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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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过渡期内,乙方应及时将对目标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1. 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顺利交接,甲方、乙方同意,成立过渡小组保证上市公司平稳、顺利交接,共同商议相关重大事项。
(五)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
目标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为9人。自交割日后,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协调目标公司进行董事会改选,改选后的董事会由7名非独立董事及4名独立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有权提名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1有权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时,甲方和乙方1应当对选举双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投赞成票。
本次董事会改选完成后5个交易日,目标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甲方提名担任目标公司董事长的候选人,董事长由董事会投票选举产生。
同时,本次董事会一并审议聘请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甲方和乙方1应当支持各自提名当选的董事同意聘请乙方1推荐的总经理候选人,以及聘请甲方推荐的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候选人。
自交割日后,甲方和乙方1按本协议约定协调目标公司进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改选。
甲乙承诺共同协调目标公司在交割日起1个月内完成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相应修改(如需)。
(六)陈述与保证
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以其自身名义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义务的经济能力。
(2)甲方可以依法受让乙方持有的部分目标公司股份并确保其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在满足本协议生效条件后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①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②甲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甲方的章程性文件;③甲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甲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④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4)及时与乙方配合向上交所提交有关受让方的材料。
(5)及时配合目标公司履行报告、公告的义务,并且保证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甲方以后,甲方将支持上市公司按证监会鼓励的方式,继续实施以现金分红为权益分派主要方式的投资者回报措施。
(7)改选后的董事会应当继续保持目标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在严格遵循国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维持现行员工薪酬方案的延续性。
(8)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日后,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甲方应尽量保证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积极为目标公司提供业务、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9)目标公司在签署本协议以前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所回购并过户登记到“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则允许的方式,经甲方上级国资委同意后,继续用于目标公司未来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10)甲方已经对目标公司进行了法律、财务、业务等各个方面的尽职调查,并就目标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状况、财务情况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其进行本次交易系基于其自身对目标公司的独立判断,其已自行判断并认可进行本次交易的全部投资风险,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合伙人/股东均同意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且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在满足本协议生效条件后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①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②乙方合法成立及依法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或一方的合伙协议或章程性文件;③乙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④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协议(若适用)及章程等文件;或⑤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禁令、命令、法令或其他文件。
(2)乙方保证,标的股份系乙方合法取得并持有,依法可以合法转让给甲方。除乙方1所持75,900,000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外,乙方拟依据本协议向甲方转让之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其他担保权益、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或利益,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表决权委托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如需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豁免的除外),不存在任何导致上述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除外)。乙方承诺与其债权人保持持续、良好的沟通,不会因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使得标的股份产生前述情形。
(3)乙方保证,与乙方和/或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融资、担保协议的债权人或被担保人、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不会以未获得该债权人或被担保人或采购人同意、批准、授权、豁免、登记、许可、声明或允许或其他理由,提起任何诉讼、仲裁(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除外),也不会要求乙方、上市公司进行任何赔偿或行使其他救济或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任何交易文件无效。
(4)乙方保证,交割前共管账户2、交割后共管账户2及账户内资金不会因乙方原因被任何第三方采取查封、冻结及其他限制措施,从而影响、阻碍本次交易的实施或使得甲方利益受损。
(5)乙方保证,除已披露的外,乙方不存在仍有效且正在履行的限制本次交易的任何承诺,在依法解除已披露的限售承诺以后,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限售的规定。
(6)乙方保证,在交割日后,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在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情形而作出罚款以上的处罚或由此给目标公司造成其他损失(如投资者索赔),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者乙方合伙人/股东作为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目标公司发生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后果负有过错和责任的,则乙方对上市公司承担的罚款或损失在乙方或者乙方合伙人/股东执行职务的过错和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7)乙方保证,目标公司向甲方交付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严格按照中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制作,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目标公司在甲方尽职调查活动中已向甲方提供的财务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准确的,并且真实公允地反映了目标公司相关的财务状况,目标公司向甲方交付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充分披露了目标公司所有账面资产和负债。
(8)乙方保证,目标公司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向甲方及其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交的文件作出真实、准确的披露;甲方从上交所指定信息披露渠道获取的以乙方或上市公司名义披露的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上述第(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9)乙方保证,在标的股份交割前,除已向甲方书面说明、监管机构已经公布或达成书面一致的事项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决定和行政行为发生变化造成的后果除外),如因上述未披露重大事项给甲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者乙方合伙人/股东作为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后果负有过错和责任的,乙方愿意按其交割日前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向甲方、上市公司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
