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1版)
1、一致行动协议关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主要约定
上述交易后,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澄联双盈将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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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上述各方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对比较分散,澄芯共赢及澄联双盈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为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2025年7月31日,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相关约定与收购主体合伙协议保持一致。《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一致行动的原则
各方一致同意结成一致行动关系,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履行集体决策,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后对外作出一致性意思表示及行动。
(2)一致行动的行使
①关于召集权的行使
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中任何一方拟通过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提议召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应当由核芯听涛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核芯听涛合伙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过半数的多数人意见形成核芯听涛的合伙人决议,并由核芯听涛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召集权。如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未能就该事项形成过半数多数人意见的,则以胡康桥意见为最终一致意见形成核芯听涛合伙人决议,并由核芯听涛行使召集权。
②关于提案权的行使
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中任何一方拟通过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向上市公司股东会提出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应当由核芯听涛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核芯听涛合伙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过半数的多数人意见形成核芯听涛的合伙人决议,并由核芯听涛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提案权。如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未能就该事项形成过半数多数人意见的,则以胡康桥意见为最终一致意见形成核芯听涛合伙人决议,并由核芯听涛在上市公司行使提案权。
③关于表决权的行使
由核芯听涛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按照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过半数的多数人意见形成核芯听涛的表决意见,且为一致行动方的统一立场,核芯破浪及澄联双盈在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与核芯听涛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若核芯听涛合伙人会议表决中未形成过半数多数人意见,则各方同意以胡康桥的立场及意见作为核芯听涛的表决意见,且为一致行动各方的最终立场,核芯破浪及澄联双盈在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与核芯听涛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3)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经各方协商一致,可延长一致行动有效期限。
(4)关于股份或出资份额的减持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拟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在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的出资份额,应优先向本协议中其他方转让,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主动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对外转让其所持有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的出资份额,且应始终保持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选任及日常经营管理发挥作用的主要约定
根据核芯听涛与夏继发、夏泽民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及2025年7月31日,上述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全部支付完毕且要约人部分要约收购完成后,转让方应促成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及董事会,完成改选董事会,改选后董事会共九名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六名,三名非独立董事由受让方提名,转让方在董事会中仅保留两名非独立董事席位,另一名为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三名,如涉及换届或改选独立董事,受让方提名两名独立董事,转让方提名一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或推荐非独立董事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转让方须对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及董事长人选投同意票,并由新任董事会聘任管理层成员,转让方须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管理层成员聘任及相应的股东会、管理人员交接等事宜予以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监事会设置有其他要求的,各方同意按照届时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要求予以实施,相应调整或豁免本条约定。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收购人核芯听涛的普通合伙人为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澄芯共赢。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核芯听涛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按照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三名合伙人的多数人意见原则形成一致行动意见,核芯破浪及澄联双盈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应当与核芯听涛的意见保持一致。澄芯共赢及澄联双盈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因此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胡康桥、许兰涛。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财务顾问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本次交易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核查协议中关于股东权利、表决权及其表决方式等相关约定。
2、获取核芯听涛、核芯破浪的合伙人协议,核查协议中关于胡康桥、许兰涛合伙人身份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3、获取许兰涛出具的关于其与胡康桥及相关方不存在未披露的股份代持协议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的声明。
4、获取许兰涛、胡康桥个人简历,核查许兰涛及胡康桥的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和合作历史。
5、获取核芯互联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等资料,核查许兰涛在核芯互联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
6、对许兰涛进行访谈,了解许兰涛参与本次交易的目的,与胡康桥合作的历史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结果的特定交易安排、资金来源等情形。
7、获取本次交易收购人及其主要合伙人的银行账户对账单、借款协议、银行贷款意向函、核芯互联股权转让协议及其有关审批程序等资料,核查本次交易收购人收购资金来源。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收购交易中,除胡康桥先生、许兰涛先生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银行并购贷款外,胡康桥先生合计提供资金约4.35亿元,许兰涛先生合计提供资金约3.09亿元,许兰涛先生是本次收购交易主要资金提供方,但其提供的资金金额少于胡康桥先生。同时,本次收购交易中,胡康桥先生、许兰涛先生均对银行并购贷款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且胡康桥先生还承担外部借款还款义务,许兰涛先生负担债务金额明显少于胡康桥先生。因此,虽然许兰涛先生是主要资金提供方、主要债务负担人员,但其提供资金及承担债务金额均小于胡康桥先生。
