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5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5年7月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5年7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黄芳、王彦康、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等6名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长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因与该项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关联交易2025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同意本行调整与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协定存款业务关联交易限额至300亿元人民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签署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董监高及其相关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董事及其相关方与本行之间日常关联交易
董事对本人及其相关方与本行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本议案中该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关于监事及其相关方与本行之间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非同时担任董事的人员)及其相关方与本行之间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在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情况下,董事会同意本行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及其相关方开展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关联交易,包括存款、贷款、信用卡、理财产品等,且前述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按市场公允条件、依法合规开展。如董监高及其相关方,拟与本行开展除本行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类型以外的关联交易,或达到《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关联交易,或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董监高应提前报告本行,本行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另行履行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披露程序。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签署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3。
三、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方合英董事长因与该项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各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均为8票。
1. 2025一2026年授信业务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2025一2026年金融市场业务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 2025一2026年投资业务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4. 2025一2026年资产转移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5. 2025一2026年存款业务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6. 2025一2026年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7. 2025一2026年托管与账管服务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8. 2025一2026年其他金融服务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9. 2025一2026年综合服务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上述本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一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上限。本次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相关情况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签署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4。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反洗钱工作基本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在投保责任险或续保后就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向本行股东大会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另行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章程》还需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并办理市场监管机构备案事宜,具体内容请见本行另行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架构及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单独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不再设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同意任命廖子彬先生、王化成先生、宋芳秀女士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命廖子彬先生担任该委员会主席;任命宋芳秀女士、廖子彬先生、王化成先生担任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任命宋芳秀女士担任该委员会主席。廖子彬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上述调整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获监管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主席自上述调整生效之日起就任,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
董事会同意增补芦苇先生担任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并任命其为该委员会主席;增补魏强先生、芦苇先生担任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增补付亚民先生担任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任命王彦康先生担任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席。芦苇先生的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魏强先生、付亚民先生的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自其正式就任本行董事之日起生效,王彦康先生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自黄芳女士正式离任本行董事之日起生效。芦苇先生、魏强先生、付亚民先生、王彦康先生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任期均与其本人董事任期一致。
十、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1.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取酬政策
方合英董事长、芦苇董事和胡罡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6票。
表决结果:赞成6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取酬政策
黄芳董事、王彦康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取酬政策
廖子彬董事、周伯文董事、王化成董事、宋芳秀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中关于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取酬政策的表决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因与上述议案中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取酬政策的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未就事项进行表决,同意将该表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签署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5。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5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召开本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5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本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5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会相关事项安排将另行通知和公告。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项下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4.53%股权,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4%股权,并委派1名董事。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注册资本为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
截至2025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6,005.06亿元人民币,2025年1一3月实现营业收入49.19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8.46亿元人民币。
2.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01%股权。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0层,注册资本为2,000,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智超。公司一般经营项目是:对外资向内地各省市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承担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业务,按照项目公司原则通过土地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土地可准予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是:工程勘察设计。
截至2025年3月末,公司总资产6,123.23亿元人民币,2025年1一3月实现营业收入296.2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7.78亿元人民币。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口径下关联方企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开展存款业务关联交易2025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拟调整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口径下关联方企业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企发)开展协定存款业务限额至300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认真审阅了《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同意中信银行与中信建投证券开展的存款业务关联交易2025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同意中信银行调整与中海企发开展的协定存款业务限额至300亿元人民币。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项下的2笔关联交易逐笔进行了审查,并均予以认可。本次审议该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与中信建投证券2025年度开展的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调整与中海企发开展的协定存款业务限额至300亿元人民币,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逐笔审查,中信银行与中信建投证券2025年度开展的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与中海企发开展的限额为300亿元人民币的协定存款业务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逐笔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与关联方开展存款业务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5年7月15日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监高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根据监管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方与中信银行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议。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董监高及其相关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董监高及其相关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审查,《关于与董监高及其相关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的中信银行与董监高及其相关方发生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与董监高及其相关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5年7月15日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结合业务发展实际,申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一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上限。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该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该《关于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查,并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经逐项审查,《关于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涉及的中信银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一2026年拟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中信银行的独立性。
