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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4年4月19日独立董事了解到公司存在内控重大缺陷事项后,全体独立董事及公司相关人员召开临时沟通会议,听取了公司业绩预告出现修正的原因,详细询问了九圣寺建设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公司项目回款中的异常情况,要求公司尽快进行内部核查并向审计委员会说明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于2024年4月19日向公司发出《沟通函》,“督促公司应尽快进行内部核查并向独立董事说明情况,若没有形成结论,我们将启动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以及“我们高度关注公司2023年报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应依照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要求,尽快完成对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确保公司2023年度财务数据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4)2024年4月28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针对由于其他关联方为客户回款提供资金支持将坏账转回减少的信用减值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导致公司年报在2023年度业绩预告基础上增加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约4,000万元的事项进行了再次确认,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运用专业知识判断上述事项是否损害股东及公众利益,并关注了会计师核查的范围、程序等,对公司后续追责以及内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严厉要求:
对于公司支付给永泰晟39,986,894.03元事项,独立董事要求公司查明钱款的实际去向,提出永泰晟与公司是否存在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的疑虑,提出公司与永泰晟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交易、其他交易的商业实质及合规性问题,并要求公司对上述疑虑和问题做出明确核查。除此之外,审计委员会及全体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了与所讨论问题相关内控缺陷的性质,以及会计师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原因。独立董事向公司提出明确的要求:1)要求公司查清与永泰晟之间的关系,明确与永泰晟之间存在的其他交易情况,要求公司必须彻查所涉及款项的流向和依据,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给出相应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2)必须对所涉及人员进行追责;3)涉及资金占用的款项必须追回,坚决保护公司利益。
(5)2024年5月31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会议通过《对导致2023年年报非标审计意见责任人员问责及公司内部控制整改措施》议案,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采取整改措施,进一步强化风险合规意识,加强内控管理。
综上,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过程中,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影响,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要求并督促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对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要求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听取公司和年审会计师对于相关事项的说明,就公司后续追责以及内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重点关注了内控缺陷的性质,会计师核查的范围、程序以及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原因,切实做到了在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
截至2025年6月,上述整改措施均已实施到位并稳定运行12个月以上,运行结果显示整改措施切实有效,防范资金占用及违规财务资助等制度健全有效。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第9.8.8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说明你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计划及工作进展。
公司回复: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规定,经自查: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2323号)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勤信专字[2025]第1097号)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勤信专字[2025]第1202号),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第(三)项的要求。
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7条第(一)(二)(四)(五)项。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规定,经自查: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对2017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第(一)项的要求。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形,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目前尚未满十二个月,暂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第(二)项的要求,因此公司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将在同时符合第9.8.8条第(一)(二)项的要求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逐项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9.3.1、9.4.1、9.5.7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除公司申请撤销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规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尚未满足外,不存在第9.8.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 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不存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2322号),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925,091,488.91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887,660,235.97元。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2322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2,218,713,851.43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2,149,423,182.71元。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2322号),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2322号),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新增《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项的情形
2024年8月3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25年4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的规定。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二)项的情形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且公司全体董事已签署声明确认《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且公司全体董事已签署声明确认《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二)项规定的“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三)项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三)项规定的“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四)项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四)项规定的“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五)项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勤信专字[2025]第1094号)及《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勤信专字[2025]第1097号),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六)项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2323号),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六)项规定的“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614,362,928股,控股股东曾胜强持有公司104,677,1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4%,扣除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的股份后,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规定的“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的情形。
(8)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八)项的情形
截至目前,未发生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的情况。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八)项规定的“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9)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情形
截至目前,未发生公司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情形。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规定的“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知认定公司存在其他情形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相关行政机关就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5.2条或者第9.5.6条情形而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收到人民法院就相关情形作出的有罪判决,公司亦不知悉存在可能触发前述条款的情形。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5、除《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之外,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勤信专字[2025]第1094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规定的“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正常履职,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2323号),2025年4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据此,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四)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公司书面确认,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25,091,488.91元,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直正常开展,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2个银行账户分别因服务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被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冻结,冻结金额为4,203,629.94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128,830,017.78元,被冻结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比例为3.26%。