2、基于过往的成功合作历史,许兰涛先生对胡康桥先生的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学习能力、个人品行等具有充分的信任基础,因此,许兰涛先生作为本次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资金提供方及主要债务负担人员,协助胡康桥实施本次收购,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后许兰涛将认定为上市公司共同控制人。
3、在本次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许兰涛先生与胡康桥先生及相关方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代持协议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4、上市公司收购人核芯听涛的普通合伙人为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澄芯共赢。根据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核芯听涛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按照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三名合伙人的多数人意见原则形成一致行动意见,核芯破浪及澄联双盈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应当与核芯听涛的意见保持一致。澄芯共赢及澄联双盈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因此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胡康桥、许兰涛。
问题三
关于其他利益安排。公告显示,胡康桥用于收购的自有资金中,6亿元为胡康桥和许兰涛向江阴新澄核芯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澄核芯)转让所控制的核芯互联股权获得的资金,新澄核芯与胡康桥一致行动人澄联双盈均受江阴市国资委控制。此外,收购主体核芯破浪未来合伙份额结构中,包含王汉军等其他9名有限合伙自然人,另有62,661万人民币出资额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公司公告表述推断,收购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9亿元未包含该部分全部出资额。
请公司及相关方充分核实并披露:(1)澄联双盈在本次交易中作为胡康桥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5%股份的背景和目的,在股权架构、经营管理方面拟对上市公司施加何种影响,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2)王汉军等自然人取得核芯破浪合伙份额的原因和考虑,明确62,661万人民币出资额是否包含在“自有资金”部分,若是,请说明资金来源部分披露是否准确,若否,请说明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明股实债”安排,及涉及债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自然人是否与胡康桥及相关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3)新澄核芯收购核芯互联股权的背景与目的,是否存在以“明股实债”方式向胡康桥变相提供资金的情形,上述主体是否存在后续资产收购、对赌等相关一揽子安排,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回复
一、澄联双盈在本次交易中作为胡康桥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5%股份的背景和目的,在股权架构、经营管理方面拟对上市公司施加何种影响,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一)澄联双盈作为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5%股份的背景和目的
1、助力当地上市公司转型高质量发展
长龄液压是江阴市高新区属地的上市公司,是国内大型液压关键零部件企业,深耕液压行业多年,在行业细分领域持续处于行业前列,经营稳健,规范治理,为当地财政税收及社会就业等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受下游行业周期波动等因素影响,业务发展面临瓶颈,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迫切谋求转型升级,希望以更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澄联双盈作为属地国资平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坚持市场化的方式,撬动有利资源,助力当地上市公司转型高质量发展。
2、看好公司未来发展,获取市场化投资收益
澄联双盈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在对行业、未来发展战略等进行审慎调研评估,合规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作为收购方协议受让上市公司5%股份,希望在上市公司未来发展过程中取得一定的市场化投资收益。
(二)在股权架构、经营管理方面拟对上市公司实际的影响
根据澄联双盈与夏继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澄联双盈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的股东。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的股东,澄联双盈将根据国资监管、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正常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力。
另外,根据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核芯听涛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按照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三名合伙人的多数人意见原则形成一致行动意见,核芯破浪及澄联双盈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应当与核芯听涛的意见保持一致。
同时,根据核芯听涛与夏继发、夏泽民签订的《补充协议》,转让方应促成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及董事会,完成改选董事会,改选后董事会共九名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六名,三名非独立董事由受让方提名,转让方在董事会中仅保留两名非独立董事席位,另一名为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三名,如涉及换届或改选独立董事,受让方提名两名独立董事,转让方提名一名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长由受让方提名或推荐非独立董事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转让方须对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及董事长人选投同意票,并由新任董事会聘任管理层成员,转让方须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管理层成员聘任及相应的股东会、管理人员交接等事宜予以配合。基于《一致行动协议》,澄联双盈就相关董事改选等与核芯听涛保持一致。
除此之外,澄联双盈在股权架构、经营管理方面未计划对上市公司施加其他的影响,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二、王汉军等自然人取得核芯破浪合伙份额的原因和考虑,明确62,661万人民币出资额是否包含在“自有资金”部分,若是,请说明资金来源部分披露是否准确,若否,请说明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明股实债”安排,及涉及债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自然人是否与胡康桥及相关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一)王汉军等自然人取得核芯破浪合伙份额的原因和考虑
王汉军等自然人取得核芯破浪合伙份额的原因和考虑主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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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芯破浪出资额未全部包含在合伙人“自有资金”部分
核芯破浪的合伙人出资及资金来源等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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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核芯破浪的出资额、合伙人结构拟进行工商变更,变更完成后核芯破浪出资额为62,660.58万元,变更完成后的核芯破浪合伙人结构如上表所示;
注2:作为核芯互联管理层团队,胡康桥可通过借款筹集约 1.17亿元,其中 3,700万元用于胡康桥对核芯听涛的出资款,剩余8,000万元以及部分胡康桥取得的核芯互联部分股权转让款拟为核芯互联管理层团队(胡剑飞、张鹏、王鑫)对核芯破浪的部分出资款提供资金支持。
如上表所示,核芯破浪62,660.58万人民币出资额中,自有资金为54,737.00万元,借款资金为8,000.00万元。
王汉军等人的自有资金已包含在合伙人合计自有资金约10亿元中,62,660.58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中部分资金包含在“自有资金”,部分为借款,原披露文件中的“自有资金”实际是指穿透后各个合伙人的资金来源情况,并非指平台自身的资金来源。
