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7月25日变更公司名称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官网发布的更名公告。)(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6月28日发布了《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持有人大会公告》”),并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泰君安临港创新产业园REIT,基金代码:508021,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扩募”)及相应调整运营管理费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现将本次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运营管理费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共计十五项。本次大会表决票收取时间为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27日17:00止(以本次大会临港REIT投票处收到纸质表决票时间或网络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各项投票方式的起止时间有所差异,具体详见《持有人大会公告》),计票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5年7月4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00,000,000份。本次大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9,717,73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9.86%,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大会议案分别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运营管理费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63,820,597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55,897,142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55,897,14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剔除需回避表决对应的基金份额后,下同)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二:《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A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65,995,363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53,722,376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53,722,376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三:《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B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5,175,029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14,542,71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14,542,71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四:《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C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19,717,739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19,717,739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五:《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D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18,889,855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00,827,884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00,827,88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六:《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E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13,406,764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06,310,975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06,310,975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七:《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F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11,446,84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08,270,899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08,270,899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八:《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G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18,889,855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00,827,884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00,827,88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九:《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H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19,717,739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19,717,739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十:《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I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855,00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18,862,739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18,862,739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十一:《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J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956,659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18,761,08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18,761,08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十二:《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K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8,298,375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11,419,364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11,419,36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十三:《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L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19,717,739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19,717,739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十四:《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M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0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19,717,739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19,717,739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议案十五:《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N的议案》,剔除应回避表决的基金份额18,889,855份后,参加投票表决的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基金份额为100,827,884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100,827,88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50,000元,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7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运营管理费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上述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一)同意本基金依法合规地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基金份额,并以募集资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同意本次运营管理费调整安排,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规范开展本次交易相关交易文件、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修订及签署、发售对象确定、扩募份额发售、交易实施、申请上市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二)同意引入议案二至议案十五中的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扩募。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和交易对方
1、交易概况
本基金拟认购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资管”或“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设立的国君资管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2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专项计划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康桥项目的所有权。具体交易过程如下:
(1)经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本基金通过扩募募集资金并达到扩募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后续程序后,将扣除相关预留费用后的所募集资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发行的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利益)成为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唯一持有人;
(2)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拟购入项目公司”)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借款协议》等的约定受让拟购入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并通过发放股东借款的形式对拟购入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并置换项目公司存量债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向拟购入项目公司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和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及基础设施项目增值为主要目的,并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分配。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执行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利益)作为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唯一持有人的决定;
(4)基金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拟委托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集团”,作为运营管理统筹机构)、上海临港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联合”,作为扩募运营管理实施机构)共同担任外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临港集团、临港联合能够利用其成熟的运营管理模式、完善的基础设施及稳定的服务团队,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保持本次扩募发行后的持续健康平稳运营;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受托担任基金托管人,负责监督基金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继续受托担任计划托管人、拟购入项目公司账户监管人,主要负责开立专项计划托管账户和监管基础设施项目账户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账户内封闭运行。
2、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础设施项目
本次交易拟新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为:上海漕河泾康桥科技绿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的漕河泾科技绿洲康桥园区(一期)1、2、8、11-14幢,漕河泾科技绿洲康桥园区(二期-1)15、18-25幢,漕河泾科技绿洲康桥园区(二期-2)28-33幢(以下合称“康桥项目”)。
(2)交易对方
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交易对方,即本基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临港”)。
上海临港于1994年11月24日成立,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68号3层。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海临港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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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海临港的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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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扩募拟发售金额为不高于17.235亿元(含),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最终的交易价格根据本次扩募实际募集金额确定。
(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本次定向扩募的定价基准日为基金本次扩募的发售期首日。
