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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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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
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2025-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

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广西分行”)及其一致行动人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金租”)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所致。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 本次权益变动后,建行广西分行及其一致行动人建信金租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9,934,8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股东建行广西分行及其一致行动人建信金租出具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建行广西分行

2.建信金租

建行广西分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建信金租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本次权益变动时间及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建行广西分行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5-027)),根据建行广西分行、建信金租出具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建行广西分行于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7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160,000 股,建行广西分行及其一致行动人建信金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降低至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建行广西分行、建信金租持有公司股份情况见下表: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处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继续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上述信息披露文件。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和《关于对陆胜云、黄吉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主要内容: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2021年至2024年三季度,柳化股份对部分应按照净额法核算收入的贸易业务采取总额法核算,导致上述年度相关财务报告收入成本确认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年报对上述贸易业务核算进行了规范。

(二)、未履行拟聘任董监高诚信档案查询义务

2022年至2024年2月,柳化股份未按规定查询拟聘任董监高的诚信档案。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2、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3、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主要内容:

“陆胜云、黄吉忠:

经查,我局发现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2021年至2024年三季度,柳化股份对部分应按照净额法核算收入的贸易业务采取总额法核算,导致上述年度相关财务报告收入成本确认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年报对上述贸易业务核算进行了规范。

陆胜云作为董事长、总经理,黄吉忠作为财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公告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5年7月10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检讨、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