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编号:2025-017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杭州市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37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19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监事5人,会议由徐海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前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000股。另外,因公司2023年度和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将回购价格调整至2.559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25-019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理由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以上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7%,回购价格为2.559元/股,回购价款总计69,093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35,105,598股减少至735,078,598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735,105,598元减少至735,078,598元。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杭州市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3604南 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5年7月9日一8月22日,工作日9:00-17:30
3.联系人:杨芷兮
4.联系电话:0571-87085127
5.传真号码:0571-87080657
6.邮箱:zqb@hzjbgroup.com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25-016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弃权票。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杭州市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37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19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毕铃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逐项书面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茅铭晨因连续任职满六年,已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因茅铭晨离任将导致独董人数不足三分之一,其将继续履职至新任独董就任。现提名张震宇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张震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合法;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经验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编号2025-01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编号2025-02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震宇,男,46岁,本科。曾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行政执委。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25-020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7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7月2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1号杭州大厦A座8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7月23日
至2025年7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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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4.登记时间:2025年7月16日、7月17日(9:00-17:30)。
5.登记地点:杭州市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36楼南3604室
六、其他事项
1.会议预期半天,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等自理。
2.联系地址:杭州市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36楼南3604室。
联系人:沈霞芬、杨芷兮 邮编:310006
联系电话:0571-87085127 传真:0571-87080657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7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25-018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7,000股,回购价格为2.559元/股。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向该部分激励对象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2023年和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公司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杭国资考〔2021〕8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同时披露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独立董事王曙光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通过在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4.2021年11 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3)。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4)。
5.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主动辞职等原因而离职,且未造成负面影响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前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0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说明
《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的,应按下述公式调整回购价格: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24年6月12日公告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35,105,5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3元(含税)。
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于2025年6月27日公告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35,105,5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7元(含税)。
本次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839元/股,根据公司权益分派情况和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P0-V=2.839-0.143-0.137=2.559元/股。
因此,1名因主动辞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7,000股,按照2.559元/股回购注销。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支付的回购价款总计69,093元,全部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一切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股份注销登记、变更注册资本等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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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授予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000股。同时,由于公司2023年和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披露义务,并需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之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一)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