因此,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较少,涉及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比例较小;被司法冻结账户未涉及公司核心主体经营账户,公司核心子公司和核心业务均未受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收支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六)项规定的“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7)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2322号)及公司书面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8)公司申请撤销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规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尚未满足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2024年9月4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7号),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证通电子2017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根据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证通电子2017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对2017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
截至目前,距该行政处罚作出之日尚未满十二个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尚未满足,因此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9)公司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5]第2322号),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365,101,473.86元,合并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782,834,275.00元,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507,285,695.61元,据此,公司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10)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十)项规定的“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9.3.1、9.4.1、9.5.7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除公司申请撤销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八)项规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尚未满足外,不存在第9.8.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于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采取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依据等情况,现有内部控制建立和运作情况是否足以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的说明详见《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有关事项的说明》
请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及意见详见《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问询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3.关于应收账款。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4.89亿元,坏账计提比例50.67%。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39亿元;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按照金融电子一般客户、金融电子银行客户、IDC客户、工程项目一般业务、工程项目政府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44.78%、47.16%、3%、58.85%、10.29%和97.60%。本期计提坏账准备5051.50万元,核销652.93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销售的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及剩余应收账款余额,你公司采取的催款措施、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客户是否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结合迁徙率、历史损失率等指标,分业务类型说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各账龄区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准确,与上年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3)说明你公司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对应项目合同金额、收入确认政策、完工进度、结算情况、回款安排,以及结算、回款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后续拟采取的回款措施。说明交易对方与你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相关资金是否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4)说明“其他业务”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及欠款方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情形及逾期原因。说明交易对方与你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相关资金是否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进一步核实应收账款及对应的营业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及违规财务资助等情形。
公司回复:
(1)说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销售的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及剩余应收账款余额,你公司采取的催款措施、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客户是否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销售的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及剩余应收账款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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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长期应收款,在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披露的仅是在应收账款中核算的数据。
针对尚未收回的货款,公司根据不同客户情况采取现场面谈、电话沟通、获取回款计划、诉讼仲裁等多种催款措施,公司加大催收力度,并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回款事宜。
2)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①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
除了账龄超过5年且100%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仍归集在相应的组合中计提坏账准备外,公司将风险显著增加,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后即可以评价其预期信用损失的,则单独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坏账准备。
②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说明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主要客户为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筑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亿势极光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上海平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体如下:
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属于被执行人,且处于破产重整状态,该公司的资金较为紧张,经公司多次催缴仍无法回款,因此公司将其应收账款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
广州市筑云建设有限公司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长期未回款,且经公司多次催缴仍无法回款,因此公司将其应收账款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
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履约能力弱。证通电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及《内控审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即“2020年度你公司向永泰晟”以工程款名义支付3,998.69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笔款项一直体现为其他应收款”形成永泰晟的资金占用金额为3,998.69万元,于2024年7月归还给公司,其还款的资金来源系由公司控股股东曾胜强先生提供的借款,以及查看永泰晟提供的财务报表,其偿债能力较弱,因此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将永泰晟的应收账款予以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北京亿势极光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已采取法律程序,但是从公司目前掌握的资料显示其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广州鼎义计算机有限公司和上海平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出现经营异常,杭州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公司将上述客户应收账款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
单项计提坏账的其他客户中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江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神狐时代云科技有限公司和永兴中匠建设有限公司均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长期未回款,且经公司多次催缴仍无法回款。南京理工速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属于失信被执行或被执行人,公司均已采取法律程序,目前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均已经营异常、处于破产重整中,因此公司将上述客户应收账款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
单项计提坏账的其他客户均属于失信被执行或被执行人,且公司通过各种催缴方式或采取法律程序均无法追回应收款项。因此公司将其应收账款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
