈利性指标均呈下降趋势,该类下滑的趋势与公司相关指标的趋势变化是相同的,因此行业竞争趋势不存在较大差异。
2、行业整体竞争趋势
(1)报告期行业整体情况
2024年,我国农机补贴消费规模,在2023年的较2022年下跌的基础上再次下跌。截至2025年1月10日的农机购置补贴公示数据显示,2024年补贴公示销售各类农机具270.77万台套,预计实现农机补贴消费665.78亿元。公示销量较2023年低了9.31%,销售额低了19.26%;销量较2022年低了16.99%,销售额低了45.61%(大田传媒《2024农机市场分析》2025-1-23)。
(2)主力与细分市场
从市场角度来看,动力机械、收获机械属于传统大宗农机领域,市场已经相对饱和,市场规模主要靠存量更新带动,2024年动力机械目前已实现补贴销售243.47亿元,占了农机补贴消费市场的36.57%,高出2023年5个百分点,收获机械实现补贴销售额207.65亿元,占了农机补贴消费市场的31.19%,较2023年低了3个百分点。两大类占补贴消费市场67.76%,低于2023年的65.78%占比,而2020-2022年两者的合计市场占比都在73%以上,整体趋势符合当前形势。但尽管如此,从农机具大类的补贴消费额来看,年补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的只有动力机械与收获机械这两大类传统市场1。
细分市场中,如玉米收获机(-22%)、打捆机(-46%)、谷物烘干机(-30%)等大幅下滑,但履带拖拉机(+13%)、水稻插秧机(+11%)、微耕机(+20%)等细分领域逆势增长。
(3)海外贸易增长迅速
2024年,收获机械、园艺及牧草机械、农机零部件等多品类均实现增长,中国农业机械及零部件出口总额达151.7亿美元,同比增长14.3%。其中,农业机械设备出口额为102.4亿美元,同比增长20.7%,占出口总额的67.5%;零部件出口额为49.3亿美元,同比增长2.9%,占出口总额的32.5%。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收获机械出口额为5亿美元,同比增长33.1%,其中对印度、斯里兰卡市场出口持续大幅增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工程农业机械分会秘书长于东科表示:“2025年收获机械出口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随着全球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较高的市场适应性和不断提升的技术水平使中国收获机械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尤其是在东南亚、南亚等地区的需求有望持续攀升。”(国际商报《中国农机进出口稳步前行》2025-03-10)
(4)政策支持导向依然明显
2024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4月,农财两部印发《2024一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重点突出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的农业机械;6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补贴额进一步提升;10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一2028年)》提出到2028年底农业生产信息化率将达到32%以上,标志着中国智慧农业发展进入快车道,预计将带来更多农业技术的创新和变革。2025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提出推动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加快国产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等研发应用,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拓展人工智能、数据、低空等技术应用场景。
一系列与农业机械相关的政策颁布实施,聚焦于农机更新换代与结构调整,围绕丘陵山区需求、农机补短板等方向,重点发展高性能、智能农机;同时提倡智慧农业发展,推动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加快国产先进农机研发,实现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国家政策的推动,为农业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
综上,报告期内,国内农机市场整体规模连续下滑;动力机械与收获机械仍然占据农机市场的主力份额;出口销售稳步增长,并有持续态势;国家各部门对于农业机械的高速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持续释放有利政策与措施。
3、公司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
(1)结合前文同行可比公司情况,可比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存在下滑趋势,部分公司亦出现亏损或连续亏损,公司大体趋势与可比公司相同,符合同行业整体公司现状,符合农机行业整体规模、整体销量下滑的趋势。
(2)同时,当前行业主力产品为动力机械和收获机械,公司产品品类中收割机、履带拖拉机仍是主力产品,仍会是未来一定时期的主力销售市场;公司2024年度销往海外地区的营业收入5,413.31万元,较同期上涨138.37%,与行业趋势特征契合,且增长的品类依旧是收割机,公司出口海外的双滚筒横轴流机型星光至尊较国内产品稳定、毛利率高,能为公司带来较高收益,仍是公司后续发力和创收的主要市场;公司具有无人化、智能化的农业机械,并以重庆、贵州为基础着手研究丘陵山地类的小型农机,并已有再生稻收割机、收割打捆一体机、种绳水稻播种机等相关新型农机或技术的研发与储备,符合国家政策与产业化发展导向目标。