(三)是否存在“明股实债”安排,及涉及债务的具体情况,相关自然人是否与胡康桥及相关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根据上表,在核芯破浪的出资额中,核芯互联高管团队及其他合伙人除自有资金出资外,存在向王汉军等人借款8,000.00万元的情况,王汉军等人在核芯破浪的出资额、拟向核芯互联高管团队及其他合伙人具体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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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借款安排均已签署《借款协议》。根据对主要资金出借人访谈,相关资金出借人已与胡康桥在《借款协议》中针对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除协议约定内容外,相关资金出借人作为核芯破浪合伙人与胡康桥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不存在“明股实债”安排。
三、新澄核芯收购核芯互联股权的背景与目的,是否存在以“明股实债”方式向胡康桥变相提供资金的情形,上述主体是否存在后续资产收购、对赌等相关一揽子安排,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一)新澄核芯收购核芯互联股权的背景与目的
1、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重点布局集成电路领域
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江阴高新区国资近年来积极投资布局半导体领域,长期关注并投资了众多的优秀半导体标的,直投项目包括盛合晶微、昕感科技、新际科技、罗维智联等半导体项目,并合作组建了中科鑫潮、临芯产投、霞客基金、银润基金等半导体领域的基金。
核芯互联作为中国数模混合信号链芯片的龙头企业之一,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2021年至2024年累计获得多家知名投资机构投资,包括同创伟业、东方富海、中金资本等。据赛迪顾问发布数据,2022年核芯互联入围中国IC独角兽榜单。
新澄核芯此次收购核芯互联的股权也是江阴高新区国资基于市场化投资考虑后做出的投资决策。双方在参考核芯互联前一轮次估值后协商确定投资入股。
2、通过产业招商打造区域半导体集群,增加税收及投资收益
一方面,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核芯互联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开票销售原则上应尽量通过江阴注册的主体完成,且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总税收应满足一定的比例要求。与此同时,核芯互联未来发展的新的业务需优先落地江阴开展。通过股权投资带动产业落地,长远来看,将对当地税收形成积极贡献。
另一方面,核芯互联具有较好的投资价值,新澄核芯未来可以适时退出并预计能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二)不存在以“明股实债”方式向胡康桥变相提供资金的情形
如前文所述,新澄核芯收购核芯互联股权主要是为了投资优质半导体企业并引入当地,打造区域半导体集群,并且未来预期可以将核芯互联的产业链延伸项目落地江阴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以及可以适时退出并预计能取得合理收益及回报。
交易各方新澄核芯、胡康桥及许兰涛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不存在以“明股实债”方式向胡康桥变相提供资金的情形。
(三)后续资产收购、对赌等相关一揽子安排情况
交易各方新澄核芯、胡康桥及许兰涛分别出具承诺,不存在后续资产收购、对赌等相关一揽子安排,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财务顾问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澄联双盈执行事务合伙人澄源创业的委派代表姚玉龙访谈,了解澄联双盈入股长龄液压的背景和目的,获取澄联双盈与胡康桥、核芯听涛、核芯破浪等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和核芯听涛与夏继发、夏泽民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核查澄联双盈未来在股权架构、经营管理方面拟对上市公司施加何种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2、对核芯破浪合伙人王汉军、严琰、陈佳贞、胡剑飞、张鹏、王鑫、谢歆、赵海奇、许海波,了解其身份、与核芯互联、胡康桥、许兰涛的关系,入股核芯破浪的原因和考虑;了解其入股资金的来源,对外借款情况,是否存在“明股实债”的安排,与胡康桥及相关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3、对新澄核芯执行事务合伙人澄源创业的委派代表姚玉龙访谈,获取核芯互联股权转让协议,核查新澄核芯收购核芯互联股权的背景与目的;获取新澄核芯、胡康桥及许兰涛出具的承诺函,核查是否存在以“明股实债”方式向胡康桥变相提供资金的情形,了解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后续资产收购、对赌等相关一揽子安排。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1、澄联双盈作为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5%股份,主要系出于助力本地上市公司转型高质量发展以及看好公司未来发展以获取市场化投资收益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澄联双盈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的股东,澄联双盈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就相关董事改选等与核芯听涛保持一致。除此之外,澄联双盈在股权架构、经营管理方面未计划对上市公司施加其他的影响,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2、王汉军等自然人取得核芯破浪合伙份额主要系看好胡康桥、许兰涛以核芯破浪等平台收购长龄液压并拟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交易,拟入伙核芯破浪参与投资。核芯破浪62,660.58万人民币出资额中,自有资金为54,737.00万元,借款资金为8,000.00万元。王汉军等人的自有资金已包含在合伙人合计自有资金约10亿元中,62,660.58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中部分资金包含在“自有资金”,部分为借款,原披露文件中的“自有资金”实际是指穿透后各个合伙人的资金来源情况,并非指平台自身的资金来源。不存在“明股实债”的安排,除前述情况外,相关自然人与胡康桥及相关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3、新澄核芯收购核芯互联股权的背景与目的主要是:(1)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重点布局集成电路领域;(2)通过产业招商打造区域半导体集群,增加税收及投资收益。新澄核芯不存在以“明股实债”方式向胡康桥变相提供资金的情形,上述主体不存在后续资产收购、对赌等相关一揽子安排,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问题四
关于内幕信息管控。2025年7月3日,公司因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申请停牌。停牌前,公司股价波动较大,6月30日、7月1日分别上涨10.01%、7.08%,7月2日、7月3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另关注到,停牌前,已出现“公司筹划重组”“公司筹划重大事项,股价过高未达交易对方心理价位”等市场传言。
请公司及相关方充分核实并披露:(1)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具体筹划过程、重要事件节点和具体参与知悉的相关人员;(2)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管理情况,自查并核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交易对手方及其他相关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近期股票交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并核实向我部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回复:
一、本次控制权转让事项的具体筹划过程、重要事件节点和具体参与知悉的相关人员
本项目的筹划过程等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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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管理情况,自查并核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交易对手方及其他相关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近期股票交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并核实向我部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管理情况
为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了《内幕信息报告制度》,严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防止内幕信息的扩散;根据交易进程,向上市公司内部知情人员及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强调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与相关方签署了《保密协议》并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长龄液压及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在窗口期内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不断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各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及时准确制作了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信息披露事宜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交易各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时,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缩小相关人员的知情时间,按照规定对本次合作事项的每一个节点信息和知情人员进行了登记,并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填报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了相关文件和人员名单。
