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钧:
经查,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钧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钧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缴款码:00000025000002498656,使用手机银行搜索“非税缴费”进行支付或者线下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20-3785936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