本次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总量。
如定向扩募的发售对象属于《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具体发售价格将在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部分发售对象的,确定的发售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
(四)基础设施项目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基础设施项目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含)期间损益由原始权益人享有和承担。
考虑到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的差异,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截至交割日的资产价值与截至《招募说明书》所载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可能存在差异,为进一步保障投资人利益,经基金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协商确定,拟委托扩募评估机构以交割日前一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交割评估报告”),交割评估费用由原始权益人承担。若交割评估报告所载明的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估值低于《招募说明书》载明的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估值,估值差异金额将自专项计划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用于后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及其他合理用途;若交割评估报告所载明的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估值等于或高于《招募说明书》载明的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估值,则不调整上述股权转让价款。
(五)基础设施项目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即交割日,含该日)起,项目公司股权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作为转让方的原始权益人与作为受让方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进行交割;各方将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项目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并完成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协议各方均应诚实遵守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下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均视为违约。
(六)扩募方案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1、发售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扩募发售采用定向扩募的方式。本基金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61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变更暨扩募份额上市及国君资管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2期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REITs(审)〔2025〕5号),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的批复文件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有效期限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2、发售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基金本次定向扩募发售对象不超过35名,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定向扩募发售对象应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售对象。
3、基金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定向扩募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基金本次扩募的发售期首日(即基金管理人向拟邀请的定向发售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当日)。本次定向扩募将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售价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定部分发售对象的,确定的发售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
本次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基金交易均价的90%。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基金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基金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基金交易总量。
4、发售金额及份额
本次扩募拟发售金额不高于17.235亿元(含);拟发售份额上限为4.461亿份(含)。
其中,本次扩募发售份额上限根据如下计算公式向上取整所得:
本次发售金额上限÷(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基金交易均价×90%)×(1+调增系数);本次调增系数=10%。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扩募的实际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认购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份额进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即康桥项目)。
6、限售期
本次扩募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通过战略配售的方式认购本次定向扩募基金份额总量的20%,持有份额自扩募份额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扩募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获配的本次定向扩募战略配售份额自扩募份额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部分为36个月)。
本次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定向扩募发售对象所持份额,自扩募份额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7、发行前累计收益的分配方案
本次扩募发行完成前最近一次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含)至本次扩募发行完成相关监管备案程序之日产生的累计可供分配金额将由本次扩募发行完成后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与本次扩募发行前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享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收益分配的具体信息以基金管理人届时披露的收益分配公告为准。
8、上市地点
本次扩募发售的基金份额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决议有效期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基金产品变更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无异议函所载有效期为限。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八)对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础设施项目交易及扩募的具体授权
为定向扩募和本次交易之目的,授权基金管理人规范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交易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修订及签署、发售对象确定、扩募份额发售、交易实施、申请上市及信息披露等与定向扩募和本次交易相关的工作,以及必要情况下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并办理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
(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针对本次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事项的相关修订
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针对本次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事项的相关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因本基金扩募和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而进行的修改,包括修改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募集、扩募和发售相关的内容,增加关联交易的内控和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其他根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进行的修订;
(2)“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备案”等章节对首次发售和本次扩募发售作简要说明;
(3)增加临港集团作为运营管理统筹机构,临港奉贤变更为首发运营管理实施机构。
(4)调整运营管理费;
(5)修改运营管理机构的约定解聘情形;
(6)其他根据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修改。
本基金《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如下:在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上市交易和结算、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投资、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基金的扩募、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等章节补充并更新了本次基础设施项目购入事项相关事宜。
2、《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一并调整。
3、《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十)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涉及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以上的扩募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本次扩募对原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的影响
如本次通过扩募发售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完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相应增加,同时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将为本基金提供额外的可供分配收入来源。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可能发生变化,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与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持有基金资产,并共同间接享有本基金当前已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及本次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所带来的权益。
2)对基金投资的影响
本次扩募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次扩募不会导致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生重大变化。
3)对基金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扩募发行完成后,基金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
4)对基金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扩募完成后,本基金的治理结构及基金经理未发生变化。
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新增上海临港。
本次扩募后新购入的基础设施项目(即康桥项目)的运营管理统筹机构为临港集团,扩募运营管理实施机构为临港联合。本次扩募后,首发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统筹机构为临港集团,首发运营管理实施机构为临港奉贤。
2、关联交易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上海临港、运营管理统筹机构临港集团、扩募运营管理实施机构临港联合、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国泰海通资管、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为本基金的关联方。在本次扩募发行中,基金管理人以本次扩募的募集资金认购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部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购入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聘请临港集团担任运营管理统筹机构和临港联合担任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扩募运营管理实施机构,以及原始权益人认购本基金本次扩募发售的基金份额等相关事项构成本基金的关联交易。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期间将面临以下主要风险,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同时,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可能因为市场供求关系变化、限售份额集中解禁等因素而面临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
(2)基金停牌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就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础设施基金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开市起停牌,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基金停牌的,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此外,本次交易期间,可能因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等因素,使得基金面临停牌风险。
(3)扩募发售失败风险
本次扩募发售采用定向扩募的方式发售,定向扩募的发售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设施基金交易均价的90%,因此扩募份额发售价格与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有较大关联性。本次扩募发售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走势、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变动以及投资者对于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认可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风险。
