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9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众咨询”)持有公司股份3,388,071股(含转融通出借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59%。李四平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240,21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1%;刘利峰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121,4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6%;王晓宝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116,9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5%;戚丽娜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110,2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5%;许华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198,37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9%;薛红霞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211,7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0%;俞义长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121,4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6%;麻长胜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114,5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5%。
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实施权益分派送红股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于2022年9月1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宏众咨询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减持,预计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82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9%,上述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
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收到股东宏众咨询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减持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25年7月30日,股东宏众咨询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19,900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39%。因剩余100股不具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条件,本次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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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股东持股数量含转融通出借数量。
2、其他方式取得为公司实施权益分派送红股、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其他情形:剩余100股不具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条件,减持计划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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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公司股东宏众咨询计划减持820,000股,实际减持819,900股,因剩余100股不具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条件,本次减持计划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8月12日
3.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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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赵善麒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5年7月2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7.75%股份的股东赵善麒,在2025年7月3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召集人于2025年7月3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赵善麒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鉴于非独立董事阮新波辞职,其提议增加《关于补选邓二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控股股东赵善麒持有公司股份37,783,038股,占公司总股本17.75%,其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邓二平的任职资质进行了审查,认为邓二平符合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邓二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邓二平作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以增加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5年7月2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8月12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2025年8月12日
网络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8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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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3已经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议案4已经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2025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8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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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1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邓二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赵善麒(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7.75%)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经公司控股股东赵善麒提议,鉴于公司原董事阮新波已辞去其担任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邓二平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附件: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邓二平,男,1989年湖南邵阳出生,2009年-2013年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本科,2013年-2015年华北电力大学电磁场与微波硕士,2015年-2018年华北电力大学博士(2014年-2017年在国网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实习三年),2018年6月博士毕业后留校任职讲师,2018年10月前往德国开姆尼茨工业大学做博士后,2020年9月回到华北电力大学,2022年4月合肥工业大学任职教授,同时兼聘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研究院,2023年获得安徽省海外高层次人才称号。2024年2月至今任合肥综合性科学中心智慧电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邓二平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