(10)乙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乙方合伙人/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指使、诱导或者纵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反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存在骗取税收优惠待遇或者偷逃税款等税务不合规问题,致使税务机关作出追缴或补缴税款、支付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乙方及乙方合伙人应当按其交割日前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承担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乙方保证,如果因乙方作为控股股东及乙方合伙人/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及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交割日前发生的事实或行为,遭受经审计和披露的财务报表中未披露的任何损失的负债或者负债事项,乙方应当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如因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问题导致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当自收到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以现金形式,按其交割日前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赔偿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②如因其他事项导致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亦应当自收到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以现金形式,按其交割日前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比例,赔偿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乙方作为控股股东及乙方合伙人/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为了维护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的相关经济行为导致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甲方不予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是经有权机关认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除外。
(12)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期间以及在甲方(包括其关联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前提下,乙方和乙方合伙人/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均保证不主动谋求目标公司控股权,不出售股份给其他第三方以协助其他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前提下减持其股份的,不得影响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3)乙方、乙方1合伙人保证:①除本协议签署前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或情形;②乙方和乙方合伙人/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与除甲方(包括其关联方)之外的股东,任何两方或多方之间不得再签署或设置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或放弃表决权等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权的协议、文件及安排。
(14)乙方保证,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本次交易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及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协调目标公司准备相关文件、资料,保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所必须的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决不拖延或拒绝。
(15)乙方保证,乙方将严格遵守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6)乙方及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保证,在交割日以后遵守以下减持股份的承诺:自交割日起3年内,①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减持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减持或转让其通过乙方1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②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若拟在其通过乙方1所持股份上设置质押权,应与甲方先行协商。
若前款约定的限制期限内,目标公司市值连续30个交易日平均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的,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可以不受前款①、②约定的限制。
(17)本协议签署日起,除非各方正式解除协议或最终截止日期满,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就目标公司股份转让事项进行洽谈、协商、磋商、谈判或签署任何文件,或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其他约定。
(18)乙方保证,自交割日起5年内,不会通过对乙方1、乙方2进行清算注销的方式恶意逃避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
(19)乙方1合伙人承诺,对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款项返还、违约金支付及过错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 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管理团队发生以下舞弊、违法违规等损害目标公司合法利益相关情形的,在符合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目标公司管理团队人员构成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董监高人员的资格禁止、第一百八十条董监高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或第一百八十一条董监高的禁止行为规定的;
(2)严重违反与目标公司所签劳动合同规定的;
(3)与目标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
(4)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当地证监局等相关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或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职务,或证券市场禁入的;
(5)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减持股份的承诺
乙方及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保证,在交割日以后遵守以下减持股份的承诺:
自交割日起3年内,(1)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减持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减持或转让其通过乙方1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2)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若拟在其通过乙方1所持股份上设置质押权,应与甲方先行协商。
若前款约定的限制期限内,目标公司市值连续30个交易日平均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的,乙方1合伙人杨红春可以不受前款(1)、(2)约定的限制。
(八)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下列全部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2)本次交易获得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其他内部决策机构的有效批准(如需),并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乙方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自愿限售等相关议案;
(3)甲方完成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获得甲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甲方所属上级国资委审批通过;
(4)本次交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批准(如需)。
2. 若协议前述生效条件在最终截止日前未能成就,或因本次交易未经上交所审核通过或未经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或非因甲方、乙方及其合伙人/股东任何一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在协议签署日后6个月完成交割的,交易各方(含乙方1合伙人)均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各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股份交易款(含意向金)、股份交易款实际产生的孳息全额返还给甲方,甲方和乙方1应共同配合办理从共管账户付款的手续;乙方1逾期返还的,每迟延1日,乙方应以甲方已支付的股份交易款(含意向金)、股份交易款实际产生的孳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 各方同意,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要求终止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1)过渡期内,发生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仲裁、执行或监管机构调查程序(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除外),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2)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发生被限售、冻结等情形(但已披露的权益受限情形除外),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3)过渡期内,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已经或者经合理判断可以确定将要降低至不足21%;