(4)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完成后,基金总资产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与已持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在本基金合并计算。在前述情况下,如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运营收入未达预期,或未产生与基金总资产和净资产相应幅度的增长,基金收益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本次扩募发售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前一阶段基金份额净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售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扩募发售结果可能影响本基金扩募后的基金总份额数量,进而影响单位基金份额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幅度。
(5)发行前累计收益分配影响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
本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完成前最近一次收益分配基准日至本次扩募发售完成相关监管备案程序之日产生的累计可供分配金额将由本次扩募发售完成后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与本次扩募发售前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享有,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收益分配的具体信息以基金管理人届时披露的收益分配公告为准。前述新老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上述累计收益的安排,可能导致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扩募后首次现金分派被摊薄的风险。
(6)基金扩募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变化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直接参与本基金治理。本次扩募发售完成后,因新的合格投资者或现有合格投资者认购新发售基金份额,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相同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将会下降,进而导致该相同基金份额对应表决权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效力发生变化的风险。
(7)新购入基础设施资产与首发基础设施资产的类型、规模差异导致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本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资产所属类型为研发平台类产业园区,与本基金首发基础设施资产所属类型标准厂房类产业园区存在差异,且新购入基础设施资产规模较首发基础设施资产更大,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无法有效满足本基金管理要求而使本基金出现经营波动的风险。
除此之外,本基金还面临其他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4、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次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扩募发售份额募集资金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基金符合《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及其他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基金的条件要求,国泰海通资管具备《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及其他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国泰海通资管不存在利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损害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国泰海通资管将根据适用法规就开展本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履行内部适当审批程序,并参照首次发行要求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严控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
(3)国泰海通资管将在交易实施过程中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对交易方案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如有)、监管机构审批状态、持有人大会决议情况、交易方案实施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4)国泰海通资管将在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原始权益人上海临港就本次交易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上海临港符合《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指引》及其他适用法规对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利用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损害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上海临港已根据适用法规及内部规章就开展本次扩募履行必要授权及审批程序;
(3)上海临港将依法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原始权益人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低于本次扩募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扩募份额发售总量20%的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前述上市之日指扩募份额上市之日);
(4)上海临港及关联方在基础设施项目交易的价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上海临港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如上海临港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海临港应当购回基础设施基金全部扩募基金份额或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临港奉贤作为截至2025年3月31日持有本基金份额不低于20%的第一大持有人(即本基金持有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比例不低于20%且持有份额最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本次交易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临港奉贤最近1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本基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基础设施基金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本基金的停复牌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本基金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5年7月28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复牌(如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复牌)。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 证 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5393号
申请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8层。
法定代表人:陶耿。
委托代理人:陈罡,男,1993年2月9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6月28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5年6月30日、7月1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议案一:《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运营管理费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议案二:《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A的议案》;议案三:《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B的议案》;议案四:《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C的议案》;议案五:《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D的议案》;议案六:《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E的议案》;议案七:《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F的议案》;议案八:《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G的议案》;议案九:《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H的议案》;议案十:《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I的议案》;议案十一:《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J的议案》;议案十二:《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K的议案》;议案十三:《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L的议案》;议案十四:《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M的议案》;议案十五:《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N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印嘉琪于2025年7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国泰海通外滩金融广场B座3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刘宇的监督下,由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帝天、陈罡进行计票。截至2025年7月27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票所持基金份额共119,717,739份,占2025年7月4日权益登记日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00,000,000份的59.8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大会对议案一:《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并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应调整运营管理费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剔除应回避表决的63,820,597份基金份额后,55,897,142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二:《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A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剔除应回避表决的65,995,363份基金份额后,53,722,37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三:《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B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剔除应回避表决的5,175,029份基金份额后,114,542,71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四:《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C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19,717,73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五:《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D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剔除应回避表决的18,889,855份基金份额后100,827,88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六:《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E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剔除应回避表决的13,406,764份基金份额后,106,310,97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七:《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F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剔除应回避表决的11,446,840份基金份额后,108,270,89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八:《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G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剔除应回避表决的18,889,855份基金份额后,100,827,88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九:《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H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19,717,73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十:《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I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剔除应回避表决的855,000份基金份额后,118,862,73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十一:《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J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剔除应回避表决的956,659份基金份额后,118,761,08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十二:《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K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剔除应回避表决的8,298,375份基金份额后,111,419,36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十三:《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L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19,717,73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十四:《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M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19,717,739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大会对议案十五:《关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度第一次扩募引入战略投资者N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剔除应回避表决的18,889,855份基金份额后,100,827,88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泰君安临港创新智造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上述共计十五项会议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均符合各项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