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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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5-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125 证券简称:*ST聆达 公告编号:2025-077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 √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原控股股东杭州光恒昱于2023年4月17日将所持公司3,50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铜陵嘉悦同盛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债务人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实际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因股价下跌触及预警线,而债务人未能依约追加债权人认可的足额担保物,也未能及时清偿到期借款利息,因此债权人正式发函通知债务提前到期,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质押股票采取了司法冻结措施。2025 年2月27日至2025年2月28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原控股股东光恒昱所持公司3,50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标的股票在规定时间内无竞买人出价,拍卖已流拍。

2025年3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杭州光恒昱持有的3,507万股公司股票作价23,800万元,交付铜陵嘉悦同盛抵偿23,800万元债务,铜陵嘉悦同盛已于2025年4月2日完成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由杭州光恒昱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黄双先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3日、2025年4月2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2、2024年7月31日,公司收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24)皖15破申127号),公司债权人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为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六安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时指定由金寨县人民政府组建成立的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组长为朱成亮。2024年8月30日,公司子公司金寨嘉悦收到六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4)皖15破申147号),六安中院鉴于金寨嘉悦系聆达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且聆达股份已于2024年7月30日启动预重整,同意债权人金寨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对金寨嘉悦启动预重整,与聆达股份预重整案件进行协调审理。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确定浙江众凌科技有限公司和合肥威迪变色玻璃有限公司(现名称:合肥威迪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公司及子公司金寨嘉悦预重整协调审理案的重整投资人。

2025年3月28日公司与确定的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启动重整,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被宣告破产清算,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日、9月2日、9月23日、2025年3月28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3、公司及子公司金寨嘉悦、格尔木神光新能源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涉及担保金额1600万元。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应当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子公司金寨嘉悦、格尔木神光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因该违规担保事项未在一个月内解决,根据《上市规则》第9.4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2025年6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5)杭仲01裁字第130号)。杭州仲裁庭裁定公司及子公司金寨嘉悦、格尔木神光不因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而出具的《连带保证担保函》对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2025年6月26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4、2024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12024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5、公司2022至2024年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孰低值为负且2024年财务报告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公司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于2024年3月14日实施临时停产,并预计无法在三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因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情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根据《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公司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未解除。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5,579万元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为5,785万元,期末净资产为-53,841万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