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5-055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7月29日,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公司行政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5年7月27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送达等方式送达所有参会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董事长金书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方金玲女士、吴晶女士、张鑫鑫先生、吕兆宝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员,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一致同意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制定《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审议通过《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方金玲女士、吴晶女士、张鑫鑫先生、吕兆宝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为保证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拟定《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有效落实、执行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3)授权董事会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计划中规定的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发生时,对期权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4)授权董事会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事项或激励对象发生计划规定的离职、调离、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
(5)授权董事会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6)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业绩指标、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不再具备可比性时对相关样本进行剔除或更换;
(7)授权董事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8)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处理期权股票的部分有关事宜,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激励对象考核工作、在激励对象出现特殊情况时决定其股票期权份额的处置,并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
(9)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参与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10)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实际可行权数量,并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必需的全部相关事项;
(11)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12)授权董事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考核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依据修订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5)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之人士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本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6)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之人士为本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7)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8)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9)授权董事会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20)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上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日、授予对象、行权价格的确定等相关事项;
(21)股东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相同。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8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57)。
5、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担保预计及授权事项是为满足公司下属公司的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孙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会同意为SHEMAR POWER PTE BRASIL LTDA.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的担保。担保预计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方马成女士、金书渊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为聚焦公司外绝缘产品主营业务快速发展,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避免持续性关联交易,同意以人民币524.5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30%)向上海神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转让部分专利技术,作价依据为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金证评报字[2025]第 0407 号评估报告。本次拟转让专利资产涉及到横担以及输电塔/杆等48项国内专利及51项海外专利。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下午14:30,会议地点为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66号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0)。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5-059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4年末拥有合伙人251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4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17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500人。安永华明2024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7.1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4.5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3.69亿元。2024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55家,收费总额人民币11.8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1次,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顾沈为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于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审计以及内控审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近三年签署、复核7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客户涉及集成电路行业、制造业、高科技和消费零售业等诸多行业。顾沈为先生不存在兼职情况。
(2)质量控制复核人沈珺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长期从事审计、财务咨询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在上市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等业务具有丰富执业经验,近三年签署、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电力行业等。沈珺女士不存在兼职情况。
(3)签字注册会计师熊枫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于202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审计以及内控审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熊枫女士不存在兼职情况。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5年度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9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10万元(含税)。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有关制度等要求履行与本次续聘相关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其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其在担任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及时与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切实履行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综上所述,同意聘任其担任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5-060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8月14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8月14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 66 号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8月14日
至2025年8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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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参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25年8月12日 9:00-12:00;13:30-17:00
2、登记地点
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 66 号行政中心三楼会议室
3、登记方式
股东可采用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采用信函或传真等方式登记的,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方为有效。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预计会期为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自理。
2、联系方式
会务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0575299
电子邮箱:zqb@shenmapower.com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8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5-056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74.41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168.46万股的2.26%;其中首次授予779.53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168.46万股的1.8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80%;预留授予194.88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168.46万股的0.45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要介绍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1996年创办,2019年于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530。公司自成立以来立足电力行业,通过自主创新先后研发出技术填补国内外空白的九大类创新型产品,并分别于2012年和2017年两次荣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2017年-2019年连续三年获评中国企业创新能力1000强。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系统变电站复合外绝缘、输配电线路复合外绝缘和橡胶密封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目前,公司系国际知名的电力系统复合外绝缘产品研制企业与国内电力设备用橡胶密封件龙头企业。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最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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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为董事长金书渊先生,副董事长金玲女士,董事张鑫鑫先生、吴晶女士、马成女士,职工董事吕兆宝先生,独立董事徐胜利先生、Peter Paul Maritz先生、石维磊先生。
2、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分别为吴晶女士、张鑫鑫先生、金玲女士、张文斌先生、王鸭群女士、韩笑女士、张林军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974.41万股。
四、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74.41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168.46万股的2.26%;其中首次授予779.53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168.46万股的1.8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80%;预留授予194.88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168.46万股的0.45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1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上年末公司员工总数为1826人)的3.34%,包括:
1、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上述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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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董事会须在股东会通过后60日内授出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的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分别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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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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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含披露日)授出,则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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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授股票期权行权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6.47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26.47元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100.00%,即每股26.47元的100.00%,为每股26.47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100.00%,即每股26.06元的100.00%,为每股26.06元;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为每股26.47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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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行权期获授的可行权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称职、D-差、E-不称职5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行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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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且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净利润情况进行考核。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历史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7月29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974.41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总价值1,937.13万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6.57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26.57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 2年、 3年(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每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28%、15.45%、15.49% (分别采用综合指数最近1 年、 2 年、 3 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86%(采用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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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调整、行权及注销等工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权/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或由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对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统一注销。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行权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行权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下转9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