(2)相关人员的近期股票交易情况
经相关人员自查并由公司向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就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前6个月内,即2025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除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彩华之直系亲属周玉龙、澄联双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姚玉龙之直系亲属、澄联双盈同一控制下江阴新国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丹红等人基于公开信息而做出的有关股票交易情形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彩华之直系亲属周玉龙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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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玉龙之直系亲属俞丽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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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联双盈同一控制下江阴新国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丹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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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股票交易情况,相关人员已出具声明与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周玉龙已出具《关于买卖股票的声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依据公开信息,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长龄液压股票价值投资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上述股票账户买卖长龄液压股票的行为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关系,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长龄液压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除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外,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长龄液压股票的情形。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彩华已出具《关于买卖股票的声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直系亲属周玉龙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依据公开信息,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长龄液压股票价值投资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本人直系亲属周玉龙上述股票账户买卖长龄液压股票的行为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关系,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长龄液压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除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外,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长龄液压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俞丽已出具《关于买卖股票的声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依据公开信息,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长龄液压股票价值投资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上述股票账户买卖长龄液压股票的行为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关系,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长龄液压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除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外,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长龄液压股票的情形。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澄联双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姚玉龙已出具《关于买卖股票的声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直系亲属俞丽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依据公开信息,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长龄液压股票价值投资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本人直系亲属俞丽上述股票账户买卖长龄液压股票的行为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关系,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长龄液压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除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外,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长龄液压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王丹红已出具《关于买卖股票的声明及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依据公开信息,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长龄液压股票价值投资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上述股票账户买卖长龄液压股票的行为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关系,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长龄液压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除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外,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至今,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长龄液压股票的情形。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查,在本次投资具体筹划过程、重要时间节点和具体参与知悉的相关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公司董监高、合作对手方及其他相关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近期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地履行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贵部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财务顾问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项目推进过程中的交流备忘录。
2、获取长龄液压《内幕信息报告制度》,了解上市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的管理措施及登记情况。
3、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了解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前6个月内的股票交易情况。