(3)内部方面,公司亏损的主因是应收账款坏账的计提、固定资产与成本的摊销、材料成本较高等问题。针对该情形,公司已然制定了加快应收账款回收与考核、加紧处置和利用闲置资产、优化产品设计与供应商选择、严控成本支出的降本增效措施,且为此制定了做哪些产品、做哪些市场等定向的经营计划。尤其的,上述亏损的内部主因并不是长期不可变的,只是短期的、临时的、可变的,通过公司的经营策略是可以扭转的。
(4)除农业机械板块以外,公司已然在向农事服务、加工制造以及燃油喷射系统等多业务口径去发展,其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农机板块当前亏损的局面。
因此,结合内外部的情况,以及公司当前实际经营现状,公司可能存在短期亏损的风险,但不会存在长期持续亏损的情形。
(二)结合公司应付账款及有息负债的具体情况、经营资金需求、融资来源及能力,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及长短期偿债压力,并充分提示风险;
1、公司应付账款及有息负债的具体情况、经营资金需求
(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账款及有息负债情况
单位:万元
■
说明:2024年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构成系应付货款23,071.32万元、应付工程款9,939.58万元、应付其他款项625.22万元。余额占比较大的应付货款主要系正常赊销账期内应付未付的采购货款,尚未出现由于拖欠供应商款项影响公司日常生产及经营的情况。
2024年末公司短期借款系质押及抵押借款6,779.24万元、保证借款3,503.90万元、信用借款1,991.88万元;长期借款6,550.00万元均为质押及抵押借款。借款用途主要用于日常生产及经营需求。截至本回复日,公司未出现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
2024年末其他有息负债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借款。
(2)经营资金需求
2024年末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缺口约为14,910.28万元。
2、融资来源及能力
(1)2024年度
2024年,公司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股东及关联方:
①银行
截至2024年报告期末,公司在银行端所获融资为:短期借款12,260万元,长期借款6,550万元。授信共计32,253万元,尚有9,739万元额度未使用,且公司抵押房产价值约2亿元及以上,但在银行端所申请的贷款额度仅为8,000万元,并未足额授权。
此外,通过与浙商银行合作操作供应链金融项目,给符合要求的经销商进行贷款,加速应收账款回收,通过项目合作融资,加大资金回流。
②股东及关联方
2024年,公司共计向股东和关联方新增筹资875.24万元,是股东方、关联方基于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目的提供的借款,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归还后剩余7,859.68万元尚未归还。
(2)2025年度
2025年度,公司在2024年度原有基础上,增加如下融资来源:
①公司退出控股子公司星光玉龙,获得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后确认价值为7,734.66万元的厂房,待完成过户交割后,可用于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②公司通过并购行为获得的苏州电中燃油喷射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可同步向银行申请并购贷,目前正在对接推进中,初步确认不存在障碍;
③前述因谨慎原因尚未确认的采棉机营业收入,涉及金额4,220.19万元,公司拟结合用户意愿联系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该方式一次性回款,加速资金回流;
④通过退出非盈利项目收回投资,公司已决定退出旗下基金所投上海尊马管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已签订退出协议,退出后可获得长期股权投资资金2,246.40万元;
⑤结合公司产业腾挪安排,拟处置现有厂区闲置土地厂房,预计可出售价值在1亿元以上,可补充流动资金和降低银行负债;
3、公司是否存在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及长短期偿债压力
(1)公司退出控股子公司星光玉龙后,将直接减少合并报表中应付工程款9,939.58万元,降低银行短期借款2,790万元、长期借款3,630万元,偿债总金额将下降16,359.58万元;
(2)公司短期借款中,农业银行1,480万元已于期后提前还款,并已置换至农商行改为长期贷款3,600万元,除去已出表的星光玉龙2,790万元后,总额降低到8,005.03万元,且基本可以续贷,整体还款压力并不大;
(3)截至报告期末,尽管公司应付货款23,071.32万元,但公司同期应收账款余额为26,915.01万元(含已计提坏账数),净额超过应付货款,且应付货款存在适当的付款周期和进度,并不会产生集体兑付情形;
(4)通过2025年度增加的融资措施,可以增加营运资金,可以有效缓解可能存在的资金不足的情形,降低偿债压力。
(5)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工业”),已出具《关于支持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发展的承诺说明》(以下简称“《持续经营承诺函》”),明确了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服务上市公司的现金流管理,为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资金问题纾困。