综上所述,公司对因被注销/吊销、破产、经营异常/经营困难、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原因造成回款困难,多次催收无效或诉讼仍无法回款的应收账款进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3)相关客户是否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核查确认,除永泰晟系公司其他关联方之外的前述客户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确认其与公司上述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综上所述,公司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发生的收入及应收账款真实有效,针对未收回的货款,公司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现场面谈、电话沟通、获取回款计划、诉讼等多种催款措施,积极推进客户回款;公司采取的催款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具有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前述客户除永泰晟系公司其他关联方外,其余客户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结合迁徙率、历史损失率等指标,分业务类型说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各账龄区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准确,与上年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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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组合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1)金融电子一般业务
①计算平均迁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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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迁徙率是指在一个时间段内没有收回而迁徙至下一个时间段的应收账款的比例,下同。
注2:公司2024年和2023年的迁徙率均采取最近5年迁徙率的平均值计算,下同。
②根据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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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b、d、c、d、e、f系对应账龄区间的迁徙率,下同。
③考虑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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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业务组合的应收账款各账龄区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为:公司根据历年账龄迁徙率计算得出的信用风险逾期损失率,并结合自身预期信用风险及前瞻性信息调整损失率确定。
预期信用损失率与上年相比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本期客户回款不佳账龄较长导致迁徙率有所上升;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前瞻性因子未发生变化,因此2024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上升。
2)金融电子银行业务
①计算平均迁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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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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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考虑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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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率与上年相比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收回账龄较长的货款后账龄迁徙率有所下降;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前瞻性因子未发生变化,因此2024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下降。
3)IDC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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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业务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与上年相比不存在差异。
4)工程项目一般业务
①计算平均迁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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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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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考虑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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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率与上年相比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客户未在信用期内支付货款,应收款项账龄逐步拉长,导致迁徙率有所上升;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前瞻性因子未发生变化,因此2024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上升。
5)工程项目政府业务
①计算平均迁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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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迁徙率计算历史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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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③虑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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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率与上年相比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根据审计报告的结果调整了部分收入及收回的部分款项后账龄迁徙率有所下降;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前瞻性因子未发生变化,因此2024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下降。
6)其他组合
其他组合主要系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但是公司无法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后即可评价其预期信用损失的,全部归集于其他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其他组合里的客户出现逾期时间较长,风险显著不同,预计其发生违约概率较高,因此其他组合不适用迁徙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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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合的2024年预期信用损失率和2023年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不存在差异。
7)2024年与2023年坏账情况对比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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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2024年度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较2023年度有所增加,导致坏账准备金额较2023年度有所增加,主要系工程项目一般组合迁徙率有所上升,导致工程项目一般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增加,从而影响2024年度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增加。
综上所述,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变化主要系受各组合回款情况的影响,金融电子一般组合、工程项目一般业务由于回款不及预期,迁徙率有所恶化,从而导致2024年预期信用损失率较2023年度有所增加;金融电子银行业务回款不存在重大变化,迁徙率变化不大,预期信用损失率变化不大;工程项目政府业务根据工程审计结算报告的结果调整了部分收入及收回的部分款项后,从而导致2024年度的迁徙率有所改善,预期信用损失率有所下降;IDC业务和其他组合2023年度和2024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未发生变化,因此各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充分和合理,不存在跨期调节利润的情形。
(3)说明你公司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对应项目合同金额、收入确认政策、完工进度、结算情况、回款安排,以及结算、回款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后续拟采取的回款措施。说明交易对方与你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相关资金是否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1)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对应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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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工程业务包括工程政府组合、工程一般组合和单项计提组合中的客户,其余工程业务的客户在其他组合中已有列示,详见本题回复“第3题、关于应收账款(4)”之阐述;2、由于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业务往来,因此在上述列示;3、香河孝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详见本题回复“②”之阐述。4、永兴县财政局主要系永兴一中南校区PPP项目,该项目系公司控股子公司龙王岭在收购之前已经确认收入的项目,不属于公司收入确认范畴。5、结算系与客户确认工程量。
2)交易对方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相关资金是否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①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核查确认,前述客户除永泰晟系公司其他关联方之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确认其与公司上述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②经公司核查,前述交易对方2022-2024年度与公司其他关联方存在以下业务或资金往来,不存在资金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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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前述表格中永泰晟出借给深圳市金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500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向永泰晟支付的顺平永安健康驿站项目劳务分包款项。经公司核查,公司于2022年8月与永泰晟就顺平永安健康驿站项目签署相关劳务分包协议,项目于2022年12月底完工,项目结算金额(含税)1,188.59万元,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时,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首次将永泰晟认定为其他关联方并追认与其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永泰晟付款,并及时进行了结算,不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资金被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
