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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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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9版)

2025-07-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9版)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及其控股股东招商轮船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二)招商港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港口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布罗德福国际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三)中理外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理外轮及其控股股东湛江港股份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中联理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联理货及其控股股东汕头港口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中外运船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船务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华南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裕丰冷冻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裕利集团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营口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的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大连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及其控股股东招商轮船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的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招商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二)招商港口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招商港口及其控股股东布罗德福国际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三)中理外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理外轮及其控股股东湛江港股份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四)中联理货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联理货及其控股股东汕头港口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五)中外运船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船务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华南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裕丰冷冻及其控股股东中外运裕利集团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七)营口港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营口港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如下:

注:持股比例为营口港集团/大连港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的持股比例之和。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根据相关投资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7月11日向安通控股发出《关于持有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后续增持计划的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自2025年7月15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司法拍卖等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安通控股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60亿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7.20亿元(含本数),拟增持价格不超过3.20元/股(含本数)。具体情况详见安通控股于2025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安通控股50,876,231股股份,增持比例为1.20%。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此前披露的增持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安通控股634,729,09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5.00%。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完成的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安通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安通控股的发展需要对安通控股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或有下一步的计划安排,可能导致安通控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及上述增持计划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外运集运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中外运集运承诺在上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决策及批准程序

1、2025年7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招商轮船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由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

2、2025年7月11日,招商轮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安通控股50,876,231股股份,增持比例为1.2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外运集运持有安通控股333,742,322股股份,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7.89%。其中,中外运集运持有的安通控股33,333,334股(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0.79%)股份系通过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取得;中外运集运持有的安通控股82,908,988股(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1.96%)系通过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资管”)协议转让取得;中外运集运持有的安通控股39,000,000股(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0.92%)及178,500,000股(占安通控股总股本的4.22%)系通过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港口”)、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新股票宝33号”)协议转让取得。前述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安通控股分别于2025年7月12日、2025年7月15日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外运集运上述大宗交易已完成;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的《股份转让协议》仍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能否取得该批准存在不确定性;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的上述协议转让以及中外运集运与招商港口、国新股票宝33号的上述协议转让均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收购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所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59,479,008.61元。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资金均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需要对其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交易,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合同或者合意。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建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章程不存在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实施具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安通控股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安通控股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充分尊重安通控股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安通控股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保证安通控股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安通控股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从事对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现有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避免未来发生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没有从事任何对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现有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新增从事对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现有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安通控股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与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2、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安通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安通控股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安通控股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安通控股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承诺函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作为安通控股第一大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向安通控股租赁6艘集装箱船舶用于开展外贸集运业务。具体情况详见安通控股披露的《关于向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船舶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2025-004)。

除上述交易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进行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协议、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安通控股于2025年7月15日披露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安通控股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安通控股股份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中外运集运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二)招商港口

招商港口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年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三)中理外轮

中理外轮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四)中联理货

中联理货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五)中外运船务

中外运船务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六)中外运裕丰冷冻

中外运裕丰冷冻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七)营口港集团

营口港集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二、重要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财务会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以及主要会计政策变更等具体情况详见备查文件。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且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3、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6、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作出的承诺;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备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赵春吉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颂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王越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黄务斌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光才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谢桂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盖章):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国锋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赵春吉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颂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王越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黄务斌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光才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谢桂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国锋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赵春吉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颂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湛江中理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王越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汕头中联理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黄务斌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张光才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厦门中外运裕丰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谢桂林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李国锋

签署日期: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