4、获取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彩华及直系亲属周玉龙、澄联双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姚玉龙及其直系亲属俞丽、江阴新国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丹红出具的《关于买卖股票的声明及承诺》。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地履行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5389 证券简称:长龄液压 公告编号:2025-031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龄液压”“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无锡核芯破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核芯破浪”“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事宜出具的《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2025年7月10日,无锡核芯听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核芯听涛”)与夏继发、夏泽民,江阴澄联双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澄联双盈”)与夏继发分别签署《关于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核芯听涛、澄联双盈拟协议收购夏继发、夏泽民持有的长龄液压43,211,714股股份,占长龄液压股份总数的29.99%。
● 本次要约收购为核芯破浪向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长龄液压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7,290,44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2.00%),要约收购价格为36.24元/股。
● 本次要约收购以核芯听涛、澄联双盈拟协议收购夏继发、夏泽民持有的长龄液压43,211,714股股份为前提。在核芯破浪发出部分要约后,夏继发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16,253,02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1.28%)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澜海浩龙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1,037,42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72%)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夏继发及澜海浩龙承诺以上预受要约均为不可撤回且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处分,夏继发及澜海浩龙将配合上市公司及要约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保管手续。
● 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收购义务,且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收购要约尚未生效。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要约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情况简介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1、收购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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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核芯破浪目前拟办理出资额从100万元人民币增至62,660.58万元人民币的工商变更手续。
2、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核芯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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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芯听涛目前拟办理出资额从100万元人民币增至50,000万元人民币以及变更企业类型的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完成后,核芯听涛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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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澄联双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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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
(1)核芯破浪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签署日,核芯破浪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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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芯破浪拟新增有限合伙人、增加出资额,将于近日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完成后,核芯破浪的股权结构图预计如下:
(2)核芯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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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签署日,核芯听涛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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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芯听涛拟由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新增合伙人澄芯共赢、增加出资额,将于近日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完成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变更为澄芯共赢,核芯听涛的股权结构图预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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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澄联双盈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签署日,澄联双盈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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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签署日,澄联双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澄源创业,核芯听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澄芯共赢,澄联双盈、澄芯共赢的间接最终持股股东为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但根据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出具的《实控人认定说明》,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将江阴科技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江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市属区管”模式管理,仍由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实际管理运营。江阴滨江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实际管理运营,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为江阴滨江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澄联双盈、澄芯共赢均为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间接控制的企业,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为澄联双盈及澄芯共赢的实际控制人。
(4)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核芯破浪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均为胡康桥。
一致行动人核芯听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澄芯共赢,实际控制人为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胡康桥、许兰涛。
一致行动人澄联双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澄源创业,实际控制人为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
2025年7月31日,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相关约定与收购主体合伙协议保持一致。《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1)一致行动的原则
