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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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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8版)

第十五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4、《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1、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E×1.20%÷当年天数

(2)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集合计划A类份额计提业绩报酬,集合计划B类份额不计提业绩报酬。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提取业绩报酬原则 H=E×0.40%÷当年天数

a)管理人对A类份额持有人的每笔计划份额按申购时间的不同加以区分,并对每笔计划份额单独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b)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集合计划分红、A类份额持有人赎回和集合计划终止时计提业绩报酬;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c)集合计划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依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d)A类份额持有人赎回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中扣除;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A类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A类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或集合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A类份额的业绩报酬以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则推广期认购的为集合计划成立日,存续期申购的为申购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其中业绩报酬计提日即为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A类份额持有人赎回日和集合计划最后运作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为: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R:指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

S*T:指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份额净值;

S*0:指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份额净值;

S0:指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净值;

T:指集合计划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自然天数。

A类份额的业绩报酬根据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年化收益率计算,若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8%,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R大于8%,管理人对超过8%以上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M为应计提业绩报酬的集合计划份额

3)业绩报酬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报酬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3、《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东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由于本基金各基金份额费用收取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部分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第十八部分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东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为《集合计划合同》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管理人应将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集合计划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二)《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后在规定媒介上登载《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净值为未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同时间申购的份额因申购时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五)临时报告

(四)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五)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业绩报酬收取情况,包括业绩报酬提取的总金额、分层提取比例等。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5、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8、管理人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六)澄清公告

14、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如需报告则将有关情况立即报中国证监会。

15、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清算报告

23、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澄清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集合计划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八、暂停或延迟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集合计划相关信息: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九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集合计划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集合计划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四、清算费用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集合计划财产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集合计划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集合计划合同的效力 1、《集合计划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东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于2021年6月7日起生效,原《东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日起失效。 1、《基金合同》由《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注册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经202X年XX月XX日东海证券海睿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X年XX月XX日起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4、《集合计划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