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
权益变动、自愿披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转债代码:118029 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
权益变动、自愿披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股份”或“转让方”)于2025年7月17日与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具体名称以实际备案信息为准),以下简称“泓晟1号基金”)(以下简称“上海耕瑞”或“受让方”)签署了《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飞翔股份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6,107,6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16.38元/股(参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的价格转让给上海耕瑞,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 本次权益变动前,飞翔股份持有公司股份22,818,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8%;上海耕瑞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飞翔股份持有公司股份16,710,7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8%;上海耕瑞持有公司股份6,10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上海耕瑞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
● 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泓晟1号基金之唯一出资人为庞超先生,庞超先生系张家港市新沪毛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沪毛纺”)实际控制人。基于良好互信与长远发展战略考量,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合作精神,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新沪毛纺于2025年7月17日完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拟在纺织印染产业链的全水处理环节,积极推进技术研发合作与协同市场开拓,结成深度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金额,不会对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 本协议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基于合作意向而达成的意向性约定,不构成强制的法律约束,存在履约不达预期以及后续具体合作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飞翔股份的通知,飞翔股份于2025年7月17日与上海耕瑞签署了《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飞翔股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6,107,6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以16.38元/股的价格(参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转让给上海耕瑞,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协议转让各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各方持有富淼科技股份的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飞翔股份持有公司股份16,710,7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8%;上海耕瑞持有公司股份6,10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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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翔股份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金及管理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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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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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及其管理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飞翔股份与受让方上海耕瑞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海耕瑞系泓晟1号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而新沪毛纺实际控制人庞超先生则为泓晟1号基金的唯一出资人。
新沪毛纺深耕纺织印染领域,系本公司产业链下游。基于双方良好互信与长远发展战略考量,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合作精神,公司与新沪毛纺于2025年7月17日在张家港市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未来,双方将以技术研发合作与协同市场开拓为核心,在纺织印染产业链的全水处理环节积极开展深度合作与探索,结成深度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新沪毛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庞超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无需有关部门审批或向有关部门备案。本协议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不构成强制的法律约束,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进展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以实际备案名称为准)
以下相同条款中甲方与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二)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即本合同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持有的富淼科技6,107,6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为免疑义,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富淼科技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定义如下文)不做调整。
(三)转让价款
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16.38元/股(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0,042,488元。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因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而对本条所述的转让价款进行调整。
(四)资金来源
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自有资金,即基金投资者庞超的自有资金。
(五)付款安排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乙方设立的“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成立并通过产品备案,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关于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不再继续履行。
2、首期款:在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确认的甲方允许转让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项下乙方拟向甲方购买的全部股份数量)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0,021,244元。
3、尾款: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0,021,244元。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违约: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条款;
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或承诺;
3)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时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未履行本协议项下承诺或义务,或故意拖延、不予配合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正常推进,且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改正或弥补的,乙方有权独立选择要求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交易安排,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交易安排。
(七)生效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张家港市新沪毛纺有限公司
(一)合作背景
1、甲方与乙方存在产业链协同
乙方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需高效水处理技术支持。甲方作为工业水过程化学品行业龙头,可为乙方提供废水处理解决方案,降低其环保合规成本。另一方面,甲方的水处理技术可延伸至纺织产业链相关企业,乙方可协助其进行推广应用,为甲方进一步打开销售市场。
2、甲方与乙方存在技术互补。
纺织废水具有高色度、高COD、难降解等特点,需膜分离、高级氧化等先进技术。甲方在可溶性高分子领域的技术积累可满足乙方实际需求。同时,甲方研发的废水回用技术(如中水回用率提升至90%以上)可助力乙方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降低生产成本。
3、环保政策驱动促使纺织行业合规要求提高。
国家对纺织行业废水排放标准趋严,如《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毛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等对pH 值、COD、BOD、SS、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等指标均设定了排放限值,纺织企业普遍需要升级水处理设施以满足环保要求,甲方可提供合规化技术支持,抢占区域市场。
(二)合作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
2、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双方的合作基于彼此充分信任,着眼于长期利益,双方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3、资源共享原则。本协议旨在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与业务创新,共同推动双方业务实现共赢发展。
4、诚实守信、市场化原则。双方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具体合作事项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三)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共同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双方拟合作的领域包括:
1、技术研发合作
聚焦纺织印染废水(特别是高浓度、高盐度、难降解有机物)的高效、低成本处理及深度回用技术的研发与工程化,共建纺织废水处理联合实验室,针对乙方及其产业链伙伴的实际痛点,开发定制化、模块化、智能化的废水处理及近零排放/资源化整体解决方案。
2、协同开拓市场
乙方在其供应链网络及核心业务区域(如浙江绍兴、江苏盛泽等全国重点纺织产业集群),优先推荐并积极推广甲方先进的废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产品及服务。甲方为乙方推荐的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技术方案、灵活的商务模式及优质的工程与运维服务。
(四)合作开展方式
1、本协议项下的具体合作业务以及相关的商业与技术条款,双方将通过后续协商另行书面约定。
2、本协议的补充或变更,或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解释或弃权,必须经协议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或变更协议后方能生效。
