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31
转债代码:113679 转债简称:芯能转债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结合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进展及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在保持募集资金继续投向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前提下,对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部分屋顶资源实施置换,以公司储备的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置换原募集资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中经评估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部分子项目,相应调整投资总额及项目总装机容量,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保持不变。
● 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 本次变更置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变更。
● 本次变更置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持募集资金继续投向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前提下,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部分屋顶资源实施置换,以公司储备的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置换原募集资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中经评估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部分子项目,相应调整的投资总额及项目总装机容量,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保持不变。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46号),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80万张,期限为6年,按面值人民币100.00元/张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80,000,0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7,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72,5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在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939,554.53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69,560,445.4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585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变更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在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后,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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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本次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变更,变更前后募集资金均只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
变更具体涉及对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中部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电站建设子项目,以公司储备的新分布式电站项目进行置换,从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持续扩大公司核心主业自持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规模。
变更前的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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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募投项目备案装机容量仅为项目实施前合理预计的装机容量,与该项目具体实施后最终实际建成并网容量可能存在差异。
注2: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投资总额通过对做测算时预计的各个分布式电站建设子项目投资成本进行加总得出。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存在一定周期,各个分布式电站建设子项目最终的投资额与预计的投资额可能存在差异。
2、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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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5年6月30日项目已投入金额”为以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投入到募投项目的总金额。
3、此次变更涉及的是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中的部分电站建设子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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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前后的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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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募投项目备案装机容量=全部并网项目备案容量+部分并网项目备案容量+在建项目备案容量+未建项目备案容量。
注2:募投项目预计最终建成装机容量=已并网项目实际建成容量+部分并网项目已并网容量+预计后续可再建成容量+在建项目备案容量+未建项目备案容量(加增或扣减已全部并网项目备案容量跟实际建成容量的差异及部分并网项目备案容量跟当前其已并网容量+预计后续可再建成容量的差异)。
注3:变更后,对于已全部并网子项目,其投资总额按该子项目最终实际建成并网后的投入金额进行统计。对于部分并网子项目,其投资总额按该子项目当前已建成部分的实际投入金额加上预计后续可再建成容量的预计投入金额进行测算统计。对于在建子项目(若有)和待建子项目按当前最新预计的投资成本进测算统计。
根据项目规划和已签署合同进行测算,置换后的上述新电站建设子项目预计经济效益高于被置换的原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子项目申报初始测算的预计效益,税后投资内部收益率为14.14%。
(四)变更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在对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中部分经评估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电站建设子项目以公司储备的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进行置换后,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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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前后募投项目对比情况
在对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中部分经评估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电站建设子项目以公司储备的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进行置换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调整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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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投资总额70,070.96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总计为63,605.66万元,剩余金额6,465.30万元为非资本性支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61,600.00万元用于投资上述项目的资本性支出部分,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不足部分以及非资本性支出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募投项目的资本性支出金额为63,605.66万元,大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金额61,600.00万元,由于项目投资建设存在先后顺序,涉及募投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公司将优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审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的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已投入上述新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资金及本次董事会后上述项目的非资本性支出部分,将全部使用自有资金。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的具体原因
考虑到公司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各实施地点的客户(屋顶资源业主)所处行业及市场最新环境、资源交付进度、屋面类型以及电量消纳达到预期的时间等有所差异,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过程中一直在持续开发储备优质屋顶资源,同时定期评估相关待开工项目是否对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募投项目效益产生影响,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为导向,在必要时启动对屋顶资源实施置换的措施,以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
此次拟变更的部分未建分布式电站建设子项目,因屋顶资源业主对建设用屋顶另有规划、无法及时交付屋顶资源,经评估已不具备实施条件。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拟以储备的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置换该部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相应调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及项目总装机容量,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保持不变。
三、变更后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子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一)可行性分析
1、双碳政策背景下,分布式光伏发展前景广阔
在“双碳”战略的引领下,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已成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的核心路径,要求通过大力发展风光发电等非化石能源电力有序替代传统燃煤电力,实现能源体系的根本性变革。在此趋势下,光伏发电的角色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由原来能源消费的增量补充跃升为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之一,在能源转型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2024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意见指出从能源、产业结构、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消费模式等全方位、多维度地倡导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进一步强调了新能源在转型过程中的核心地位。2024年,我国风光发电量较上年增加3,566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新增用电量56.6%。考虑到未来全国用电量将持续增长,以及水电资源受限、核电安全约束的现实情况,全社会用电需求增量将大部分由风光发电满足。光伏发电将承担补齐能源“缺口”的重要使命,其装机规模将继续大规模增加,而东中部高耗电、高购电等经济发达地区将是未来分布式光伏规模的重要增长区域,相关分布式光伏项目前景广阔。
2、实施条件完备,具有良好的预期经济效益
此次拟置换原募投项目的新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仍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展开,公司已和屋顶资源业主签署了能源管理合同,约定了租赁标的、租赁价格、运营期限、电力价格等条款;完成了项目的发改委备案以及环评登记备案,实施条件完备。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厚公司发电业务收入及收益,不断提升公司经营的可持续性和抗风险能力,具有良好的预期经营效益。
3、公司投资运营经验丰富,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公司进入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行业较早,凭借优质的服务,在行业内赢得了良好声誉,“芯能”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公司拥有GW级以上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实施经验,具备较为完整的分布式光伏产业链,具备在不同地点实施多个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在屋顶资源整合、电站材料供应、并网服务以及电站运维等领域均已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和技术实力,为项目的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相关风险提示
1、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已结合行业格局、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公司当前业务状况及未来战略规划等情况对本次置换后作为募投项目的新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进行了充分、审慎地可行性研究与分析,但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预计经济效益是基于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关系、项目所在地相关产业配套政策等现有状况基础上进行合理预测的,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存在一定周期,若在实施过程中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及项目实施地最新相关产业配套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则可能对项目的实施带来不利影响。
