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
及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5-065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累计诉讼、仲裁
及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共计约为人民币4,046.8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比重超过10%,且绝对值超过1000万元。金额200万元以上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涉案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 年1月15日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对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公司于2025 年5月6日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暨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对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对前次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进行了统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公司针对前述累计诉讼、仲裁案件中的重大进展情况进行了统计,详见附件二《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统计表》。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业务相关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中,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衡阳市石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
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25日
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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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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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5-066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注册地址变更登记
及《公司章程》备案
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8日和2025年7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于业务发展需求、提升管理及运营效率的考虑,公司就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基于上述情况,对应修订《公司章程》。
近日,公司已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内容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4483526G
名称: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郭韬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经营;海洋天然气开采;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册资本:68040.8797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5年02月11日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合江街道计量大道88号4号栋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金鸿 公告编号:2025-06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7月25日 下午2: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郭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440,56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00股的22.992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918,30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1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22,26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41,416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41%。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14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243,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6%;弃权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46,0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994%;反对243,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667%;弃权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39%。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12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5%;反对26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6%;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21,4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411%;反对26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372%;弃权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1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6,125,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8%;反对26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6%;弃权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26,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9746%;反对269,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372%;弃权4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8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