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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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2025-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单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一、理财产品到期赎回情况

2025年6月13日,公司子公司苏州金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购买了“招商银行智汇系列看涨两层区间30天结构性存款(产品代码:FSU01048)”产品。近日,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本金及收益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总体情况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产品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25,000万元(不含本公告披露收回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后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6,535,647.00元/12,332,502.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苏0591执6460号”的《结案通知书》及案号为“(2024)苏0591执6460号”的《执行裁定书》,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2024年度确认相关损益金额,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号为“苏检民监[2025]86号”、“苏检民监[2025]87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公司因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书》过程中就易事达一直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利凭证,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是公司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易事达也因该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2021年3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因公司不服一审“(2020)苏0591民初3212号”、“(2020)苏0591民初2904号”的民事判决,同月公司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0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因易事达不服二审“(2021)苏05民终5358号”、“(2021)苏05民终5359号”的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1544号”、“(2023)苏民申1720号”的《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申1544号”、“(2023)苏民申1720号”的《民事裁定书》,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2024年8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3)苏民再215号”、“(2023)苏民再216号”的《民事判决书》;同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苏0591执6460号”的《结案通知书》及案号为“(2024)苏0591执6460号”的《执行裁定书》;公司因不服终审判决,后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2025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号为“苏检控民监受[2025]80号”、“苏检控民监受[2025]81号”的《受理通知书》,获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1年3月9号、2021年3月24日、2021年10月20日、2023年4月8日、2024年5月28日、2024年8月9日、2024年8月29日、2025年5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结案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号为“苏检民监[2025]86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公司的监督申请。

2、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号为“苏检民监[2025]87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公司的监督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苏0591执6460号”的《结案通知书》及案号为“(2024)苏0591执6460号”的《执行裁定书》,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2024年度确认相关损益金额,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公司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利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 报备文件

1、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苏检民监[2025]86号;

2、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苏检民监[2025]87号。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