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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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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2025-07-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2025-048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兴资源”)控股股东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实业”)所持公司股份67,000,000股被司法拍卖所致。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占华侨实业所持股份的65.90%,占公司总股本的15.75%。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侨实业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将从101,664,147股减少至34,664,1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将从23.90%减少至8.15%。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元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82%;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利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6%,合计持有公司42,0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88%。钟仁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29%;颜燚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59%。

王相荣先生通过控制平潭元初、温岭利新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数量为42,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88%;王相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钟仁志先生、颜燚女士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量为67,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75%。

● 本次权益变动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相荣先生。

● 针对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平潭元初、温岭利新、钟仁志先生、颜燚女士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相荣先生18个月内保持对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的控制权,利欧股份18个月内不转让平潭元初、温岭利新股权。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67,000,000股于2025年5月27日10时至2025年5月28日10时止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截至2025年5月28日,上述司法拍卖已经结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2025-032号)。

2025年7月15日,公司收到编号分别为(2025)浙0102执4093号之二、(2025)浙0102执4093号之三、(2025)浙0102执4179号之二、(2025)浙0102执4179号之三、(2025)浙0102执4230号之二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创兴资源(沪市证券代码600193)对应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创兴资源(沪市证券代码600193)对应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所有权归相应买受人所有。三、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一)华侨实业

公司名称: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CC66U7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明园商务中心13幢B3030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

注册资本:100,000万

成立时间:2018年5月31日

营业期限:2018年5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木材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平潭元初

公司名称: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4BETH8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4532

法定代表人:王暑冰

注册资本:1,000万

成立时间:2020年7月2日

营业期限:2020年7月2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温岭利新

公司名称: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HH9KB0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第四街2号

法定代表人:蔡欧美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7月9日

营业期限:2020年7月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研发;阀门和旋塞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钟仁志

姓名:钟仁志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2623************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开元四期小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五)颜燚

姓名:颜燚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1081************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四、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基本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司法拍卖相关股份过户完成后,创兴资源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股东或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且第一大股东华侨实业合计控制表决权比例不能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平潭元初、温岭利新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9.88%的股份但与其他重要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差异较小。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无控股股东。上述结论是鉴于公司权益变动后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情况所认定,如未来公司股权集中度提高,再依据实际情况认定控股股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王相荣先生通过控制平潭元初、温岭利新间接控制创兴资源总股本9.88%的股份,王相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钟仁志先生、颜燚女士合计控制公司总股本15.75%的股份,控制比例超过华侨实业7.60%,且钟仁志先生、颜燚女士均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同意“按照王相荣先生的意见行使表决权”。王相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创兴资源股份比例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后,王相荣先生成为创兴资源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相荣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针对上述事项,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和风险提示

针对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平潭元初、温岭利新、钟仁志先生、颜燚女士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相荣先生18个月内保持对利欧股份的控制权,利欧股份18个月内不转让平潭元初、温岭利新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针对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公司提示相关风险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创兴资源

股票代码:600193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明园商务中心13幢B3030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物产天地中心2幢1101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执行司法拍卖裁定)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创兴资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创兴资源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一定的尾数差异,均系四舍五入形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了持有创兴资源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司法拍卖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101,664,1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9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34,664,1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在创兴资源拥有权益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于2025年5月27日10时至2025年5月2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控股股东华侨实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67,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65.90%,占公司总股本的15.75%)进行公开拍卖。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价结果如下:

上述股份暂未完成过户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执行司法拍卖裁定被动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创兴资源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刘 鹏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华侨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刘 鹏

签署日期:2025年7月16日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创兴

股票代码:600193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4532(集群注册)

信息披露义务人2: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第四街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钟仁志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开元四期小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4:颜燚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参与竞拍)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注:在本报告书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钟仁志、颜燚(以下合并简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中平潭元初、温岭利新为上市公司利欧股份(股票代码:002131)子公司,利欧股份实际控制人为王相荣,王相荣、钟仁志、颜燚为一致行动人并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平潭元初、温岭利新、钟仁志、颜燚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6.82%、3.06%、3.29%、2.59%。王相荣通过控制平潭元初、温岭利新间接控制公司总股本9.87%的股份,王相荣及其一致行动人钟仁志、颜燚合计控制公司总股本15.76%的股份。

(一)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

(二)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

(三)钟仁志

(四)颜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一)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

1、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潭元初的股权结构如下:

综上,平潭利欧系平潭元初的控股股东,王相荣通过控制利欧股份间接控制平潭元初,系平潭元初的实际控制人。

2、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平潭元初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平潭元初的控股股东为平潭利欧,平潭利欧持有平潭元初100%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2)平潭元初的实际控制人