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后仍未得以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根据其仲裁规则在苏州进行仲裁,并排除其他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对于双方是终局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5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变动或其它原因需做出变动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坦诚、互谅的态度对相应条款做出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五、本次协议转让、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涉及的其他安排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3、转让方飞翔股份2025年2月11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该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项下《股份转让协议》5.1.3的约定“甲方进一步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三年内,应维持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5%”。截至本次协议签署日,飞翔股份持有公司22,818,31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68%。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飞翔股份仍持有公司16,710,71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68%。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上海耕瑞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富淼科技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
6、上海耕瑞承诺作为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代表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按照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7、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各合同签署方内部决策通过并签署,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8、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和内容,对公司本年度业绩预计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存在不确定性;基于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新沪毛纺在纺织印染产业链的全水处理环节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构建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有助于公司在上述领域开拓新的销售市场,加快公司产品创新及产业化应用进程,增强公司品牌影响力及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协议签署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9、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协议双方之意向性约定,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构成强制的法律约束,在后期协议履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在具体合作方向上存在偏差,履行效果不达预期或者合作终止的风险。双方未来将在本战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就具体合作项目另行协商签订协议,实施内容和进度、合作规模和金额等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项目以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淼科技
股票代码:688350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飞翔化工集中区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 2025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富淼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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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如果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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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公司希望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战略投资者,而上海耕瑞认可公司内在价值且看好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基于上述原因,富淼科技股东飞翔股份向上海耕瑞协议转让公司5.00%的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2025年2月11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该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项下《股份转让协议》5.1.3的约定“甲方进一步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三年内,应维持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5%”。截至本次协议签署日,飞翔股份持有公司22,818,31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68%。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飞翔股份仍持有公司16,710,71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68%。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7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公司6,107,600股无限售条件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16.38元(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0,042,488元。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富淼科技股票22,818,310股,占富淼科技当时总股本的18.6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16,710,710股,占富淼科技总股本的13.68%,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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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025年7月17日,飞翔股份与上海耕瑞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张家港市凤凰镇,法定代表人为庞国忠。
乙方: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以实际备案名称为准),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学前街77号四楼东438室,法定代表人黄婷婷。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1.1. 甲方是富淼科技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富淼科技22,818,310股股份,占富淼科技总股本的18.68%;
1.2.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
1.3. 标的股份,即本协议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的目标公司6,107,6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1.4. 为免疑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二)股份转让价格及交割
2.1.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本次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16.38元/股(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0,042,488元。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因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而对本条所述的转让价款进行调整。
2.2. 付款安排:
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乙方设立的“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成立并通过产品备案,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关于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不再继续履行。
2) 首期款:在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确认的甲方允许转让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项下乙方拟向甲方购买的全部股份数量)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0,021,244元。
3) 尾款: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0,021,244元。
2.3. 自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生效日及之后享有的一切附随的权利和权益,包括在本协议生效日及之后,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补偿款或其他孳息(如有),应当随标的股份的转让一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且乙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价款。
2.4. 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顾问费等)以及印花税等税负(税费按照适用的税务法律法规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3.1. 除非乙方作出书面豁免,双方根据本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意见申请,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为前提:
1)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2) 甲方已就本次交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甲方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4)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标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的质押等担保权限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负担,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
5) 不存在也没有任何针对甲方的、试图限制或禁止本次交易和/或对本次交易的条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政策、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四)过渡期安排
4.1. 自本协议签署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
1) 甲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甲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不损害目标公司的利益。
2) 过渡期间内,若甲方知悉目标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业务或经营方面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重大影响,应及时告知乙方。
3) 甲方应促使其关联方和相关人员(i)与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共同处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事宜;(ii)不得进行任何类似本次股份转让或与达成本协议拟定的交易相冲突的任何其他交易(上述任何交易称为“第三方交易”)。
