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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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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5-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6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内01民初1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40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公司于2025年1月向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要求广东宏大在十日内配合原告前往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原告持有的同蒙化工100%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广东宏大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违约责任之诉【(2025)内 0124 民初 406号】,并在收到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以下简称“违约之诉”)。

2.公司就请求解除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事项,已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广东宏大的股权质权纠纷之诉【(2025)内 01民初 147号】(以下简称“质押之诉”)。

3.经公司与广东宏大积极沟通协商,双方同意和解,广东宏大配合公司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的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公司向受理法院撤回对广东宏大的质押之诉,广东宏大亦向受理法院撤回对公司提起的违约之诉。

4.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内01民初147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以下裁定:

原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烘,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思雨,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21层。

法定代表人:郑炳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旺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宏河镇高茂泉窑。

法定代表人:要志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800元,减半收取计320900元,由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内01民初147号】;

2、《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66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德化工”)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55,129.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7.69%,同时,本次被担保对象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通”)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5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额度(最终以实际担保额度为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30亿元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以及对被担保方已提供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442010000ZGDB2024N031),约定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同德通与恒丰银行所订立的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本金为人民币640万元。公司对同德通的上述担保为前次担保业务的续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以上业务涉及的担保事项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53,339.08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53,179.08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46,820.92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T337P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投资创业发展中心18

法定代表人:张烘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5月14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电子产品、金属及金属矿(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煤炭、石油制品(成品油、危险化学品除外)、燃料油、润滑油、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石英砂、化肥、塑料、橡胶、轮胎、铜、钢材、铝材、汽车及配件、二手汽车、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木材、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化妆品、纺织品、服装、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家电、数码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购销;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不含国内水上运输);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酒类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的销售。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同德通总资产17,610 万元,负债总额 23,513万元(银行贷款总额9,02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23,513 万元),净资产-5,903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79万元,利润总额-7,044万元,净利润-7,04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5年3月31日,同德通总资产16,398万元,净资产-6,065万元;2025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7万元,净利润-16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山西同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同德通51%股权,洛基山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同德通25%股权,深圳市创实智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同德通24%股权;公司持有山西同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同德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经查询,同德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各方: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主合同: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债务人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主债权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合同、贸易融资主协议、保理服务合同、开立担保函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修订或补充合同)

3.主债权:

(1)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为自2025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0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保证人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2)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40万元整的最高本金余额,及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在内的全部债权。

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不超过前述最高本金余额的前提下,由此产生的本合同保证担保范围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均属于保证人所担保的金额。

(3)主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汇率,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涉及外币放款、外币业务结算、授信额度计算及其占用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4.保证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2)“本金”指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发生的垫款、票据贴现项下所追索的汇票票款、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债权人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本金部分等。

(3)对于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为实现债权或担保债权所得的款项,保证人同意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a.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b.损害赔偿金;c.违约金;d.复利;e.罚息;f.利息;g.本金。债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且无需经保证人或其他主体同意,也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其他主体。

5.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a.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b.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该笔债务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履行期限届满日;

c.“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为分期清偿的,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53,179.08万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6.7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50.00万元,系2024年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8%。

公司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442010000ZGDB2024N031)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