各方一致同意结成一致行动关系,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履行集体决策,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后对外作出一致性意思表示及行动;
2)一致行动事项
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各方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包括临时股东会)或提出提案;
②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何股东提案或议案及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③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性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3)一致行动的行使
①关于召集权的行使
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中任何一方拟通过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提议召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应当由核芯听涛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核芯听涛合伙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过半数的多数人意见形成核芯听涛的合伙人决议,并由核芯听涛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召集权。如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未能就该事项形成过半数多数人意见的,则以胡康桥意见为最终一致意见形成核芯听涛合伙人决议,并由核芯听涛在上市公司行使召集权。
②关于提案权的行使
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中任何一方拟通过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提出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应当由核芯听涛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核芯听涛合伙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过半数的多数人意见形成核芯听涛的合伙人决议,并由核芯听涛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提案权。如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未能就该事项形成过半数多数人意见的,则以胡康桥意见为最终一致意见形成核芯听涛合伙人决议,并由核芯听涛在上市公司行使提案权。
③关于表决权的行使
由核芯听涛召开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按照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过半数的多数人意见形成核芯听涛的表决意见,且为一致行动方的统一立场,核芯破浪及澄联双盈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与核芯听涛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若核芯听涛合伙人会议表决中未形成过半数多数人意见,则各方同意以胡康桥的立场及意见作为核芯听涛的表决意见,且为一致行动各方的最终立场,核芯破浪及澄联双盈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与核芯听涛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4)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月。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延长有效期限。
5)关于股份或出资份额的减持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拟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在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的出资份额,应优先向本协议中其他方转让,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主动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或对外转让其所持有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的出资份额,且应始终保持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鉴于上述事实和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澄芯共赢、胡康桥、许兰涛、核芯听涛、核芯破浪、澄联双盈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核芯听涛的实际控制人为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胡康桥、许兰涛,核芯听涛、澄联双盈、核芯破浪为一致行动人。
4、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情况
收购人核芯破浪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均为胡康桥。
一致行动人核芯听涛拟变更为为普通合伙企业,不存在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澄芯共赢,实际控制人为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胡康桥及许兰涛。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签署日,澄芯共赢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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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签署日,胡康桥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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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康桥简历情况如下:
胡康桥,198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本科专业,后留学美国莱斯大学获得电气工程专业芯片设计方向硕士学位,核芯互联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及核芯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国家科技创业领军人才。2012年9月至2017年11月,任美国超威半导体公司(AMD)芯片设计工程师;2017年11月至今,任核芯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2月至今,任核芯互联科技(青岛)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签署日,许兰涛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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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兰涛简历情况如下:
许兰涛,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3月至2024年8月,任南京卓砾智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11月至今,任核芯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12月至今,任核芯互联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致行动人澄联双盈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澄源创业,其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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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致行动人澄联双盈的实际控制人为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江阴市高新区国资办按照“市属区管”的模式实际运营管理下属江阴市未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详情见本节“(一)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3、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之“(3)澄联双盈”。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25年7月9日,核芯破浪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三)要约收购的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并利用相关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优势,助力上市公司发展。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进一步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签署日,除本次要约收购及协议转让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拟继续增持或处置长龄液压股份,收购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告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范围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长龄液压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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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5年7月10日,核芯听涛与夏继发、夏泽民,澄联双盈与夏继发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核芯听涛、澄联双盈拟协议受让夏继发、夏泽民持有的长龄液压43,211,714股股份,占长龄液压股份总数的29.99%。