4) 在过渡期内,如果甲方未遵守或未完成其应依照本协议应遵守或满足的约定、条件或协议,或在过渡期内发生可能对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甲方有义务在知悉该等行为或事件后尽快通知乙方,如因此造成目标公司及/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根据情况向目标公司及/或乙方赔偿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五)陈述和保证
5.1. 甲方于本协议签署日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 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依法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即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充分的法律约束力。
2) 甲方已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对尚未获得而对本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许可及批准,将采取一切合法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
3) 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及合法的所有权,有权将标的股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甲方;同时,甲方未在标的股份上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权利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无法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以及未签署和/或作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在交割日后乙方对标的股份使用、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标的股份和/或权益的能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任何协议、合同、安排和/或承诺。
4) 甲方向乙方为本次交易而提供的信息、资料或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的所有事项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故意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形。
5) 甲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2.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 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应促使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在本协议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成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乙方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并具备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条件。本协议一经签署,将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协议。
2) 本协议的签订,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3) 乙方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为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自有资金(即该基金投资者庞超的自有资金,庞超系张家港市新沪毛纺有限公司持股81.68%的股东)且来源合法。
4)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和其他本协议约定的款项。
5) 乙方承诺本次交易过户完成后18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股份。
(六)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违约:
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
2)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或承诺;
3)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时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2. 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未履行本协议项下承诺或义务,或故意拖延、不予配合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正常推进,且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改正或弥补的,乙方有权独立选择要求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交易安排,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6.3. 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交易安排。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7.2. 协议双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根据其仲裁规则在苏州进行仲裁,并排除其他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对于双方是终局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7.3.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保密
8.1. 各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或应有关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或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
(九)合同解除
9.1. 本协议可在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下列方式解除:
1) 甲乙双方书面协议解除;
2)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A.任何一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B.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经相对方书面催告后十(10)日内未能有效补救并经相对方认可;
C.本次交易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或因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无论书面或口头形式),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若本协议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
9.2. 解除的效力:
1) 当本协议依本条解除后,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签署的其他协议文本即无效力,为免歧义,本协议项目保密义务、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解除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及其他相关方根据本协议交付的所有文件尽快退还相关方;
3) 本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2025年2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永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卓控股”)正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飞翔股份向永卓控股协议转让其所持富淼科技36,62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98%,协议转让价格为16.38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99,835,600元。
截至2025年4月15日,上述事项已实施完毕,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就本次权益变动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置备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中山路26号凤凰智慧城富淼科技总部大楼
电话:0512-58110625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庞国忠
日期:2025年7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庞国忠
日期:2025年7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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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庞国忠
日期:2025年7月17日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富淼科技
股票代码:68835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学前街77号四楼东438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7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富淼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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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如果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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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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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而进行。
二、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第5.2条关于“乙方承诺本次交易过户完成后18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股份”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减持其通过本次交易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明确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7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公司6,107,600股无限售条件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受让方,每股转让价格为16.38元(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0,042,488元。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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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2025年7月17日,飞翔股份与上海耕瑞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张家港市凤凰镇,法定代表人为庞国忠。
乙方: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以实际备案名称为准),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学前街77号四楼东438室,法定代表人黄婷婷。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1.1.甲方是富淼科技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富淼科技22,818,310股股份,占富淼科技总股本的18.68%;
1.2.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
1.3.标的股份,即本协议的转让标的,指甲方所持的目标公司6,107,6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1.4.为免疑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二)股份转让价格及交割