四、经审查,我们同意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述《关于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5年7月15日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的独立意见函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中信银行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调整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经审核,我们认为:
调整后的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是结合中信银行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调整中信银行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取酬政策,并同意将其提交中信银行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
2025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5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的《关于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2025一2026年授信类和八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行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银行2025一2026年授信类和八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关联董事方合英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各项事项。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各项事项。本行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所涉与中国银行2025一2026年授信类和八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方、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关联股东(如涉及)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本行首次申请与中国银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上限,不涉及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预计金额为合并口径,已合并计算本行及本行子公司的数据。)和类别
本次申请与中国银行2025一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上限如下: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目前本行与中国银行已全方位开展包含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在内的综合金融合作。授信业务方面,基于中国银行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风控水平、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考虑双方在存款、票据、债券投资、质押式回购、外汇及衍生品业务方面日益增强的合作趋势及未来业务发展空间,设定本次额度。
2.金融市场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1)本行秉承轻资产转型的业务发展理念,计划大力拓展金融市场业务。在全行金融市场业务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基于本行做市地位与业务合作需要,与中国银行的交易规模将同步增长;2)本行秉承利他共赢的发展理念,继续开拓业务边界,将与中国银行开展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外汇及贵金属即期、衍生品、债券投资、现券买卖、转贴现买入卖出票据等各类金融市场业务合作;3)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对于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债券借贷等业务按照本金发生额作为金额计算口径,使得交易上限规模较大;4)遵从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规则,基于中国银行持有债券品种和数量较多,且属于理财产品投资策略下的债券选择范围,本行与中国银行在现券买卖、回购业务等方面的合作日益增大。
3.投资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1)中国银行是信贷ABS市场的主要发行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ABS发行量较大,本行投资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ABS规模较大,考虑到未来中国银行有继续发行信用卡分期、微小企业贷款等类别ABS的计划,本行与中国银行同业业务将持续深化;2)本行理财子公司自成立以来,发行或管理的理财产品规模稳步增长,综合考虑中国银行的资产规模、资信情况及市场报价,该行定期存款等产品成为理财产品投资的优质选择,业务合作呈现增长态势。
4.资产转移
(单位:人民币亿元)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近年来福费廷业务发展迅速,市场日趋活跃,本行与中国银行的福费廷业务规模随之增长,基于历史业务开展情况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设定本次额度。
5.存款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基于中国银行的市场地位、资产规模及财务情况,中国银行已成为本行同业负债的重要合作客户。统筹考虑本行与中国银行同业存放等业务未来发展趋势,设定本次额度。
6.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1)本行将持续推动发展轻型化业务,包括债券承销等,与中国银行之间的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业务规模随之增长;2)本行不断深化与中国银行代销业务合作关系,进一步增加在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份额,服务费随之增长。
7.托管与账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1)在银行业转型发展的进程中,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潜力和轻资本优势逐步显现。随着资管市场的发展、养老金三支柱产业政策的不断完善,本行在资产托管业务方面与中国银行的合作将保持合理的增长,托管规模与收入将进一步增加;2)本行持续深化与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托管合作关系,进一步增加在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资金托管业务份额,服务费随之增长。
8.其他金融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基于本行与中国银行之间现金调缴、账户服务等方面的合作现状,考虑到双方未来合作发展空间,设定本次额度。
9.综合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行与中国银行在租赁等综合服务方面有一定合作基础,考虑到双方未来业务合作可能性,设定本次额度。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00013428),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为葛海蛟,注册资本为29,438,779.1241万元,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保险兼业代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总资产为350,612.99亿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8,162.31亿元人民币,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6,300.90亿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78.41亿元人民币;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总资产为359,871.47亿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8,263.43亿元人民币,2025年1一3月营业收入为1,649.29亿元人民币、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3.64亿元人民币。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银行为本行关联自然人同时担任董事的法人。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截至2025年6月末,本行与中国银行的授信类交易均为正常类,历史执行情况正常;非授信类交易履约情况均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授信业务
本行向中国银行提供授信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存放同业、同业拆借、票据贴现、债券借贷、债券投资、利率衍生品、汇率衍生品、贵金属衍生品、债券回购等。双方之间授信业务,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费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二)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与中国银行之间的金融市场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债券借贷;贵金属拆借;票据回购;自营外汇(含结售汇)即期;贵金属即期;衍生品;债券;转贴现买入卖出票据;票据贴现(承兑人是关联方);或其他由中信银行或中信银行子公司为一方,且以中国银行为另一方的其他资金交易。
上述交易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并遵循如下定价原则:1)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价格、同业价格相近,与市场上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偏离;2)衍生品业务价格标准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同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定价的商业原则开展业务。
(三)投资业务
本行与中国银行之间的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中国银行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发行的金融产品等。各项投资业务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确定。
(四)资产转移
本行与中国银行的资产转移包括但不限于:福费廷业务等。双方之间业务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及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的条件开展。
(五)存款业务
本行与中国银行之间的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放等。存款业务的利率参照市场化定价,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六)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本行与中国银行之间的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代销金融产品、投融资项目承销等服务。各项服务的收费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或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及费率。
(七)托管与账管服务
本行与中国银行之间的托管与账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产或产品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账户管理等服务。上述服务在执行国家和监管相关规定前提下,根据受托资产/账户的类型,按管理项下的资产或资金的0%至2%之间收取费用。账户管理服务和特殊类型的资产托管产品如公司养老基金的托管费标准,则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以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标准收取。
(八)其他金融服务
本行与中国银行之间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调缴、账户服务等服务。各项服务的收费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或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及费率。
(九)综合服务
本行与中国银行开展的综合服务主要是租赁等服务。各项服务收费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交易中适用的费率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本行与中国银行的关联交易均属于本行日常经营中的正常业务,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深化双方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二)对本行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和一般商务条款及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