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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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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9版)

2025-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9版)

(四)中联理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联理货不存在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中联理货外,中联理货的控股股东汕头港口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

(五)中外运船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船务不存在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中外运船务外,中外运船务的控股股东中外运华南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裕丰冷冻不存在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中外运裕丰冷冻外,中外运裕丰冷冻的控股股东中外运裕利集团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营口港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外,营口港集团的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外运集运主要经营外贸集装箱运输服务,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做强航运主业,增值延伸服务,力争成为有重要影响力的航运服务供应商。

自成立以来,中外运集运业务不断拓展,服务网络覆盖中国沿海主要港口至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菲律宾、越南、泰国、印度等地的多条集装箱班轮航线。

中外运集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二)招商港口

招商港口的主营业务包括港口投资、港口运营、港口物流和智慧科技,是全球领先的港口投资、开发和运营商,位于全球港口运营商第一方阵,已于中国沿海主要枢纽港建立较为完善的港口网络群,所投资或者投资并拥有管理权的码头遍布香港、台湾、深圳、宁波、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漳州、湛江、汕头等枢纽港,并成功布局六大洲,包括:亚洲、非洲、欧洲、大洋洲、南美洲和北美洲等地区。

招商港口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年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三)中理外轮

中理外轮是一家在湛江口岸经营船舶理货业务的专业公司。中理外轮的前身为1961年由交通部批准成立的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湛江分公司,2007年11月28日经交通部批准,原公司改制成为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现中国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合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中理外轮主要从事港口理货业务:国际、国内航线船舶货物及集装箱的理货、理箱;集装箱装、拆箱理货;货物计量、丈量;船舶水尺计量;监装、监卸;货损、箱损检验与鉴定;出具理货单证及理货报告;理货信息咨询等相关业务;商品取样服务。

中理外轮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四)中联理货

中联理货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港口理货、检验检测服务等业务。

中联理货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五)中外运船务

中外运船务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内贸及港澳航线货物运输等业务。

中外运船务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中外运裕丰冷冻主要从事干货箱、冷藏集装箱及相关制冷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提供农产品保鲜技术服务;集装箱堆存、保管、清洗、修理及集装箱货物存储、集拼、分拨等相关业务。

中外运裕丰冷冻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七)营口港集团

营口港集团主要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包括提供港口的装卸、仓储、代办货物包装、水路运输等服务;此外还从事普通商品住宅及其配套商业地产的开发、销售及服务。

营口港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招商港口

(三)中理外轮

(四)中联理货

(五)中外运船务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及其控股股东招商轮船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二)招商港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港口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布罗德福国际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三)中理外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理外轮及其控股股东湛江港股份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中联理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联理货及其控股股东汕头港口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中外运船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船务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华南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裕丰冷冻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裕利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营口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的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大连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及其控股股东招商轮船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二)招商港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及其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三)中理外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理外轮及其控股股东湛江港股份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四)中联理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联理货及其控股股东汕头港口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五)中外运船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船务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华南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裕丰冷冻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裕利集团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营口港集团/大连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根据相关投资决策,通过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安通控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安通控股583,852,86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3.80%,并成为安通控股第一大股东。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完成的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安通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安通控股的发展需要对安通控股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或有下一步的计划安排,可能导致安通控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2025年7月15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司法拍卖等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安通控股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7.20亿元(含本数),拟增持价格不超过3.20元/股(含本数)。

作为上述增持计划的一部分,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受让其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所控制其他企业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该等同一控制下的主体之间的股权转让,不会导致招商局集团合计持有安通控股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除本次权益变动及上述增持计划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外运集运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中外运集运承诺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1、2025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招商轮船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由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

2、2025年7月11日,招商轮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市场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安通控股33,333,334股股份。

2025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化资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化资管同意将其持有的安通控股82,908,988股无限售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2025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意分别将其持有的安通控股39,000,000股及178,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化资管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中化资管

乙方(受让方):中外运集运

2、标的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2,908,988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6%)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2)经协商,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3.20元;交易总对价等于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265,308,761.6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总额”)。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100%,即265,308,761.60元。

(2)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协助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乙方予以协助配合。

4、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经双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双方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其他适用内部决议)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可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本协议;

2)甲方或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3)本次股份转让不能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交所或股份登记机构等监管机构审查通过;

4)如果有权机关作出的限制、禁止完成本次交易的决定、禁令或命令已属终局且不可上诉,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

甲方一:招商港口

甲方二: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受让方):中外运集运

2、标的股份转让

(1)甲方一及甲方二同意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9,0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92%)及178,500,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22%)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2)经协商,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3.20元;交易总对价等于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696,000,000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总额”)。其中,甲方一取得的交易总对价为124,800,000元,甲方二取得的交易总对价为571,200,000元。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协议生效之日且上市公司发布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100%,即696,000,000元。

(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披露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上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申请,并在取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乙方予以协助配合。

4、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经双方按照其公司章程或管理协议以及国资监管要求(如涉及)履行完毕决策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可在本次交易完成前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本协议;

2)甲方或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3)本次股权转让不能获得上交所或股份登记机构等监管机构审查通过;

4)如果有权机关作出的限制、禁止完成本次交易的决定、禁令或命令已属终局且不可上诉,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安通控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事项外,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安通控股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如有)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收购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067,308,763.72元。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资金均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转让的资金支付方式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的相关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需要对其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交易,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合同或者合意。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建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章程不存在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实施具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安通控股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安通控股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充分尊重安通控股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安通控股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保证安通控股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安通控股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从事对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现有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避免未来发生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没有从事任何对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现有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新增从事对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现有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安通控股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与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安通控股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安通控股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安通控股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向安通控股租赁6艘集装箱船舶用于开展外贸集运业务。具体情况详见安通控股披露的《关于向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船舶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2025-004)。

除上述交易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进行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协议、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安通控股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安通控股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外运集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二)招商港口

招商港口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年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三)中理外轮

中理外轮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四)中联理货

中联理货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五)中外运船务

中外运船务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中外运裕丰冷冻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七)营口港集团

营口港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二、重要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务会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以及主要会计政策变更等具体情况详见备查文件。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且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3、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

4、《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7、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作出的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赵春吉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颂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王越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黄务斌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光才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谢桂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国锋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赵春吉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颂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王越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黄务斌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光才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谢桂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国锋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赵春吉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颂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王越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黄务斌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光才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谢桂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国锋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