(4)说明“其他业务”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及欠款方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逾期情形及逾期原因。说明交易对方与你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相关资金是否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其他业务组合主要系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但是公司无法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后即可以评价其预期信用损失的,全部归集于其他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本期其他组合客户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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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核查确认,上述客户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确认其与公司上述客户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同时,经公司核查及相关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出具的声明与承诺,2022-2024年度交易对方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业务往来,不存在客户相关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进一步核实应收账款及对应的营业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及违规财务资助等情形。
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及意见详见《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有关事项的说明》。
4.关于其他应收款。年报显示,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7983.72万元,主要包括应收暂付款及其他7336.48万元,期末余额1690.45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4550.39万元,其中3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4222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应收暂付款的对手名称、交易内容、应收款形成时间、长期未回款的原因,以及欠款方的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是否为关联方、欠款方与你公司发生交易的最早时间等。
(2)说明期末账面余额前五大的其他应收款欠款方名称、是否为关联方、应收款余额、减值计提情况及主要依据等。
(3)说明3年以上其他应收款对象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交易背景、历年交易内容、金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的金额及依据,并结合其资信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公司回复
(1)说明应收暂付款的对手名称、交易内容、应收款形成时间、长期未回款的原因,以及欠款方的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是否为关联方、欠款方与你公司发生交易的最早时间等。
其他应收款的款项性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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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其他应收款-应收暂付款及交易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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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可以看出,2023年度和2024年度保证金组合和押金、备用金及代扣个人社保公积组合的期末余额不存在重大变动。应收暂付款及其他2023年度和2024年度期末余额存在较大的变动主要系2023年度包括了永泰晟占用的资金3,998.69万元;香河孝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孝慈”)回款5,000.00万元中部分资金来源系深圳市旭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生文化”)向湖南博创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给香河孝慈用于偿还公司的工程款,其中2023年度公司支付给湖南博创的2,064.47万元工程预付款,系2023年6月份公司子公司长沙证通云计算有限公司与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签订《轻资产合作机房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子公司长沙证通作为湖南联通的联营合作机房。按照中国联通湖南公司需求进度要求,长沙证通与湖南博创签订了长沙云谷数据中心三期一阶段(3号栋)项目装修暖通配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合同总价6,881.5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预付合同总价30%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符合公司关于工程项目一般付款结算条款和行业通行结算条款,公司于2023年12月向湖南博创支付2,064.47万元预付款项,该项目于2023年12月22日正式进场。2024年4月,经公司自查,发现香河孝慈2023年度偿还公司的5,000万元回款资金来源,其中3,000万元来源于香河孝慈股东旭生文化向湖南博创的借款。按照自查整改意见,因2,064.47万元预付款项被湖南博创借给香河孝慈股东旭生文化用作偿还香河孝慈欠公司的工程款,经公司多次协调和要求,湖南博创于2024年4月将2,064.47万元预付款予以退回,2,064.47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应收暂付款及其他中,公司与湖南博创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从款项性质上来看,上述2,064.47万元属于按照合同约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具备商业实质,不属于提前支付或者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的情形,因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认为上述交易不构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上述合计金额为6,063.16万元,2024年度上述两笔资金已全部收回。
(2)说明期末账面余额前五大的其他应收款欠款方名称、是否为关联方、应收款余额、减值计提情况及主要依据等。
期末账面余额前五大的其他应收款欠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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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并核查确认,上述前五大的其他应收款欠款方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2024年末,公司前五大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61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3,222万元。坏账准备计提判断依据如下:
应收中新国控(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款项余额为1,000万元,经公司多次催缴仍无法回款,其他应收款账龄已达5年以上,且债务人经营异常,因此公司对该笔款项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
应收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款项余额为1,000万元,债务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且处于破产重整状态,经公司多次催缴仍无法回款,因此公司对该笔款项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
应收湖南昭山未名生物医学有限公司款项余额为710万元,公司通过电话、现场催收以及诉讼等方式催缴仍无法回款,债务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公司对该笔款项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
应收香河孝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款项余额为500万元,经公司多次催缴仍无法回款,其他应收款账龄已达5年以上,因此公司对该笔款项采用单项全额计提坏账。
应收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余额为400万元,公司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该笔回款风险较小,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说明3年以上其他应收款对象名称、是否为关联方、交易背景、历年交易内容、金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的金额及依据,并结合其资信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公司3年以上其他应收款余额为4,222万元,占总其他应收款余额的67.65%,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3,961.49万元。
3年以上其他应收款及交易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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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存货。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存货账面余额1.74亿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857.59万元。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113.46万元,转回或转销2114.96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在业绩下滑的情形下期末库存商品较上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存货的类别、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对应在手订单、可变现净值等情况说明本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跨期情形。
(2)结合存货转回或转销跌价准备的类型、跌价准备的计提时间、相关存货实现销售情况等,说明本期转回或转销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本期损益的主要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说明在业绩下滑的情形下期末库存商品较上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存货的类别、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对应在手订单、可变现净值等情况说明本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跨期情形。
1)公司报告期末存货的类别及库龄情况
①报告期末库存商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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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4年末库存商品较2023年末增加了782.31万元,主要系2024年新承接的IDC云计算工程项目仍在施工,尚未达到交付使用所致。
新增加的主要工程施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下转11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