王相荣系平潭元初的实际控制人,王相荣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相荣,男,中国国籍,获新加坡永久居留权,1972年2月生,本科学历。2001年5月至2005年1月,任浙江利欧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5年2月至今任利欧股份董事长,2009年8月至今兼任利欧股份总经理。

3、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潭元初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4、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1)平潭元初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潭元初不存在控制的企业。

(2)平潭元初控股股东平潭利欧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潭元初控股股东平潭利欧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3)平潭元初实际控制人王相荣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潭元初实际控制人王相荣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二)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

1、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温岭利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综上,利欧股份系温岭利新的控股股东,王相荣通过控制利欧股份间接控制温岭利新,系温岭利新的实际控制人。

2、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温岭利新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温岭利新的控股股东为利欧股份,利欧股份持有温岭利新100%股权,其基本情况如下:

(2)温岭利新的实际控制人

王相荣系温岭利新的实际控制人,王相荣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二”之“(一)”之“2、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3、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温岭利新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4、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1)温岭利新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温岭利新不存在控制的企业。

(2)温岭利新控股股东利欧股份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温岭利新控股股东利欧股份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3)温岭利新实际控制人王相荣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温岭利新实际控制人王相荣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详见本节“二”之“(一)”之“4、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三)钟仁志

钟仁志先生系自然人,不存在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钟仁志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四)颜燚

颜燚女士系自然人,不存在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颜燚女士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的简要说明

(一)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

1、平潭元初的主要业务

平潭元初主要业务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本次股权竞拍外,近三年无其他投资,亦未产生收入

2、平潭元初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平潭元初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二)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

1、温岭利新的主要业务

温岭利新主要业务为:泵及真空设备等的生产、销售,最近三年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2、温岭利新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温岭利新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平潭元初、温岭利新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指标的额为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钟仁志先生、颜燚女士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福建平潭元初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平潭元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温岭利新机械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温岭利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平潭元初、温岭利新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等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平潭元初、温岭利新、颜燚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中单独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钟仁志先生持有上市公司鑫磊股份(301317.SZ)15.19%股权,系鑫磊股份实际控制人,鑫磊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平潭元初、温岭利新、钟仁志、颜燚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6.82%、3.06%、3.29%、2.59%。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有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王相荣18个月内保持对利欧股份控制权,利欧股份18个月内不转让平潭元初、温岭利新股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完成所需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温岭利新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温岭利新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竞拍创兴资源(沪市证券代码600193)1300万股股票。平潭元初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平潭元初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竞拍创兴资源(沪市证券代码600193)2900万股股票。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6,7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7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执行法院裁定。

根据2025年6月27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本次司法拍卖竞价结果如下:

根据2025年7月15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上述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参与司法拍卖成功竞得上市公司6,700万股股份,该等股份在网络司法拍卖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情形。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本次司法拍卖标的股票全部处于被质押状态,同时处于司法冻结状态。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设定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标的股票网络竞拍成交价款为234,113,600.00元。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执行裁定书》,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付拍卖成交款已经分别按保证金、拍卖款尾款支付,所有款项已支付完毕。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本次认购的资金拟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无明确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具体重组计划。

除此之外,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关事项筹划,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安排。

除此之外,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就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如果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六、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若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是否存在对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根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平潭元初、温岭利新、钟仁志、颜燚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6.82%、3.06%、3.29%、2.59%。王相荣通过控制平潭元初、温岭利新间接控制创兴资源公司总股本9.87%的股份,王相荣及其一致行动人钟仁志、颜燚合计控制公司总股本15.76%的股份,且钟仁志、颜燚与王相荣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同意按照王相荣的意见行使表决权。王相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股份比例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相荣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综合上述分析,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鉴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上市公司现无控股股东,如未来股权集中度提高,再依据实际情况认定控股股东;王相荣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次司法拍股份过户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相荣。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王相荣18个月内保持对利欧股份控制权,利欧股份18个月内不转让平潭元初、温岭利新股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仍将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2. 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 保证本承诺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承诺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 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4.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5.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 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4.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本承诺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 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 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 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 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避免或减少上市公司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除非本承诺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相荣的一致行动人,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承诺人承担。”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平潭元初、温岭利新就避免与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一、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二、按照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以及自身情况,如今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承诺人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采取可行的方法消除同业竞争。

三、若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一、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将规范管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及正常经营所需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批程序,并不会利用股东地位做出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行为。

二、本承诺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说明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有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安排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下转5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