2、项目未达预期效益风险
本次置换后作为募投项目的新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实行“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其中光伏电站产生的“自发自用”电力主要销售于终端业主客户,且“自用”部分的电费结算价格参照大工业电价与屋顶资源业主(客户)结算,与大工业电价具备同步变动的特点。若项目完成后大工业电价下调或客户因自身原因出现经营不善、拖欠电费、实际消纳电量未达到预计水平等情形,将可能导致电站效益不及预期,对公司未来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
四、变更涉及的新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子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情况
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运营审批方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实施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拟替换原募投项目的新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均紧密围绕主营业务展开,且均已取得了项目实施前所必要的相关项目备案及环评手续,具备实施能力。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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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装机容量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2)募投项目备案装机容量仅为项目实施前合理预计的装机容量,与该项目具体实施后最终实际建成并网容量可能存在差异。
五、其他说明
公司可转债募投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原计划完成时间为2024年10月。部分子项目因宏观经济环境、地方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关系、业主资源规划等发生变化或目标屋顶自身原因导致业主屋顶资源无法及时交付。公司前期已将“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0月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此次拟实施置换的5个电站建设子项目经公司评估确认相关延期电站建设子项目已不具备实施条件。对于延期的其他电站建设子项目,公司将在剩余延长期内实时跟进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分布式光伏产业政策变化等情况,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为导向,在保证自身合理收益率的前提下,与合作客户加强沟通,友好协商,积极消除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不利因素,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全力稳步推进未开工项目尽快达到可进场实施条件,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事项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必要调整,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变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事项。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事项无异议。
七、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转债代码:113679 转债简称:芯能转债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
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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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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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处担保总额307,132.93万元为本年度已批准的新增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前期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其中本年度已批准的新增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为222,465.00万元,前期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84,667.93万元。
注2:盐城芯能最近一期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为70.37%。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6月,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能科技”)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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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3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担保主体包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度。由于公司投资运营分布式电站业务的特性,公司每在一个新地区投资运营分布式电站项目,基本都需要在当地设立全资项目子公司。当前公司已有80余家全资子公司,后续随着公司业务的继续拓展,预计全资子公司数量会继续增加,相应产生的全资子公司融资需求又会需要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考虑到公司上述业务特性和便利全资子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授权公司可以在上述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在不同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包括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部分以及调剂给资产负债率超70%的全资子公司。如在担保有效期内发生新设、收购等情形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新设立的或被收购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预计额度。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担保事项均在审批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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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桐乡智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内容: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3、保证金额:本次新增的融资担保为对桐乡智逸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提供担保,主合同金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
4、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二)九江芯能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内容: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6月24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范围:担保合同项下各项借款、融资及其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等。具体范围以各担保合同内容为准。
6、保证期间:自各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盐城芯能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内容: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6月24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范围:担保合同项下各项借款、融资及其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等。具体范围以各担保合同内容为准。
6、保证期间:自各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岱山芯创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内容: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3、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6月24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范围:担保合同项下各项借款、融资及其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等。具体范围以各担保合同内容为准。
6、保证期间:自各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杭州科洁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内容: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3、保证金额:本次新增的融资担保为对杭州科洁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提供担保,主合同金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佰伍拾万元整(小写¥8,500,000.00)。
4、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六)德清芯能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内容: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3、保证金额:本次新增的融资担保为对德清芯能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提供担保,主合同金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玖佰伍拾万元整(小写¥9,500,000.00)。
4、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七)温岭芯能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内容: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06月27日至2030年06月2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3、保证金额: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柒佰叁拾伍万元整(大写)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八)嘉兴芯能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主债权内容: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06月27日至2030年06月27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3、保证金额: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壹仟万元整(大写)为限。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由于公司投资运营分布式电站业务的特性,公司每在一个新地区投资运营分布式电站项目,基本都需要在当地设立全资项目子公司,而各全资项目子公司拓展、壮大业务规模需要资金支持从而产生相应的融资需求。基于公司上述业务特性,由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桐乡智逸、九江芯能、盐城芯能、岱山芯创、杭州科洁、德清芯能、温岭芯能、嘉兴芯能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是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情况,并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有利于被担保全资子公司及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是必要且合理的。桐乡智逸、九江芯能、盐城芯能、岱山芯创、杭州科洁、德清芯能、温岭芯能、嘉兴芯能的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均在审批额度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对外担保全部为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307,132.93万元(此处担保总额为本年度已批准的新增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前期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其中本年度已批准的新增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为222,465.00万元,前期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84,667.93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40.25%;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307,132.93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40.25%。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及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29
转债代码:113679 转债简称:芯能转债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利忠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0日以书面或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三)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3105 证券简称:芯能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30
转债代码:113679 转债简称:芯能转债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
(二)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7月10日以书面或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三)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鹏飞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四)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事项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必要调整,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变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子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