2.1.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本次甲方转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16.38元/股(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0,042,488元。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因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而对本条所述的转让价款进行调整。
2.2.付款安排: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乙方设立的“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成立并通过产品备案,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延期,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关于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不再继续履行。
2)首期款:在本次交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确认意见确认的甲方允许转让股份数量为本次交易项下乙方拟向甲方购买的全部股份数量)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0,021,244元。
3)尾款: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0,021,244元。
2.3.自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生效日及之后享有的一切附随的权利和权益,包括在本协议生效日及之后,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补偿款或其他孳息(如有),应当随标的股份的转让一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且乙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价款。
2.4.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顾问费等)以及印花税等税负(税费按照适用的税务法律法规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3.1.除非乙方作出书面豁免,双方根据本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意见申请,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为前提: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2)甲方已就本次交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甲方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有效,且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4)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标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的质押等担保权限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负担,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
5)不存在也没有任何针对甲方的、试图限制或禁止本次交易和/或对本次交易的条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政策、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四)过渡期安排
4.1.自本协议签署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
1)甲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甲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不损害目标公司的利益。
2)过渡期间内,若甲方知悉目标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业务或经营方面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重大影响,应及时告知乙方。
3)甲方应促使其关联方和相关人员(i)与乙方及其相关人员共同处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事宜;(ii)不得进行任何类似本次股份转让或与达成本协议拟定的交易相冲突的任何其他交易(上述任何交易称为“第三方交易”)。
4)在过渡期内,如果甲方未遵守或未完成其应依照本协议应遵守或满足的约定、条件或协议,或在过渡期内发生可能对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甲方有义务在知悉该等行为或事件后尽快通知乙方,如因此造成目标公司及/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根据情况向目标公司及/或乙方赔偿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五)陈述和保证
5.1.甲方于本协议签署日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依法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即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充分的法律约束力。
2)甲方已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对尚未获得而对本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许可及批准,将采取一切合法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
3)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及合法的所有权,有权将标的股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甲方;同时,甲方未在标的股份上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性权利导致或可能导致甲方无法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以及未签署和/或作出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在交割日后乙方对标的股份使用、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标的股份和/或权益的能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任何协议、合同、安排和/或承诺。
4)甲方向乙方为本次交易而提供的信息、资料或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的所有事项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故意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判断的情形。
5)甲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5.2.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应促使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在本协议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成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乙方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并具备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条件。本协议一经签署,将对乙方构成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协议。
2)本协议的签订,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判决、裁决、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3)乙方具备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用于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为耕瑞泓晟1号私募证券基金自有资金(即该基金投资者庞超的自有资金,庞超系张家港市新沪毛纺有限公司持股81.68%的股东)且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和其他本协议约定的款项。
5)乙方承诺本次交易过户完成后18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股份。
(六)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违约: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
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充分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或承诺;
3)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时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2.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完成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过户、未履行本协议项下承诺或义务,或故意拖延、不予配合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正常推进,且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改正或弥补的,乙方有权独立选择要求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交易安排,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6.3.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终止本次交易安排。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1.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7.2.协议双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根据其仲裁规则在苏州进行仲裁,并排除其他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对于双方是终局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7.3.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保密
8.1.各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或应有关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或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
(九)合同解除
9.1.本协议可在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下列方式解除:
1)甲乙双方书面协议解除;
2)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A.任何一方的陈述、保证为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B.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经相对方书面催告后十(10)日内未能有效补救并经相对方认可;
C.本次交易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或因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无论书面或口头形式),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若本协议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
9.2.解除的效力:
1)当本协议依本条解除后,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签署的其他协议文本即无效力,为免歧义,本协议项目保密义务、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解除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及其他相关方根据本协议交付的所有文件尽快退还相关方;
3)本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除上述权益变动外,不存在买入或卖出富淼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就本次权益变动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置备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中山路26号凤凰智慧城富淼科技总部大楼
电话:0512-58110625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婷婷
日期:2025年7月1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婷婷
日期:2025年7月1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黄婷婷
日期: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