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2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18日发出会议通知,2025年7月2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话、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欧阳永跃召集和主持,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审议,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进行如下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将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修订后:
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3,4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将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260,837,35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106,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价格调整方法,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2.51元/股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据此,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5)《监事会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该议案尚需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57,100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219%。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龙侠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已能够满足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的规模,公司经慎重考虑决定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十)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837,350股减至260,802,35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37,350元减至260,802,350元。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基于上述变更事项,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
有关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定于2025年8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2)。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二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5、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回购
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针对预留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2.51元/股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35,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260,837,350股的0.0134%,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226,250股(包括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2.8542%。
3、本次回购注销原因为: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1名离职,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的价格为调整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837,350股减至260,802,350股。
5、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260,837,35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106,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根据《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由22.51元/股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024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260,750,600股。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2024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260,716,100股。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7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并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16,100元增加至260,961,350元,股本总额由260,716,100股增加至260,961,350股。
17、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8、2024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9、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025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7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260,887,350股。
21、2025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2、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2025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87,350元减少至260,83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87,350股减至260,837,350股。
24、2025年5月28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情况
(一)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260,837,35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106,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根据《激励计划》价格调整方法,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2.51元/股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00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5,000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134%,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价格为22.51元/股,鉴于公司存在派息事项,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2.51元/股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771,341.43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837,350股减至260,802,35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1)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时,不影响本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会计处理;
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议,决议通过。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260,837,35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106,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根据《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调整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事项及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决议;
5、监事会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7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7,1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219%。
2、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将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项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6 月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2024年6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2.51元/股的价格授予15 名激励对象共计24.525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024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260,750,600股。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2024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260,716,100股。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7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并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16,100元增加至260,961,350元,股本总额由260,716,100股增加至260,961,350股。
17、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8、2024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9、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025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74,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260,887,350股。
21、2025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2、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2025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0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87,350元减少至260,83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87,350股减至260,837,350股。
24、2025年5月28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25、2025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预留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18日上市,因而公司预留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7月19日期满,自2025年7月21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预留授予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合计回购注销以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02,500股。
其中,4名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7,500股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人,其中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或业务(技术)骨干9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7,100股,占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00%,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19%。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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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考核、查验,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情形、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其办理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考核结果,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57,10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限售期届满,按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第六次会议决议;
4、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次会议决议;
5、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9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决定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合适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83元/股(含),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15日及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89)。
二、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首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
2、公司于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7月2日期间披露了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相关公告,及时履行了股份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月4日、2025年2月7日、2025年3月5日、2025年4月3日、2025年5月8日、2025年6月4日、2025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106,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241%;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65.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1.83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69,367,633.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已超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5,000万元,且未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000万元。上述情况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原因和决策程序
自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实施回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已达到最低限额,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鉴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已能够满足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的规模,公司经慎重考虑决定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自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经营需求,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本次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回购股份方案要求。提前终止有利于公司提升抗风险能力、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五、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为2024年10月15日,自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到本公告前一日,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9日,公司董事齐仲辉先生和监事孙跃杰先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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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及情况已在公司首次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中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与公司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已回购股份共计1,106,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241%,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上述存放于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本次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则公司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
(下转7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