本次要约收购为核芯破浪向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长龄液压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预定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17,290,44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2.00%),要约收购价格为36.24元/股。
本次要约收购以核芯听涛、澄联双盈拟协议收购夏继发、夏泽民持有的长龄液压43,211,714股股份为前提。在核芯破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发出部分要约后,夏继发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16,253,02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1.28%)有效申报预受要约,澜海浩龙承诺以其所持上市公司1,037,42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72%)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夏继发及澜海浩龙承诺以上预受要约均为不可撤回且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处分,夏继发及澜海浩龙将配合上市公司及要约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保管手续。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17,290,448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7,290,448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总数)。若长龄液压在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核芯破浪及其一致行动人最多合计持有长龄液压60,502,16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1.99%。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长龄液压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长龄液压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协调其他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长龄液压的上市地位。
(六)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1、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是36.24元/股。
2、计算基础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长龄液压股票所支付的价格情况如下:
根据2025年7月10日,核芯听涛与夏继发、夏泽民,澄联双盈与夏继发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核芯听涛、澄联双盈拟协议受让夏继发、夏泽民持有的长龄液压43,211,714股股份,占长龄液压股份总数的29.99%。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为34.39元/股。
除上述情形外,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长龄液压股份。因此,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长龄液压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为34.39元/股。
经综合考虑,要约人确定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36.24元/股,不低于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取得长龄液压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3、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在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长龄液压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为36.24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36.24元/股,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若长龄液压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要约价格、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七)要约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36.24元/股、拟收购数量17,290,448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626,605,835.52元,资金来源于收购人合伙人对收购人的出资。其中,收购人合伙人部分出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部分出资资金来源于收购人的合伙人胡康桥和许兰涛转让核芯互联科技(青岛)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款,部分股权转让款用于支付本次要约收购;部分出资资金来源于核芯破浪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康桥向核芯破浪合伙人借款,相关借款方已于2025年7月签署《借款协议》。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上市公司分红收益、核芯互联分红收益、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剩余核芯互联股权转让等,不影响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
收购人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将126,000,000.00元(超过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 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收购人进行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收购人合伙人对收购人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长龄液压及其下属企业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要约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八)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0个自然日,具体起止日期请参见后续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相关内容。在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二、其他说明
以上仅为《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的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稿)》。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收购要约尚未生效。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要约收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1日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更新稿)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龄液压
股票代码:60538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无锡核芯听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江阴市中南路1号A1办公楼304室
通讯地址: 江阴市中南路1号A1办公楼304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江阴澄联双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阴市创富1号10幢1802室
通讯地址:江阴市创富1号10幢18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无锡核芯破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阴市中南路1号A1办公楼308室
通讯地址:江阴市中南路1号A1办公楼308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下转8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