(4)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注销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库存股,导致标的股份过户时标的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30%;
(5)过渡期内,乙方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6)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存续及经营合法性、财务真实性、盈利真实性或主营业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上市公司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或出现该等风险,或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7)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协议另有约定的期限或者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补救或纠正的。
当甲方依据本款约定要求终止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将甲方已支付的交易款项(含意向金)、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及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甲方汇出各期交易款项(含意向金)之日起分别计算)全额返还给甲方,甲方、乙方1应及时共同配合办理从共管账户付款的手续;乙方逾期返还的,每迟延1日,应以甲方已支付的交易款项(含意向金)、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上述救济措施不影响甲方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返还前述全部款项并完全履行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前提下,甲方将其已受让的标的股份按照中国法律允许的适当方式立即返还给乙方。
4. 如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在最终截止日或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时点之前仍未全部得到满足,各方均有权要求各自权利义务恢复至本协议签署日前的状态,且互相不追究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经甲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将甲方已支付的交易款项(含意向金)、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全额返还给甲方。乙方逾期返还的,每迟延1日,应以甲方已支付的交易款项(含意向金)、交易款项实际产生的孳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八)协议附件:宁波汉意、良品投资涉诉案件披露函
本协议附件列示了2025年7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号为(2025)粤01民初3122号的诉讼。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实际控制人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股份自愿限售等相关议案;
2.本次交易经武汉市国资委审批通过;
3.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需);
4.通过上交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审核;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长江国贸的调查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长江国贸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长江国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受让良品铺子股份及控制权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长江国贸系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武汉市国资委100%控股。长江国贸成立于 2022年,最近两年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稳定,成立以来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受限情况
(一)关于股权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良品持有公司股份153,257,2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22%。其中,宁波汉意持有的75,900,000股股份目前处于质押状态,宁波良品持有的8,020,000股股份目前处于质押状态。
(二)自愿性限售情况
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潘继红在良品铺子上市时曾作出限售承诺如下: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中,间接转让限制属于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本次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豁免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制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
(三)广州轻工工贸公司合同纠纷相关情况
1. 情况简介
宁波汉意作为上市公司良品铺子的控股股东,为了化解自身债务,寻求以协议转让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2025年5月,宁波汉意与广州轻工就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事项进行磋商,签署了《协议书》,约定了广州轻工拟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后,计划受让宁波汉意持有的良品铺子部分股份,进而投资、控制良品铺子。
该协议还对尽职调查安排、投资安排、优先购买权、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2025年5月28日,乙方对本次交易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交易价格以每股12.42元或签订正式交易协议(含签署日)前N个交易日均价乘以1.05(前N个交易日交易总金额/前N个交易日交易总量,N在双方正式交易协议确定)孰低为准。甲乙双方同意,在上述期限内,但若乙方决定按上述交易价格推进本次交易或签署交易协议,甲方应当无条件配合,不得拖延或拒绝。若乙方决定于2025年5月28日推进本次交易或签署交易协议,而甲方无故拒绝推进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交易协议等),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所述义务导致本次交易无法推进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500万元),包括:(a)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及资金成本;(b)为本次交易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支付的尽职调查服务费用;(c)为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必要的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如因乙方原因于2025年5月28日未能签订本次交易协议,本协议终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红春、杨银芬、张国强与广州轻工确认了协议版本内容,个人出具了同意与广州轻工交易良品铺子股份的承诺函。但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5年5月28日没有与广州轻工签署相关股权交易协议,为此,广州轻工向宁波汉意发出《关于督促签署交易协议的函》。
截至目前,宁波汉意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未与广州轻工正式签署有关良品铺子股份的交易协议。广州轻工已经于2025年7月14日就股权转让纠纷对宁波汉意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宁波汉意所持良品铺子79,763,962股股份。
2. 该事项对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影响
该事项为广州轻工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汉意的股权转让纠纷。上述股份冻结及诉讼事项,可能导致宁波汉意后续控制权转让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3. 后续相关措施
针对广州轻工对宁波汉意的起诉,宁波汉意一方面将委托专业律师,妥善应对,另一方面也将与广州轻工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取得相互谅解,尽可能降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受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2: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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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1:宁波汉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2:宁波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