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对相关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涉及基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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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情况
1、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率×10%
2、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0%
三、更新管理人基本信息
更新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中的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相应修订《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法律文件修订对照表》。并将按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文件。根据上述变更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5年7月15日生效。
2、此次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事项已经履行适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
网址:www.hffunds.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5日
附件:《法律文件修订对照表》
一、 兴银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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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兴银聚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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