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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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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4版)

2025-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4版)

转让方取得税务部门的纳税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负责并与受让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含当日),依附于标的股份上的一切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3)交易先决条件

各方根据本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意见申请,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为前提:

1)各方就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

2)博智兴宇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各方应当尽最大努力促成上述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后30个自然日内得以全部满足。

(4)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声明、保证、承诺(包括本协议各方另行作出的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声明、保证、承诺)的约定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以及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均构成违约。

2)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约方违约而导致守约方增加的责任、违约方违约而导致守约方对第三方承担责任而遭受的损失)等。

3)如受让方违约,则转让方有权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除不可抗力及转让方原因外,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2.2条之约定按期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超过15个自然日仍未支付的,或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无法完成,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罚没已收取的定金(若届时定金已退还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则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

4)如转让方违约,则受让方有权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①除不可抗力及受让方原因外,转让方未依据本协议第2条之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已实际支付至转让方账户的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且超过约定交割期限10个自然日仍未完成目标股份交割的,或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无法完成,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双倍返还定金(若届时定金已退还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则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

②对于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自始无效、解除或终止的,转让方应当将受让方已支付定金的双倍金额(若届时定金已退还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则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资金利息于协议无效或解除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全额返还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还未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5)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违约方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守约方无须对其损失进行举证,同时违约方承诺放弃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5)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本协议自转让方盖章以及其法人代表签字、受让方盖章以及其法人代表签字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①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②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2条之约定按期支付定金的,若超过4个自然日仍未支付的,转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未取得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意见或相关监管部门确认意见(如涉及),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违约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④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之前,目标公司存在/发生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债务、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重大产权纠纷、重大资产减值、证券监管重大行政处罚等),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⑤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的反馈问题或要求涉及修改本次股份转让的实质性条款且各方无法达成一致修改方案,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⑥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本次交易实质无法完成,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取得必要的批准和同意,各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4)本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各方一致同意,若因本协议/本次交易根据本协议第12.2条之约定而解除、终止,转让方将在本协议解除/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受让方将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定金、已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所产生的全部资金及利息(如有)返还予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账户;若转让方逾期未予配合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应返还而未予以返还金额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三(0.03%)的利率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周福海

甲方二:博智兴宇

乙方:屹华山汇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分别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法狮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甲方一拟受让法狮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6,735,51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3572%;甲方二拟受让法狮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7,543,7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甲方一、甲方二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简称“标的股份”或“授权股份”);乙方拟受让法狮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17,512,3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9286%。

甲方有意将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在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内因任何形式的增资而形成的股东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有意接受该等委托。

现甲、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表决权委托范围

(1)甲方同意将授权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权利唯一地且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乙方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①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含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②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提名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有关人员,行使相关提名权;

③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提案权;

④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2)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分红等事项而导致甲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甲方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类二级市场交易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的权利,也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乙方行使,无需另行签署委托协议。

(3)若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与证券监管机构将来的监管规范不符,各方将积极配合,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规范对相关约定进行合规调整,但调整后的约定应最大程度反映调整前原约定中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4)甲方同意,乙方在依据本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可自主决策,而无需再另行征得甲方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

(5)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乙方受托行使甲方所持的未减持的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等股东权利。

并且,甲乙各方约定,在甲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减持条件的情况下,若甲方拟减持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则甲方应在减持前10个工作日前告知乙方,若乙方拟购买该等减持股份,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前述减持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购买。若在收到甲方前述减持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完成购买该等减持股份的(因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履行购买手续造成的,时限相应顺延),则甲方可以自行根据市场价格通过协议转让、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6)甲方同意,在委托期间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甲方作为委托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甲方承担并履行。

(7)各方确认,除另有约定外,上述表决权的委托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所持有委托股份的所有权、收益权以及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2、表决权委托期限及委托解除条件

(1)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各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法狮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全部完成交割之日起24个月,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经各方协商一致可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各方应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各方同意,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终止:

①各方协议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②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且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补正或补救措施的,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一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③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终止的。

3、委托权利的行使

(1)就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并无条件认可乙方的表决结果。

(2)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派出机构、上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

(3)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在乙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自行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另外行使表决权。

(4)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做出有损公司和甲方合法权益的决议及行为(正常经营决策所带来的损失风险除外),如违反,乙方承担该等表决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并赔偿甲方及公司因此而形成的损失。

(5)各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授权股份的表决权另行委托给其他方行使;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授权股份之上设定任何担保或权利限制。

(6)在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4、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补正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有权选择解除本协议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5、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外,非经各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2)在委托期限内,各方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解除委托。

6、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管辖,协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在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协议各方应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屹华山汇

乙方一:周福海

乙方二:博智兴宇

1、一致行动的方式和程序

(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乙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股东权利行使等事宜,甲方、乙方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且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①上市公司董事会议案的提出,采取一致意见;

②上市公司董事会议案的表决,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致意见;

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采取一致意见;

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致意见;

⑤各方参与上市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

⑥股东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等方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

(2)就上市公司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甲方、乙方都将始终保持意见一致,并将该等意见一致体现为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时,甲方、乙方作为董事/提名的董事/股东就每个议案或事项所投出的“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保持一致。若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应按照甲方的意见进行表决。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保证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或者按甲方的意见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

(4)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或其指定人员当选上市公司的董事,乙方承诺其或其指定人员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表决中与甲方保持一致意见,并以甲方意见为准。

2、协议生效及有效期

本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为:自各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法狮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交割之日起24个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票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股权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屹华山汇、周福海、博智兴宇拟以26.62元/股的价格分别受让法狮龙投资所持上市公司17,512,349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3.9286%)、6,735,519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3572%)、7,543,781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46,293,696.38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所需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来源主要为合伙人出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屹华山汇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与支付方式的说明与承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系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福海出具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与支付方式的说明与承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系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博智兴宇出具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与支付方式的说明与承诺》,“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系本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之投资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投资人对外募集、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认购资金来源于股权质押的情形。”

二、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之“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除上述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调整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前述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独立规范运作,与上市公司之间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为进一步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屹华山汇已出具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独立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及财务独立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二、同业竞争情况

针对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为保障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屹华山汇就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法狮龙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亦没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法狮龙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2、自本企业成为法狮龙股东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法狮龙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获得任何与法狮龙及其控制的下属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本企业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上市公司转让业务或业务机会、实施资产重组或剥离、清算注销等,确保与法狮龙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发生实质性同业竞争;

3、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赔偿法狮龙由此导致的相应损失或开支。”

三、关联交易情况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屹华山汇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在本企业作为法狮龙股东期间,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法狮龙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如后续本企业与法狮龙因业务需要产生交易事项,双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4、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法狮龙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法狮龙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屹华山汇于2024年8月6日成立,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屹华山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屹华投资系于2024年2月7日通过收购方式取得,取得时间较短,尚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对外投资,暂无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证明与承诺;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人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7、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0、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方式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屹华元初山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屹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签字)

李敬祖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签字)

周福海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博智兴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签字)

黄含勇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屹华元初山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屹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签字)

李敬祖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签字)

周福海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博智兴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签字)

黄含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