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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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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025-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5-021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5年7月23日在北京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公司董事长王维航先生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三名监事以及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该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给予确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维航先生、代双珠女士、连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维航先生、代双珠女士、连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或/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6)授权董事会实施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去世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7)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需等修改得到相应的批准后方能实施;

(8)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9)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并做出其认为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行使。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维航先生、代双珠女士、连旭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ICT业务团队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该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给予确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数量或/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6)授权董事会实施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去世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7)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需等修改得到相应的批准后方能实施;

(8)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9)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并做出其认为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4、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董事会进一步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5)。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5-022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21日发出,并于2025年7月23日在华胜天成科研大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根据《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监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符全先生负责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次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的责任心、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旨在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此次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的责任心、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旨在保证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5-023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49.4683万股的1.82%。其中,首次授予1,758.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7.90%;预留242.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2%,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2.1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航

注册资本:109,649.468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8年11月30日

上市时间:2004年4月27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3号楼5层501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设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职业中介活动;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数据处理服务;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65)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9人。6名非独立董事:王维航、申龙哲、代双珠、连旭、刘松剑、崔晨;3名独立董事:苏中兴、王雪春、谭铭洲。其中,王维航先生为董事长。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符全、刘亚玲、钱继英。其中,符全先生为监事会主席。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裁:王维航(代);副总裁:代双珠、张秉霞;董事会秘书:张亮;财务总监:张秉霞。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00.00万份股票期权,该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49.4683万股的1.82%。其中,首次授予1,758.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7.90%;预留242.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2%,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2.1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79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2,585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3.06%,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9.87元,即满足授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9.87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8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9.62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超期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2、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八、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权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三季度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要求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业绩考核要求一致。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三季度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各行权期内,公司根据上述考核目标确定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要求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5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S、A、B、C和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度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事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权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权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2、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配股等情形除外)。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应当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在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认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根据公司统一安排注销处理。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股票期权将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之一。

(2)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不再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上述股票期权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7月23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9.83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9.9392%、16.9988%、15.808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590%、1.3934%、1.4229%(分别采用中债信息网披露的国债 1年期、2年期、3年期收益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5年8月底,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各参数取值、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0410 证券简称:华胜天成 公告编号:2025-024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49.4683万股的1.82%。其中,首次授予1,79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3%,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9.50%;预留21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5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航

注册资本:109,649.468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8年11月30日

上市时间:2004年4月27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3号楼5层501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设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职业中介活动;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数据处理服务;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65)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9人。6名非独立董事:王维航、申龙哲、代双珠、连旭、刘松剑、崔晨;3名独立董事:苏中兴、王雪春、谭铭洲。其中,王维航先生为董事长。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符全、刘亚玲、钱继英。其中,符全先生为监事会主席。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裁:王维航(代);副总裁:代双珠、张秉霞;董事会秘书:张亮;财务总监:张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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