截至本回复日,公司未出现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尚未出现由于拖欠供应商款项影响公司日常生产及经营的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公司短期内不会出现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及长短期偿债压力的情形。
4、充分提示风险
结合公司连续多年亏损、2024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实际情况,若未来发展不利,可能存在供应商要求提前支付、缩短账期,银行要求提前回款、拒绝续贷、缩紧信用敞口、其他融资不能的情形,同时,公司当前账面货币资金尚不足以覆盖短期债务和营运资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若叠加经销商回款不及时、大股东纾困不及时,或前文所述2025年增加的融资措施没有奏效或无法实施的,公司可能出现不利情形,包括无法正常运营、供应商供货不及时或断供、产品无法按期交付、厂区停产、资产或账户被查封等一种或多种不利情形。
以上为公司基于未来发展的不利状况所做的预测,并不代表会实际发生,但仍提示投资者注意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已经做好了相应的预判和应对措施,通过自身资源、能力为上市公司赋能并提供支持,加强管理并努力经营,积极履职确保上述事项不会发生、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判断依据。
接前文所述,截至本回复日,公司未出现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未出现由于拖欠供应商款项影响公司日常生产及经营的情况;无重大诉讼索赔事项,无重大偿债风险。
除上述计划以外,为解决公司经营困难,使公司能够持续经营,本公司已采取或将采取以下多项措施,包括:
1、公司将继续完善内控体系,强化流动性管理,优化资金统筹与成本管控。融合零基、滚动预算编制,削减非必要开支。引入精益生产理念,从生产流程、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化运营调度,提高生产效率,实现成本效益最大化;
2、通过出租或出售闲置厂房、退出非盈利子公司(非盈利项目)、处置库存商品等多种措施并举,盘活现有资产;
3、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包括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向资本市场融资;
4、公司将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催收职责,加强催收力度。适当缩短应收账款账龄,必要时对个别形成坏账的单位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逐步改善公司现金流,尽力缓解流动性压力,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
5、间接控股股东中城工业已注入优质资产及业务,并出具了《持续经营承诺函》,相关资产已于2025年5月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推动公司的市场开拓、产品结构及产业技术升级,并承诺将为本公司流动性经营纾困解难,确保本公司持续稳定运转。
6、深耕主业,积极拓展新业务。通过多类业务协同发展,尤其是新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弥补盈利性不强、账款长的不利局面,增加现金流。
公司管理层认为上述措施将助力公司改变业务结构、降本增效和盘活资产,实现可持续经营发展的目标,因此公司认为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就问题(3)发表意见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估是否存在导致对公司自报表期末日起未来12个月内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2、了解管理层是否已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并与管理层进行讨论以确定管理层是否已识别出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3、获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自报表期末日起未来12个月内能够持续经营之书面声明;
4、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策略,包括但不限于:(1)未来1年内公司与客户的手持订单或意向洽谈、(2)未来1年内现金流预测及应对计划、降本增效和盘活资产等应对计划、(3)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来1年内对公司授信额度敞口、(4)大股东拟对公司或正在对公司实施的优质资产及业务注入、(5)大股东书面承诺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或担保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在评价识别出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公司管理层已经采取的大股东转入优质资产、大股东资金扶持及获得银行授信额度等措施有效减轻了这些事项或情况的严重性。我们认为公司自2024年12月31日起未来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